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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運輸中危險貨物瞞報問題的研究》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集裝箱運輸中危險貨物瞞報問題的研究摘要:集裝箱封閉運輸?shù)奶攸c,給不法分子在海上運輸中隱瞞危險貨物提供了可乘之機,使航運安全和水域清潔處于極大危險之中,這個問題日益得到人們的關注。本文通過對我國包裝危險貨物申報的管理現(xiàn)狀和危險貨物運輸?shù)囊话阋?guī)定進行分析,討論了集裝箱運輸中包裝危險貨物瞞報問題的容易實現(xiàn)性、行為責任、后果和原因,并給出了解決問題的方法。關鍵詞:集裝箱危險貨物申報瞞報單證一、前言現(xiàn)代海上運輸中,集裝箱的使用呈迅猛發(fā)展之勢,其中裝運危險貨物的集裝箱數(shù)量更是大幅攀升,在整個海上運輸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由于集裝箱的封閉形式,使我們不再能夠直接弄清箱內裝的是何種貨物,
2、貨物是處于什么樣的狀況,這就給危險貨物瞞報的發(fā)生制造了良機,并進而使承運的船舶及船員處于極大的危險之中。XX年11月,“韓進賓西法尼亞”輪在由新加坡開往蘇伊士運河的途中,一個裝有類次氯酸鈣的集裝箱爆炸起火,造成一名船員死亡,一名船員失蹤,新建造的4400TEU的“韓進賓西法尼亞”輪也不得不被棄沉的特大事故。雖然有關該事故的具體情況被韓進公司封鎖,但有一種說法廣為流傳,就是作為承運人的韓進公司接裝了被托運人瞞報的危險貨物,致使船方積載隔離不當而最終引發(fā)此次事故,這種說法所凸現(xiàn)出的危險貨物瞞報問題,引起了一些船公司和港口當局的警惕,船公司一方面要求自己的員工對托運人提供的運
3、輸單證仔細審查,遇有疑問及時請示,一方面要求托運人提供盡可能詳盡的單證資料,港口海事主管機關也加大了危險貨物集裝箱的開箱檢查率。這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此類問題的發(fā)生,但總體效果并不明顯。本文將就這一問題展開論述,試圖提供解決此類問題的一種思路。二、我國對包裝危險貨物申報的管理現(xiàn)狀和危險貨物運輸?shù)囊话阋?guī)定1.我國對包裝危險貨物申報的管理現(xiàn)狀我國對危險貨物申報的管理,主要的依據(jù)是SALOS公約第七章、MAPPOL73/78公約附則Ⅲ、國際危規(guī)、《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則》及其他諸如《集裝箱載運包裝危險貨物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船舶載運外貿危險貨物申報規(guī)定》等規(guī)范性文件。SAL
4、OS公約要求:危險貨物的托運人應提供運輸單證,包括或附有署名的證明書或申報單,說明交付運輸?shù)呢浳飿I(yè)已妥善包裝并加上了標記、標志或標牌,處于適運狀態(tài);負責將危險貨物裝入集裝箱的人應提交一份署名的集裝箱證明,證明組件內所裝的貨物已正確地裝載和系固,并已滿足所有適用的運輸要求,這種證明也可以同托運人提供的運輸單證合并在一起;以上所提運輸單證和集裝箱證明合并在一起是很容易實現(xiàn)的,因為危險貨物的裝箱一般情況下也是托運人完成的;對承運人的要求就是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具備一份特別的清單或艙單,標明船上所載危險貨物及其位置,標明船上所有危險貨物類別和位置的詳細記載圖可以代替該清單或艙單
5、。MAPPOL73/78公約附則Ⅲ的要求基本上與SALOS公約一致,只不過針對的是海洋污染物。《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則》是我國針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制定的專門法規(guī),它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時應如何向國家海事主管機關申報做了具體規(guī)定。它規(guī)定:船舶載運進口或過境危險貨物應在預定抵港三天前直接或通過代理向所抵港港務監(jiān)督報告所載危險貨物,對出口危險貨物應在裝貨前三天直接或通過代理人到港務監(jiān)督辦理。2.包裝危險貨物運輸?shù)囊话阋蟆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是我國調整海上運輸關系的主要法律。其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應當依照有關海上危險貨物運輸?shù)囊?guī)定,妥善包裝,做出危險貨物
6、標志或標簽,并將其正式名稱和性質以及應當采取的預防危害措施書面通知承運人;托運人未通知或通知有誤的,承運人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根據(jù)情況需要將貨物卸下、銷毀或者使之不能為害,而不負賠償責任。托運人對承運人因運輸此類所受到的損害,應當負賠償責任。在實際操作中,承運人會要求托運人出具針對危險貨物的專門shippingorder,即所謂的“運輸單證”,內容主要包括貨物正確的運輸名稱,類別,聯(lián)合國編號,包裝類、危險貨物的件數(shù)及包裝種類,緊急聯(lián)系人及24小時聯(lián)系電話、EMS等,并要求所托運的危險貨物滿足有關危險貨物的運輸、保管和裝卸方面的特殊要求,其包裝外表應有清晰、永久性的標
7、志,所承裝的集裝箱的外表按規(guī)定涂刷或粘貼有關危險貨物的標志,同時,托運人還要提供任何適用的法律、規(guī)章,以及承運人所要求的文件和證明。為了能夠對危險貨物托運人進行有效制約,承運人都會通過運輸提單制定一些保護自己的條款,如“不知條款”、“貨物檢查權條款”、以及危險貨物運輸專門條款。但是,在如此完備的法律、法規(guī)和海上運輸行業(yè)規(guī)定下,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時,既不向承運人提供運輸單證,也不向國家海事主管機關申報的現(xiàn)象仍頻繁發(fā)生,而且呈逐漸增多的趨勢。這極大損害了承運人的利益,也使國家海事主管機關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陷于被動,使海上運輸?shù)娘L險進一步增大。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