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境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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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講環(huán)境法律責任環(huán)境法律責任概述一、環(huán)境法律責任的概念環(huán)境法律責任,是指違反環(huán)境保護法,污染或者破壞環(huán)境的單位和個人所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二、環(huán)境法律責任的特點1、法律責任主體的廣泛性。2、侵害對象的公共性和侵害結果的延續(xù)性。3、違法責任的復合性。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案例1】一養(yǎng)殖場位于某河流的河口灘涂處,其上游有一紙廠向該河排放廢水。一日,養(yǎng)殖廠魚類成批死亡。經化驗,魚因紙廠廢水中毒而死,而紙廠達標排放。環(huán)保部門決定對紙廠罰款6000元,養(yǎng)殖廠也要求紙廠賠償損失。問:(1)環(huán)保部門給

2、予行政處罰是否正確?(2)紙廠是否應當賠償養(yǎng)殖廠的損失?不正確。因為紙廠達標排放,行為合法。應當賠償損失。因為紙廠實施排污行為,導致養(yǎng)殖廠魚死亡。環(huán)境民事責任(一)定義一、環(huán)境民事責任的概念環(huán)境破壞民事責任環(huán)境污染民事責任環(huán)境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因污染環(huán)境或破壞環(huán)境,給他人造成損失而應承擔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二)種類環(huán)境污染民事責任一般民事責任特殊民事責任二、構成要件破壞民事責任污染民事責任行為違法有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有過錯有危害事實存在因果關系實施排污行為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不

3、以違法性特征為構成要件實施排污行為不以過錯構成要件歸責原則排污者造成了危害事實,即使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主觀上有過錯,更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環(huán)境保護法》第41條第1款:造成環(huán)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睹穹ㄍ▌t》第106條: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達標-合法超標-違法環(huán)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民事侵權責任環(huán)境污染民事責任行為人的行為的違法性污染致害行為存在損害事實的存在有損害事

4、實存在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推定)因果關系侵權行為人存在主觀上的過錯為什么環(huán)境污染民事責任實施無過錯責任原則?實施無過錯責任的原因:(1)保護受害人的利益(2)可促使污染者最大限度的履行義務三、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例外情況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條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2.受害人自身過錯3.第三人過錯自然災害:地震、洪水、臺風等社會事件:戰(zhàn)爭等1、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以克服《環(huán)境保護法》41條3款

5、: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huán)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新《水污染防治法》85條2款: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2、受害人自身過錯原《水污染防治法》55條4款:水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新《水污染防治法》85條第3款: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3、第三人過錯原《水污染防治法》55條3款:水

6、污染損失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新《水污染防治法》第85條第4款: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案例2】某日,一紙廠因受臺風襲擊,污水處理設施受損,雖經工作人員全力搶修,終因設施損害嚴重,致使部分污水外溢流入周邊農田,造成農田污染,莊稼絕收。農民要求紙廠賠償損失。問:紙廠是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環(huán)境保護法》第41條第3款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huán)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紙廠能夠以不可

7、抗力為由拒絕賠償損失。紙廠不能污水外溢,流入周邊農田。農民要求紙廠采取措施,阻止廢水外溢,紙廠不理,致使【案例3】某農民從漁場附近的化肥廠排污渠抽水養(yǎng)魚,后漁場大批魚死亡。經監(jiān)測分析,魚場受到化肥廠廢水嚴重污染,魚系化肥廠廢水中毒而死。農民遂要求化肥廠賠償損失。問:化肥廠是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第5款水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不承擔責任。因農民所受損害是由其自身過錯造成的。【案例4】某家具廠將廢硝基稀料(俗稱香蕉水)一噸,裝成4罐,預備次日

8、按規(guī)定處理。村民劉某偷偷將一罐運回,埋于屋后。后容器滲漏,污染水源,并導致村民趙某塘中魚蝦大量死亡。問:村民所受損失應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第4款水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的,第三者應當承擔責任。應由劉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為塘中魚蝦死亡系劉某保管香蕉水不當所致,與家具廠處理行為沒有關系。三、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例外情況1.不可抗力2.受害人自身過錯3.第三人過錯為什么環(huán)境破壞民事責任不實施無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八章 環(huán)境污染責任第六十五條 因污染環(huán)境造成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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