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一種妥協(xié)的立場上

站在一種妥協(xié)的立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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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站在一種妥協(xié)的立場上——析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StandingOnACompromisePosition——AnalysisTheUnityofTheLegalEffectsandSocialEffects王群??王卉【學科分類】司法制度【出處】《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0年05期【摘要】妥協(xié)是變革與保守之間的中間立場,而“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正是基于妥協(xié)的立場而提出的。本文站在一種妥協(xié)的立場上,提出了一種架構在法律效果基礎之上追求社會效果的模式,分析論證了這種模式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并對種種“置疑”

2、理論進行了積極的回應,提出了粗略的操作分析方法,以求“這種統(tǒng)一”理論被司法界、學術界更好的貫徹與理解?!居⑽恼緾ompromiseisthemiddlegroundbetweentheconservativeandthechange,while"theunificationoflegaleffectsandsocialeffects"isputforwardbasedonacompromiseposition.Thisarticlestandsonacompromiseposition,proposesamodelw

3、hichpursuethesocialeffectsbasedonthelegaleffects,analysisandappraisalofthismodel’slegitimacyandrationality,andgaveresponsetoallkindsof"doubt"theory,bringoutaroughanalysis,inordertomakethistheorybetterimplementationandunderstandingbythejudiciaryandacademia.【關鍵詞】法律

4、效果;社會效果;統(tǒng)一;妥協(xié)【英文關鍵詞】legaleffect;socialeffects;reunification;compromise【寫作年份】2010年【正文】????  一、立場的提出——尋求一種妥協(xié)的立場officiallyestablishedonJuly1,2013,Yibincity,formerlyknownasthebus,integratedoriginalrongzhoubuscompanyinYibincityandMetrobuscompany,formedonlyinYibincityo

5、faState-ownedpublictransportenterprises,thecompanyconsistsofoneortwo,thirdDivision.Integrationofpublictransportservicesisnotyetestablished  在審判實踐中,法官的司法意識形態(tài)對案件判決結果有終極意義。為此卡多佐曾說,“每個判決提出問的問題其實都是涉及一種有關法律的起源與目的的哲學,這一哲學盡管非常隱蔽,實際卻是最終的裁決者。”[1]而在眾多的意識形態(tài)中,有兩種最具有代表性:  一是保守

6、型,或稱克制型,甚至帶有形式意義或機械意義色彩。它主張法官應該對法律的忠誠,把法律規(guī)則放在最高的位置,追求法律的穩(wěn)定性,不得超越法律到法律之外去尋找判決的根據(jù),無法律可依時就依“法無明文規(guī)定”為由拒絕受理,其實質是追求一種形式合理性。這種類型的支持者眾多,如古典法學派代表人物孟德斯鳩曾說,“一個民族的法官,只不過是宣布法律條文的喉舌,是無生命的人,他們既不能變動法律的效力,也不能修正其嚴格性?!盵2]德國私法學之父薩維尼宣稱,法律解釋學的任務無非是進行合乎邏輯的概念計算。[3]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犯罪與刑罰》中寫道

7、:“刑事案件中的法官無權解釋刑法,因為他們不是立法者。法典一旦生效,就應當按照字面意義去遵守法官的唯一任務就是判定某一行為是否合乎成文法?!盵4]  另一種為變革型,或稱能動型、帶有現(xiàn)實主義或實用主義的色彩。它主張法官發(fā)現(xiàn)法律時不應僅局限于法條,不局限于法律的穩(wěn)定性價值,而應為了追求正義、秩序、效益等價值去“勇敢”的超越法律條文,實現(xiàn)糾紛的更好解決,其實質是追求一種實質合理性。變革型也倍受青睞,如羅馬法學家賽爾蘇斯說過:“認識法律不意味著扣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義和效果”。[5]美國大法官卡多佐說過,“然而,隨著不斷

8、出現(xiàn)的眾多新事物或新事件,迫切需要追尋令人確信不疑的公正這要求我們涂抹規(guī)則、修正規(guī)則、限制規(guī)則,甚至刪除規(guī)則,盡管它們墨跡未干?!盵6]埃利希認為,“法律一經制定出來,就已經過時了。它既難以管理現(xiàn)在,也難以遑論未來;因此法官可以不依據(jù)成文法的規(guī)定,而是根據(jù)其自由發(fā)現(xiàn)的法律進行判決?!盵7]officiallyes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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