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遵循先例原則_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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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為遵循先例原則就今天的事物現(xiàn)況而言,我不得不認為,對于遵循先例的諸多攻擊是在遍及全球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中正在流行的絕對主義的復興的一部分。它伴隨著廢除權利法案的鼓噪,使州議會成為自身權力的唯一判斷者,使行政機關免于司法審查,而這樣的鼓噪在近年來不絕于耳。當我們正在逐漸遠離監(jiān)督和制衡,放任其他形式的官方行為時,為什么不同時減少對法官的約束?為什么不建立一種允許法院無需遵守統(tǒng)一的可預見的裁決程序,而對于案件獨立進行自由判決的機制呢?所有這些,都是基于19世紀美國接受的反對不受限制的權力的定式的說教,在這一階段得出的一般反應。當今對限制政府權力不能容忍的偏狹的觀念,和上個世紀不能容忍絕對權

2、力的觀念,如出一轍。19/19何為遵循先例原則就今天的事物現(xiàn)況而言,我不得不認為,對于遵循先例的諸多攻擊是在遍及全球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中正在流行的絕對主義的復興的一部分。它伴隨著廢除權利法案的鼓噪,使州議會成為自身權力的唯一判斷者,使行政機關免于司法審查,而這樣的鼓噪在近年來不絕于耳。當我們正在逐漸遠離監(jiān)督和制衡,放任其他形式的官方行為時,為什么不同時減少對法官的約束?為什么不建立一種允許法院無需遵守統(tǒng)一的可預見的裁決程序,而對于案件獨立進行自由判決的機制呢?所有這些,都是基于19世紀美國接受的反對不受限制的權力的定式的說教,在這一階段得出的一般反應。當今對限制政府權力不能容忍的偏狹的

3、觀念,和上個世紀不能容忍絕對權力的觀念,如出一轍。19/19無論是與19世紀最后二十五年里的需求,甚或與本世紀前二十年的需求相比,當前法院不參照在先的判決或者相似的案件而自由裁決每個案件,這種需求的強烈程度都毫不遜色,這種比較是有益的。即使是在本世紀的前十年,這種需求依然存在,即法院不應該被準許發(fā)展法律的傳統(tǒng)要素,法院不應該被準許通過推理發(fā)展經(jīng)驗,但在斷定判決的事實依據(jù)以及調整關系和規(guī)范行為的實踐手段方面,所有事項均應且只應由立法機關決定。法院應該被限定為對既定規(guī)則的機械化的邏輯的適用。若其行為不限于此,即被譴責為越權。也許在一代人以前就已經(jīng)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當時,一方面,進步的

4、鼓吹者指責,法院未能通過似是而非的解釋來修正憲法,另一方面,法院適用真正解釋的一般標準,來賦予制定法以合理的意義時,也遭到同一些學者和教師的抨擊。通常當人們采取極端的立場時,真理就存在于兩者之間。19/19首先我們必須對背景加以廓清。當前這樣一場討論,在很大程度上必須取決于我們對于法律秩序的觀念。我們視為通過采用政治性組織的社會力量進行社會控制的時代已經(jīng)終結,那就截然不同了。像過去的人們那樣,我們可能認為,那種力量的體系化的、統(tǒng)一的和可預期的應用符合通過官方技術形成的權威性決定形式。另一方面,像今天的許多人那樣,我們也可能認為,在政治性組織的社會力量調整的關系范圍內,沒有看起來是同種

5、類型的系統(tǒng)、秩序或者可預期性的必要要素,可以在司法程序或司法和行政程序的范圍內定義法律,并且接受法律并非是管理或者旨在管理政府行為的,而政府行為本身是法律。如果那些堅持法律規(guī)范是顯要的社會和經(jīng)濟階級利己的規(guī)范的人是對的,簡單的裁決不可避免地會被階級利益或偏見強行規(guī)定;或者如果那些宣稱法官不可能在心理上客觀和不偏不倚的裁斷的人是正確的,事實上每件案子將被單獨處理,而且法律推理和對傳統(tǒng)的裁決或者成文法規(guī)范的參考是對于憑借偏見的擅斷所作的空洞掩飾,那就沒有必要討論遵循先例了。應該把它和被那些自封的“現(xiàn)實主義者”稱之為對法律的迷信和神化的所有其他的東西一起扔進垃圾箱。但,有多少持懷疑態(tài)度的現(xiàn)

6、實主義者確實相信他們對遵循先例的攻擊的那些夸大的言辭,這是意義重大的,不是像假裝所標榜的那樣,而是作為對司法絕對主義的某種限制和約束,他們實際上也以另一種方式宣稱其已經(jīng)存在。事實上,雖然他們經(jīng)常拒絕接受社會科學中關于“可能的”任何不科學的觀點,看來他們主張,司法絕對主義體系存在的可能性不亞于行政絕對主義。如果我們和持懷疑態(tài)度的現(xiàn)實主義者說,法律無論如何是由官方來運作的,我們不必擔心關于它可能如何運作這種無意義的理論,諸如是基于擴展被制定的文本,還是通過由權威的技術形成的過去的判決來發(fā)展經(jīng)驗,或者由專家依職權基于直覺來適用。如果出現(xiàn)在所有的經(jīng)濟秩序和人們厭倦了一方服從另一方的專制的愿望

7、之后,確實要求在關系調整中的體系、秩序和可預見性,我們可能會求諸于一個超凡行政領導,來維持官方對秩序和體制進行一些可以容忍的限制。19/19邊沁攻擊我們當前所說的法官造法是越權,把法律搞成法規(guī)的堆積,使制定法成為法律的一種類型。他堅信,法典編纂應該詳細地查明和頒布裁決形式,使法院的作用不超出對于與手中的案件相關章節(jié)的一種純粹的解釋,并能通過機械化的邏輯程序把這個案件與相應的法典分類相對應。近期的政治理論令人驚訝的特征是,對于普通法法院的批評,一方面,重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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