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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賣農民拆遷安置房無效(2010-08-2308:32:05)轉載標簽:房產法律房屋轉讓轉讓合同趙斯張山分類:雜談隨著市區(qū)房屋價格的走高,越來越多的人把投資及安家置業(yè)投向了市郊農民拆遷安置房。由于我國法律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有限制的,合同雙方較容易產生糾紛。本案正是一起典型的買賣農民拆遷安置房糾紛,對于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的關鍵所在。原告張山(化名)向法院訴稱,2007年11月初,其與趙斯簽訂房屋轉讓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趙斯將其所有的南長區(qū)某苑A號501室房屋一套以人民幣38萬元的
2、價格轉讓給張山。合同簽訂后,原告方按約支付了38萬元。后發(fā)現(xiàn)該房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無效,原告方將房屋返還給被告方,同時被告方返還原告方人民幣38萬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被告趙斯(化名)辯稱,原告方在簽訂轉讓合同之前已經明知該房屋系拆遷安置房,且尚未領取產權證,即使領取產權證,產權人也歸趙斯,故原告所述付款后發(fā)現(xiàn)該房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與事實不符;房屋轉讓合同是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簽訂的,雙方應當按合同的約定繼續(xù)履行。ofwork,relationships,n
3、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法院經審理查明了以下事實:2007年11月初,張山與趙斯協(xié)商購買南長區(qū)某苑A
4、號501室房屋事宜。同日,張山向趙斯支付購房定金1萬元。兩日后,趙斯(甲方)與張山(乙方)簽訂房屋轉讓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趙斯有坐落于無錫市南長區(qū)某苑A號501室房屋新空房一套,建筑面積為94.41平方米,自愿將該房屋有償轉讓給張山。經雙方協(xié)商決定,該房屋轉讓價為38萬元整(其中包括煤氣安裝費2500元、電子防盜門500元、進戶防盜門1000元、環(huán)衛(wèi)費200元)。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1萬元,乙方在合同簽訂后三個月內將房款付清。乙方付清房款后,甲方立即將房屋鑰匙交給乙方。合同簽訂后,張山分別于200
5、7年11月、2008年1月支付購房款人民幣9萬元、28萬元。2008年1月26日房屋交付給張山。另查明2005年8月12日,趙斯與原無錫市南長區(qū)揚名鎮(zhèn)B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B村委)簽訂B村老村改造拆遷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趙斯將其所有的房屋出讓B村委,以便拆除后重新建造。B村委按規(guī)定給趙斯安置公寓式新房,即某苑A號501室。又查明,某苑A號501室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至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前,該房屋的土地性質仍為集體土地。法院審理后認為,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均屬于農民集體
6、所有。而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根據無錫市相關規(guī)定,拆遷安置房是用于保障集體土地拆遷安置的普通住房,享受土地劃撥、規(guī)費減免等相關政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依法取得房屋土地權屬證書的集體拆遷安置房上市交易前,應當依法辦理上市交易審批手續(xù),同時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和享受優(yōu)惠的有關稅費后才能進入市場交易。本案中,趙斯與張山所交易房屋的性質是拆遷安置房,至法庭辯論終結前,訟爭房屋的土地性質仍為集體土地,且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原被告雙方在交易前亦未依法辦理上市交易審批手續(xù),補交土地出讓金和
7、享受優(yōu)惠的有關稅費,屬于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故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應屬無效,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張山要求確認房屋轉讓合同無效并要求將房屋返還給被告方,被告方同時返還原告方人民幣38萬元的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趙斯要求按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的意見,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無效,張山將訟爭房屋返還給趙斯,趙斯返還張山購房款38萬元。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說法]本案主要涉及原、被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一
8、、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集體建設用地必須轉為國有以后才能進入二級市場流轉”,而本案中原、被告所買賣房屋的土地性質到法庭辯論終結前仍為集體土地,故該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不能進入房產市場進行買賣的。與普通商品房相比,拆遷安置房最大的特點在于購買對象特定和交易時間受限,即只有符合條件的被拆遷人才有資格購買拆遷安置房,并且被拆遷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