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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刑法畢業(yè)論文 論我國洗錢罪的刑事立法完善》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湖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考籍號:XXXXXXXXX姓名:XXX專業(yè):法學刑法論文題目:論我國洗錢罪的刑事立法完善指導老師: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關鍵字】洗錢罪/上游犯罪/行為方式/犯罪主體/立法完善 雖然我國現(xiàn)行《刑法》第191條已經(jīng)對洗錢罪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洗錢罪的《刑法》規(guī)定進行了部分修正,但是,隨著中國加入WTO,在刑法國際化潮流的影響下,我國的洗錢罪刑事立法日益顯露出諸多局限與不足。據(jù)悉目前中國反洗錢法草案已基本成型,將很快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說明中國反洗錢法制建設已經(jīng)進入一個高速發(fā)展、與國際反洗錢法律
2、制度迅速接軌的時期。筆者認為,為適應反洗錢犯罪發(fā)展的需要,對刑法中有關洗錢犯罪的規(guī)定再作修改和完善已十分必要?! ∫?、洗錢罪上游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洗錢罪作為一種“下游犯罪”或“派生犯罪”,是行為人對“上游犯罪”或“原生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進行清洗的行為。洗錢犯罪與上游犯罪的關系密不可分,沒有上游犯罪就不會有洗錢犯罪存在?! 「鶕?jù)我國《刑法》第191條的規(guī)定,我國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以下四種: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筆者認為,我國現(xiàn)行刑法僅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范圍限定為“毒、私、黑、恐”四種,雖然每一類罪名包括
3、許多具體罪名,但是,從司法實際需要和世界各國刑事立法發(fā)展趨勢看,我國的洗錢罪上游犯罪的范圍仍過于狹窄,應該進一步擴大,主要理由如下: 1.擴大洗錢罪上游犯罪的范圍符合我國打擊日益猖獗的相關犯罪的需要。 從我國《刑法》不規(guī)定洗錢罪到1990年《關于禁毒的決定》將毒品犯罪列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從1997年《刑法》規(guī)定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限定為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三類犯罪到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又增加恐怖活動犯罪,短短十幾年間,我國的洗錢罪上游犯罪呈現(xiàn)出較快的擴容趨勢。這種趨勢是與我國經(jīng)濟發(fā)展和對外開放的大背景相關的,也是我國加
4、入WTO后與國際交往的增多、洗錢行為的日益多樣化和復雜化、以及中國加入國際公約后所承擔的義務的增加等客觀因素使然?! ∥覈F(xiàn)有刑法規(guī)范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僅僅局限于四類犯罪,對于洗錢罪的打擊是極為不利的。如我國國內(nèi)有的犯罪分子將盜竊、詐騙犯罪所得轉(zhuǎn)移境外進行清洗,然后入境從事“合法”投資,由于在上述這些犯罪中,被告人“洗”的是詐騙等犯罪得來的錢款,故不能以洗錢罪論處;還有的犯罪分子將貪污、受賄犯罪所得予以清洗,助長社會的腐敗之風,如不以洗錢罪處理,顯然也不符合反腐倡廉的需要?! 《覍⑾村X罪的上游犯罪僅僅局限于四類犯罪,也很不利于對其他相關犯罪的打擊
5、。應該說,我國社會正處于重要的轉(zhuǎn)型期,相關的法律制度還不完善,各種經(jīng)濟犯罪問題比較突出。近幾年出現(xiàn)了大量的逃稅、詐騙、貪污、受賄和資本外逃等經(jīng)濟犯罪,這些犯罪的隱蔽性較高,不易被發(fā)現(xiàn),犯罪所得也是非常豐厚的,而反洗錢中采用的追蹤“黑錢的尾巴”的手段不失為一種較好的打擊各種經(jīng)濟犯罪的方式。此外,現(xiàn)實生活中出現(xiàn)大量的犯罪所得被清洗的現(xiàn)象,這些犯罪所得能否被清洗成功,已越來越成為這些犯罪最終利益能否實現(xiàn)的決定因素。顯然將這些犯罪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有利于防止和打擊這些犯罪。我國《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俞光遠認為:從近幾年司法實踐看,貪污、賄賂、腐敗
6、犯罪有不斷上升的勢頭,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對這類犯罪所得的洗錢活動打擊不力,尚未有效遏制。①因此,筆者認為,現(xiàn)行刑法僅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限定為“毒、私、黑、恐”四種,范圍明顯過窄。這一限制不僅不利于對洗錢犯罪的打擊,也不利于對其他犯罪的懲治和預防。 2.擴大洗錢罪上游犯罪的范圍符合國際反洗錢犯罪刑事立法的發(fā)展趨勢。 關于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范圍,世界各國刑事立法上有不同的分類,歸納下來,一般采取了以下三種分類方法:一是只懲處販毒所得的洗錢行為,由于其適用范圍太窄,已逐漸被各國立法所淘汰;二是只懲處某些特定犯罪所得的洗錢行為;三是對所有犯罪所得的洗錢
7、行為或超過一定社會危害性的洗錢行為進行懲處。目前,許多采用第一、二種方法的國家認識到規(guī)定“上游犯罪”范圍的局限性,紛紛對原法規(guī)進行補充或制定新的法規(guī)來擴大“上游犯罪”的范圍。②而且不少國家有關洗錢罪中的“上游犯罪”范圍的規(guī)定,一般都采取較為靈活而富有彈性的做法。如美國《洗錢控制法》規(guī)定“上游犯罪”包括殺人、拐賣人口、賭博、行賄受賄、毒品交易、淫穢物品交易以及其它能夠獲得收益并進行非法交易的重罪。我國臺灣地區(qū)“洗錢防治法”第2條規(guī)定的洗錢罪,其對象是“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chǎn)上之利益”。③一些國家甚至對洗錢罪中的“上游犯罪”無明確限制,只要
8、能從中獲得非法收益的任何可追訴犯罪即可,如加拿大、瑞士等國。意大利的立法吸收了《歐洲反洗錢公約》的內(nèi)容,對于清洗、使用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