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反家暴培訓中若干問題探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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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察反家暴培訓中若干問題探討  【摘要】隨著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的干預法律法規(guī)的不斷健全、公安機關依法辦案程度的不斷提高,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干預的主動性和適度性增強,但警察對家庭暴力的認識往往更多地從案件發(fā)生的事實、危害后果以及如何依法處理等方面考慮,而對家庭暴力的本質、受害人在救助時需要何種幫助等問題尚無深入了解,對家庭暴力行為是否適用調解問題、可否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等問題也存有疑惑,導致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不到位,警察干預效果不佳。故在警察反家暴的培訓中,應抓住學員困惑的準確點位,提高培訓的針對性,提升培訓的效果。  【關鍵詞】控制;求助需求;調解;依法干預  一、

2、搞清基本問題,抓住培訓切入點 ?。ㄒ唬┱J清家庭暴力的本質  警察在長期的工作中,發(fā)現(xiàn)導致家庭暴力發(fā)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因為一方愛嘮叨,因為一方不善于安排家庭生活瑣事,因為一方對外處理問題方法不得當,因為對一方對自己家人態(tài)度冷淡或忽視自己家人的利益,因為施暴人喝了點酒控制不住自身行為,因為施暴人在外面承受了很大的壓力回家后沒有得到良好的釋放,因為施暴人在經(jīng)濟大潮中出現(xiàn)了意外……這些暫且還都被認為是暴力存在一種理由或有導致暴力發(fā)生的誘因,但也有警察發(fā)現(xiàn),施暴人對家庭成員中的一人或幾人實施暴力時,沒有任何理由?! ∨嘤柷?,有些警察很困惑,除了歷史因素的影響和家庭內部暴力行為的習得性外,引發(fā)

3、家庭暴力發(fā)生的原因千差萬別,其中何為共性因素,導致家庭暴力屢禁不止?換個角度設問,家庭暴力的本質是什么?如何深刻認識家庭暴力的內涵,從而使警察對家庭暴力的干涉更為切中要害,這是培訓課上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家庭暴力的施暴人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對受害人,其最終目的只有一個,即達到對受害人的控制,這就是家庭暴力的實質。因為施暴人與受害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不一致,無論施暴人對受害人可以采取毆打、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等傳統(tǒng)的暴力方式,還是采取對當事人而言自認為是相對和緩的精神控制、經(jīng)濟控制等手段,均使受害人處于被占有、被管理、被影響的地位而無法真正表達本人的意志,甚至只有放棄或犧牲了本人某

4、些利益才能換得婚姻家庭內部的暫時和平,也正是這種放棄與屈從,使得施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沒有付出應有的代價,越發(fā)導致家庭暴力中施暴方的控制不斷強化,受害人的身心受到更嚴重打擊、產(chǎn)生屈辱、無助、恐懼、極度痛苦、自我認同度降低等,對施暴人的種種無理要求最終以滿足而告終。通過對家庭暴力控制本質的分析,使民警更深刻地認識家庭暴力,理解家庭暴力行為的多樣性,體會受害人的受害境地,為正確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奠定基礎?! 。ǘ┝私饧彝ケ┝κ芎θ说木戎枨?  警察在干預家庭暴力過程中,遇到最尷尬的情形就是在因家庭暴力導致的治安案件中,當警察根據(jù)受害人的請求對施暴人實施必要的法律懲處后,受害人又苦苦為受

5、害人求情,要求寬處施暴人,除了因為施暴人在家庭中擁有的經(jīng)濟地位外,更多的受害人表示對施暴人的寬恕。受害人的這種理由使得一些警察很茫然,問題的根源在于警察在干預過程中尚未準確地了解到受害人在尋求公權力救助時真正的需求是什么?  根據(jù)中國法學會反家暴網(wǎng)絡與美國律師協(xié)會全球法治項目部中國項目辦公室合作支持的7家機構聯(lián)合調查后編制的《受暴婦女需求調查報告》顯示:受暴婦女在暴力發(fā)生后希望得到服務的主導機構中“派出所/110”處于第二的位置,受暴婦女希望得到的具體服務主要有:“制止對方暴力,但不離婚”(16.9%);“對施暴者進行矯治”(16.5%);“情感支持”(14.8%);“離婚”(12

6、.6%);“得到經(jīng)濟賠償”(8.7%);“法律援助”(7.4%);“住房”(6.8%);“取得孩子撫養(yǎng)權,拿到孩子撫養(yǎng)費”(4.4%),“制止對方在離婚后繼續(xù)暴力”(4.2%);“找工作”(3.2%);“醫(yī)療服務”(2.1%);“其他”(2.3%)。受暴婦女在如何對待施暴者的應答中,選擇的答案按比例依次是:“說服教育”(24.3%);“心理輔導”(15.1%);“離婚”(14.2%);“警告”(8.8%);“強制治療”(7.6%);“拘留”(7.5%);“治安處罰”(7.1%);“判刑”(5.4%);“社區(qū)服務”(3.1%);“罰款”(2.6%);“媒體曝光”(2.3%);“行政處

7、分”(1.4%);“其他”(0.5%)。這些數(shù)據(jù)是7個合作單位深入不同區(qū)域、采訪不同對象所得出的綜合數(shù)值,這些數(shù)據(jù)是警方很難從得到的,但卻具有很強的參考性。通過分析這些數(shù)據(jù),我們可以看出,受害人往往更需要將挽救放在第一位,將處罰放在較為靠后的位置,“離婚”反而是介乎于二者之間的選擇。警方應了解受害人的這些需求,了解她們在求助公權力時仍然將勸阻、教育矯治施暴者以及自身的情感支持放在較為靠前的位置,因此對于具有特殊親緣關系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在予以救助時,首先要將說服教育施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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