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學其它相關畢業(yè)論文 試論行政指導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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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考籍號:XXXXXXXXX姓名:XXX專業(yè):社會學其它相關論文題目:試論行政指導的救濟指導老師: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文章摘要:本文從對行政指導的分析入手,從理論與實踐兩個角度對行政指導進行分析,給行政指導救濟的必然性與現(xiàn)實性以理論依據(jù),并對我國行政指導的救濟模式進行構建。關鍵詞:行政指導博弈分析事前救濟司法救濟二十世紀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發(fā)展,基本上是圍繞著經濟自由主義與國家干預主義的斗爭展開的。直到20世紀30年代全球性的經濟危機之前,亞當斯密“看不見的手”始終支配著資本主義世界經濟的發(fā)展。30年代后,以“羅斯福新政

2、”為代表的國家干預主義使資本主義世界擺脫了危機,帶來了發(fā)展的黃金時期,政府干預成為世界的主流。20世紀70年代,“滯漲”危機宣告了凱恩斯主義的破產。在國家干預主義與經濟自由主義的起落中,一種新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導應用而生,它兼容了二者理論現(xiàn)實與政策主張的合理性,各取所長,以更為民主,寬松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管理方法的空白,黏合了行政關系,節(jié)約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促進了信任、溝通、合作的現(xiàn)代行政法人精神的形成。然而,一項制度的完善,必然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當前,行政指導已被廣泛接受并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而對于救濟,它仍是一片空白

3、。即使在行政指導發(fā)達的日本,對行政指導的救濟亦未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使救濟問題成為行政指導制度的一項缺陷。第一部分關于行政指導救濟的概述行政指導作為在二戰(zhàn)后才興起的行政管理模式,無論在理論還是在實踐上存在有諸多的缺陷,仍在逐步完善之中。在當前,對行政指導的爭論最大的莫過于行政指導的救濟問題了,筆者認為,對行政指導的救濟問題進行研究首先應從行政指導的理論分析入手。一、行政指導的概念相對于行政指導在實踐中的應用,行政指導在理論上的研究還是不成熟的,各國的學者對行政指導的概念、性質仍存在爭論,對行政指導的救濟更缺乏統(tǒng)一的認識。一個完善的行政指導的概念的形成

4、,是定義者在對行政指導的感性認識的基礎上,經過比較、分析、綜合、概括的過程,它應準確把握行政主體、目的性、法律依據(jù),抽象性與具體性,單方性等方面的內容,這是對行政指導的性質進行分析的基礎。1、行政主體行政主體,亦即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對于行政指導的主體,學術界對其的認識已趨于一致,即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對相對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為實現(xiàn)一定目的而實施的行為,它不包括行政組織系統(tǒng)內部上下級之間的業(yè)務指導,因此,行政指導的主體也就是行政主體。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條規(guī)定:行政指導,是指行

5、政機關在其職權或其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實現(xiàn)一定的行政目的,要求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指導、勸告、建議以及其他的不屬于處分的行為。2、目的性行政指導的目的屬性是行政指導制度據(jù)以存在的基礎。就行政管理而言,一種制度之所以會存在并為政府所利用,只是由于這種制度能有助于實現(xiàn)政府特定的目的而非其他。日本學者室井力認為,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為實現(xiàn)一定的行政目的而為的行為;而根岸哲則認為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為實現(xiàn)其意圖的行為;我國學者羅豪才認為,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職責、任務或其所管轄的事務的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變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基于國家的法律原則和

6、政策,在行政相對方的協(xié)助下,適時、靈活地采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地實現(xiàn)一定行政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3、法律依據(jù)關于行政指導的法律依據(jù)問題是學者們爭議的一個焦點,其中大多數(shù)日本學者均未強調這一問題。譬如和田英夫認為,行政指導是這樣一種行政作用,即不管有無立法依據(jù),行政機關對特定的個人,公法、私法上的法人和團體,要求對手一方的同意協(xié)作以實現(xiàn)行政機關的意圖,諸如警告、勸告、提供知識、信息等。與日本學者不同的是,我國學者大多強調行政指導須有法律上的依據(jù),其中臺灣學者林江山先生將法律上的依據(jù)闡釋為依據(jù)法律及其精神原則,即并非僅有法律規(guī)則,尚包括法

7、律原則。近年頒布的日本《行政程序法》明確行政指導須有在職權所管轄的范圍內,也就是說行政指導作為行政手段應有組織法上的依據(jù)。給行政指導主體以組織法上的依據(jù),可以有效的制止行政機關對權力的濫用,更好的保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在行為法上,有直接的法律依據(jù)固然依據(jù)法律,沒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的,必須依據(jù)法律精神和國家政策。譬如,國務院制訂產業(yè)政策的主要依據(jù)是現(xiàn)行憲法。4、抽象性與具體性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可分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前者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為管理對象,制訂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行為;后者指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人或事

8、采取具體措施的行為,其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將影響著某一個人或組織的權益。從各國行政指導的實際情況來看,行政指導的對象顯然不是針對特定人。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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