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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論的道德體系與康德倫理學》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guān)內(nèi)容在行業(yè)資料-天天文庫。
1、義務論的道德體系與康德倫理學我們前面討論的一些倫理理論,例如利已主義和功利主義,都是目的論的道德理論。說一個道德理論是“目的論的”,就是說這個理論是按照某個或者某些“好的東西”來定義行動的道德正確性的。更確切地說,首先上的對與錯是由非道德觀價值來決定的。例如,在功利主義的倫理學中,一個行動的道德正確性是通過它與幸福或者效用的關(guān)系來決定的。幸?;蛘咝в帽旧硎欠堑赖碌膬r值,不過,通過引入一個不偏不倚的觀點,功利主義者就可以把這個非道德的價值與行動的道德正確性聯(lián)系起來。因此,說“一個道德理論是目的論的”,我們主要是指這個理論是按照一個行動與某個指定的目標的關(guān)系來設想和理解“道德正確性”概念的
2、,而這個指定的目標在某種意義上是“非道德的”。當我們采取某種方式來行動時,我們的行動是否正確,是由它所要實現(xiàn)的目標或者它所產(chǎn)生的結(jié)果來確定的。相比較,如果一個道德理論不是按照這樣一個指定的目標來定義行動的道德正確性,而是認為,一個行動是否正確,是由這個行動的所固有的某些特點或者與它相關(guān)的某個規(guī)則來確定的,那么這樣一個理論就是一個義務論(deomtological)的道德理論。例如,有些哲學家認為,講真話或者遵守許諾這樣的行為本身具有一些道德上正確的東西,即使這樣的行為并不產(chǎn)生更好的結(jié)果,或者甚至會產(chǎn)生某些有害的結(jié)果。此外,義務論的道德理論稱為“義務論的”,就是因為這種理論強調(diào)某種類型的
3、一個行動具有內(nèi)在的道德正確性——這樣一個行動是否正確與它可能導致的任何結(jié)果都沒有關(guān)系。因此我們就不難理解,義務論的道德理論家強調(diào)我們應該嚴格地服從道德規(guī)則,或者嚴格地履行我們認識到的義務或責任,不管我們這樣做是否會產(chǎn)生好的結(jié)果。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到,與目的論的道德理論相比,義務論的道德理論在說明一個行動為什么會具有它所具有道德正確性上的面臨一些困難。例如,我們可以問:一個行動何以能夠獨立于它所產(chǎn)生的結(jié)果而具有“內(nèi)在的”道德正確性呢?這確實是我們需要回答的一個問題。不過,我們目前將不討論這個問題,因為對這個問題討論涉及及到元倫理學和道德心理學中的一些問題。1.兩種類型的義務論體系在日常生活
4、中,我們確實認識到我們有各種各樣的責任和義務需要履行。有些義務是普遍的,例如,我們從小就被教導不要撒謊、不要隨便傷害別人、不要偷竊、不要弄虛作假等等。這些義務是普遍的,因為是否履行這些義務與我們在社會生活中所承擔的特殊角色并沒有直接的聯(lián)系。另一方面,由于我們在社會生活中所承擔的特殊角色,我們也就具有了各種各樣的特殊義務,這些東西有時候被稱為“角色道德”或者“職業(yè)道德”。例如,作為學生,一個人應該準受某些道德規(guī)則,比如說考試時不要作弊,在申請研究生院時應該誠實地會搞自己的成績等等;作為教師,一個人也具有某些特殊的義務,比如說不要剽竊他人的學術(shù)成果,要盡心盡力地指導學生,不要對學生加以任意
5、的歧視等等。義務論的道德理論的起點就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認識到的這些責任和義務。義務論者認為,這些責任和義務是我們應該嚴格地履行的責任和義務。一般來說,我們可以鑒定出兩種類型的義務論的道德理論:一種理論是行為的義務論的道德理論,另一種是規(guī)則的義務論的道德理論。行為的義務論者認為,每當我們決定要行動的時候,每個行動就向我們提供了一個對我們行動的道德正確性進行判斷的機會;我們應該通過商榷我們的良知或者直觀來決定我們的行動是否正確。這種觀點并不認為我們已經(jīng)有明確認識到的道德規(guī)則需要服從。因為如果我們已經(jīng)具有這樣的道德規(guī)則,那么我們就不需要通過商榷我們的良知或者直觀來作出判斷了。行為的義務論的道
6、德體系有兩種類型:直覺主義(intuitionism)和決斷論(decisionism)。直覺主義是一種元倫理學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通過直接的內(nèi)省和知覺我們就可以認識到倫理命題,即關(guān)于道德正確性的命題。直覺主義者持有這種觀點,是因為他們認為存在著客觀的道德事實,而且,這些事實就像數(shù)學命題一樣是我們可以通過理智直觀把握到的先驗真理。2道德事實是一種自成一體的東西,在自然界中不僅確實存在,而且不可以被還原到其他類型的事實,例如生物學的、心理學的或者經(jīng)濟學的事實。在18世紀,倫理直覺主義的一個重要代表是約瑟夫·巴特勒(JosephBulter,1692—1752)——英國達拉謨地區(qū)的大主教
7、,而在20世紀,其主要代表則是G·E·摩爾。巴特勒認為,良知能夠引導我們發(fā)現(xiàn)什么樣的行為是對的,什么樣的行為是錯的,因此,為了認識到正確的和錯誤的東西,我們并不需要一般的規(guī)則——我們能夠作出道德判斷,是因為我們已經(jīng)具有了這種特殊的道德知覺,而不是因為我們已經(jīng)把握了某些一般的、抽象的道德規(guī)則。3摩爾則認為,“善”是一種獨立存在的東西,不可能被還原到任何其他類型的非道德事實。摩爾提出的論證:對于某個自然主義的性質(zhì)N(例如快樂),我們可以知道某個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