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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違約金條款的適用[文章摘要]:違約金條款是合同的重要條款,是擔保合同全面履行、補償守約方的損失、懲罰違約方違約行為的重要措施。因為違約金是合同條款,應當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志、體現(xiàn)私權自治的法治原則;同時因為違約金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公權力對違約金進行調整,以保障合同正義性。平衡合同自由與合同正義原則的適用,違約金調整應當以尊重當事人約定為原則,以公權力干預調整為例外補充。違約金的過高或過低的比較標準是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應當包括直接損失和履行利益;違約金的調整幅度體現(xiàn)著懲罰的程度和合同實質正義,因此違約方受到懲罰的程度應當同其過錯程度相關聯(lián)。[關鍵詞]
2、:違約金、違約金過高、違約金過低、實際損失、違約金調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從該條第一款規(guī)定看,違約金屬于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條款,應當體現(xiàn)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的約定應當具有法律效力;但從第二條看,違約金條款可以調整,體現(xiàn)了司法干預原則;但是
3、對于違約金過高應該調整到什么程度才為允當,該條只是規(guī)定適當調整,究竟什么程度屬于“適當”,筆者理解一是授權法官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自由裁量,以期望更好地實現(xiàn)合同正義;二是違約金的調整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前提,只有在違約金明顯妨害合同正義時才予以調整。正是因為對違約金調整特別是對違約金過高時的調整沒有一個相對明確的尺度,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違約金過高的調整存在多種標準,有調整到實際損失的,有調整到守約方實際損失的130%的,有調整到實際損失的兩倍的,有調整到未履行合同標的以下的等等,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違約金調整的參照標準、調整幅度大小的參照因素、調整的限度、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法律適用等
4、進行探討,以期對違約金的法律適用有所裨益。一、違約金的性質。所謂違約金,是由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事先確定的,在違約發(fā)生后做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①?!睹穹ㄍ▌t》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痹摋l規(guī)定在民事責任中;《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
5、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备鶕?jù)以上規(guī)定,違約金首先體現(xiàn)補償性,當違約方發(fā)生違約行為時對守約方給予補償;但違約金的支付條件是違約行為的發(fā)生,而不是守約方實際損失的發(fā)生;違約金正是因為不以損害發(fā)生和數(shù)量的多少為依據(jù),使得違約金的支付免除了守約方對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因為違約金具有明晰確定、簡單易行的特點,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其次違約金具有懲罰性,在違約行為發(fā)生,而守約方未發(fā)生實際損失的情況下,違約方支付的違約金表現(xiàn)出顯著的懲罰性,通常的情況下違約方支付的違約金都是高于守約方的實際損害的。正是因違約金具有
6、懲罰性,當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足于彌補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時,守約方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再次違約金具有擔保性質,它擔保合同的全面履行,沒有全面履行的就要承擔違約金,從此意義上講違約金和合同定金具有相似的作用,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倍卟荒芡瑫r適用。二、合同自由和合同正義。所謂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則在合同法上的體現(xiàn),民事主體在不違背法律、不妨害社會公共利益、不侵犯社會公序良序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自由首先從合同的效力上講,當事人的約定具有優(yōu)先于法律規(guī)定的效力,只有在當事人
7、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的規(guī)定;從具體表現(xiàn)形式上講,當事人應依法決定是否締約、選擇締約伙伴、確定合同內(nèi)容、決定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等權利②。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首要原則,沒有合同自由原則的實施,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合同存在;沒有合同自由原則的實施,合同正義也難于存在,因為合同正義產(chǎn)生于平等競爭的市場;同時合同自由是建設市場經(jīng)濟國家的法律基礎,在我們建立市場經(jīng)濟和法制經(jīng)濟的過程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此合同自由原則在我國應該繼續(xù)得到弘揚、確立、鞏固。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