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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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200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了法釋〔2009〕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涉及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權利義務終止及違約責任五大內(nèi)容,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的基礎上,將相關司法標準進一步統(tǒng)一。一、合同的訂立第一條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shù)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內(nèi)容,當事人達不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依

2、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確定?!窘庾x】合同條款根據(jù)其對合同成立影響力的大小可以分為必備條款和非必備條款,合同欠缺了必備條款,會影響合同的成立,而當合同欠缺非必備條款時,并不影響合同的成立,當事人可以就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事項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合同法》第12條規(guī)定,合同一般包括如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shù)量;(4)質(zhì)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敖忉尪泵鞔_合同成立的三大必備條款,即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條款、標的條款和數(shù)量條款,只要合同具備了前述三

3、大條款,原則上即為成立,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合同欠缺非必備條款(即合同存在漏洞)的情況下,應按如下規(guī)則予以補充:(1)由當事人協(xié)議補充,這是填補合同漏洞的首選,凸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2)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3)根據(jù)前兩項規(guī)則仍不能確定合同條款的,按照《合同法》第62條規(guī)定的法律推定原則處理,即a)質(zhì)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b)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

4、定履行。c)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d)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e)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f)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4)如果當事人對原有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第二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為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愿的,人民

5、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窘庾x】《合同法》規(guī)定的合同形式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采用的意思表示方式為明示,其他形式為默示。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等,數(shù)據(jù)電文又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但實踐中,如何理解“其他形式”容易引發(fā)爭議,所謂其他形式,也被稱為默示合同,即當事人沒有用語言明確表示訂立合同的合意,而是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逗贤ā返谌鶙l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

6、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以上兩條規(guī)定,均屬于“其他形式”的合同。如顧客在超市購物時,將包存入自助寄存柜,此時,雙方以行為的方式達成寄存的合意,即顧客與超市間成立寄存柜借用合同。其他形式的合同成立,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須雙方均作出了行為,而非單方的履行,假若只有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是無法推斷雙方存在合意的;(2)須履行主要義務,如果雙方僅履行次要義務,尚不能認定合同成立。第三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

7、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解讀】懸賞廣告系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最高院明確了懸賞廣告是一種契約行為,既然是合同,就得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訂立合同。要約即懸賞人以公開聲明的方式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意思表示,承諾即以完成懸賞廣告指定的一定行為為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效力受到限制:(1)對于懸賞廣告確定的行為負有特定的義務,如當顧客在游泳館遇險時,其同伴對周圍的人大喊:“救人者賞錢五百”,若游泳館工作人員施救,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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