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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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就到中顧法律網快速專業(yè)解決您的法律問題論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王世賢  關鍵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立法建議  內容提要:理論上,離婚損害包括單純的離婚損害和離因損害,以此為依據(jù)可以得出結論:我國現(xiàn)有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際上僅是離因損害賠償。本文系統(tǒng)分析了該項制度的構成要件,指出了其中的不足之處。此外,本文比較了瑞士、法國和臺灣地區(qū)民法有關離婚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并提出了完善離因損害賠償和構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建議?! 檫m應改革開放20年來社會發(fā)展的新情況,立法機關于2001年修改了1980年的《婚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從基本原則

2、到具體制度都加強了對婦女、老人和兒童等弱勢群體的保護。其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這方面的一個明顯例證。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就到中顧法律網快速專業(yè)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離婚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濫觴于1907年瑞士民法典,該法第151條規(guī)定:(1)因離婚,無過錯的配偶一方在財產權或期待權方面遭受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支付合理的賠償金。(2)因導致離婚的情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損害的,法官可判予一定金額的賠償金作為慰撫。繼瑞士民法典之后,大陸法系一些國家(如法國)的民法典引入了該項規(guī)定?! ∥覈?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中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

3、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边@是我國法律關于離婚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就離婚損害賠償?shù)姆蛇m用問題作出了細化的規(guī)定。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釋共同構成了我國目前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該制度的確立是我國立法上的一個重大進步,但它還有不足之處。本文擬對離婚損害賠償?shù)睦碚撨M行分析,并對該制

4、度的完善提出一點建議?! ∫弧㈦x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  學界對我國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性質的爭論自該制度在我國確立以來就已存在,有主張侵權責任者,亦有主張違約責任者?! ∨_灣學者林秀雄先生把離婚之損害(即離婚時的損害,我們稱之為廣義的離婚損害)分為兩種:一種是離因損害;另一種是離婚損害(我們稱之為狹義的離婚損害)。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就到中顧法律網快速專業(yè)解決您的法律問題[1](P114)其所謂離因損害是指配偶一方導致離婚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而離婚損害則指由于離婚而對無過錯配偶造成的損害。這種分類法的標準是損害的原因,依此分類法,離因損害的原因在于導致

5、離婚的配偶一方的侵權行為,狹義離婚損害的原因僅在于離婚這樣一個事實。如果說離婚之損害僅包括離因損害的話,那么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屬于侵權責任固無疑問。至于侵犯了何種權利,有學者主張侵犯了無過錯一方的配偶權。[2]另有學者主張侵犯的是對方的人身權。[3]林秀雄先生認為,夫妻一方的行為可能侵犯對方的生命、身體或人格,也可能侵犯對方的配偶權。[1](P115)這些學者的觀點都有一定道理,都從某一個側面揭示了作為離因的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客體。筆者認為,在這個問題上我們不能給出一個一般性的回答,只能根據(jù)具體的情況加以分析。侵權責任說雖然正確地指出了離因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但是離

6、婚之損害還包括狹義的離婚損害,而狹義離婚損害的原因僅在于離婚這一事實。很顯然,離婚絕不是侵權行為,因此,主張離婚損害(廣義的)賠償責任是侵權責任的觀點至少是不全面的。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上網找律師就到中顧法律網快速專業(yè)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違約責任的觀點,對離因損害所導致的賠償責任顯然是不適用的,因為前文已經證明了離因損害賠償責任是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的觀點對狹義離婚損害賠償性質的界定是否合適,有待進一步論證。如果把婚姻視為契約,由于一方的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由此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可界定為違約責任。關于婚姻的性質理論上一直存在契約說、非契

7、約說和折衷說的爭論。契約說當中雖有不同的分支,但其都是以個人主義為基礎,認為婚姻是兩個獨立主體之間達成的合意?;橐銎跫s說從一開始就受到了哲學、倫理學的批判。筆者認為婚姻不是契約,理由如下:1、一般契約的內容具有任意性,契約雙方在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和善良風俗的情況下可以就契約內容進行任意約定。相反,婚姻的基本內容具有法定性,不允許當事人對婚姻上的義務作出與法律不同的約定。2、契約之債可以讓與、繼承,比如債權讓與、債務承擔等。而基于婚姻所生的債務沒有可讓與性、繼承性。比如夫對妻的扶養(yǎng)義務,不能由他人承擔;同樣,妻對夫享有的扶養(yǎng)請求權也不得讓與他人;妻死后,妻的繼

8、承人也不得要求丈夫對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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