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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和越來越高的社會期望,都要求基層審計機關更加重視審計及審計整改落實。現(xiàn)結合基層審計工作實踐,淺談自已對基層審計整改工作改進意見共同探討。一、基層審計整改工作的主要困難和問題基層審計機關雖然對審計整改工作有一個比較清楚的基本認識,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一些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屢查屢犯,甚至愈演愈烈,如財政部門滯留財政資金、項目單位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招待費居高不下、超部門預算現(xiàn)象始終存在、教育醫(yī)療機構濫收費等問題。審計整改工作的主要困難和問題有:一是部分被審計單位的違紀違規(guī)資金已經(jīng)使用,無法追回或歸還原資金渠道,若強行追回則要遇到相當大的阻力。一些被審計單位由于財政供給不
3、足,為維持正常運轉,必須通過違紀違規(guī)手段來獲取資金,這樣就導致一些問題屢查屢犯,無法整改。二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自身對整改工作不重視,審計跟蹤不到位。審計結論和決定只停留紙上、屢查屢犯,其原因就是檢查督辦不夠、跟蹤問效乏力。一審了之、一移(交)了之的現(xiàn)象還比較盛行,以罰代改并不能觸動被審計單位下定整改的決心,一些審計人員即使意識到了審計整改的意義,也因為審計整改到位的難度太大而望而卻步。三是落實審計整改機制和制度尚未健全。審計整改工作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并非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兩方努力就可以解決問題的,必須引起黨委、政府、人大、財政和其它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從制度
4、上、源頭上進行治理才能真正產生效果。四是審計整改工作缺乏法律支持和評判標準。目前,審計整改工作沒有真正納入法制軌道,缺乏法規(guī)法規(guī)的具體條款予以支持,更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評判標準予以規(guī)范。審計人員限于審計執(zhí)法手段的單一,對某些能夠整改而又拒不整改的問題缺乏強制性的法律手段,只能對其處罰而無法促其整改到位。一些審計建議的具體成效大打折扣。五是被審計單位重視程度、整改力度不夠,違規(guī)問題屢查屢犯。對于審計查出的問題,部分被審計單位采取避重就輕的方式,整改浮于表面。如超標準列支招待費、報銷不合規(guī)發(fā)票等問題,往往能夠采納加強內部管理的審計建議,而挪用專項資金、清理應收款
5、等涉及到追回資金的審計建議,難以執(zhí)行到位。究其原因,首先此類問題多涉及歷史遺留問題,很多單位主要負責人也有了更換,現(xiàn)任領導解決前任領導遺留問題的主觀能動性不大;其次地方財力匱乏造成某些被審計單位改變資金用途,進行整改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再者審計機關缺乏制約手段和措施強制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沒有建立與其他部門之間行之有效的聯(lián)動機制。二、加強基層審計整改工作的建議加強基層審計整改工作,必須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成效。(一)提高認識促整改。要正確認識整改工作在審計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審計法》第一條即對審計工作的職能作了明確的闡述,督促單個的被審計單位加強整改
6、,是促進整個經(jīng)濟社會健康發(fā)展的基礎,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是審計職能的本質要求,審計的終極目的之一就是要加強整改,審計人員千萬不要本末倒置。(二)加強審計質量促整改。打鐵必須本身硬。提高審計質量是做好審計整改工作的基礎。審計機關必須堅持嚴謹細致,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實施審計。進一步加強全過程審計質量控制,保證審計程序合法、事實清楚、取證充分、法律法規(guī)引用準確、定性和處理處罰恰當。把每一項審計都辦成“鐵案”,讓審計質量經(jīng)得起檢驗,讓被審計單位無話可說。要加強審計風險防控,嚴格遵守審計紀律,恪守審計職業(yè)道德,不因利益、關系、人情而損害審計的獨立性和審計結果的客觀公
7、正性。(三)用好法定職權促整改。在法律法規(guī)沒有賦予新的審計執(zhí)法手段的情況下,充分運用現(xiàn)有法定職權,是做好審計整改工作的關鍵。審計機關應整合這些權力并靈活運用。可以用審計要情通報、審計公告等形式公開審計結果,用社會輿論監(jiān)督的力量來促使被審計單位加強整改。對拒不整改、情節(jié)惡劣的單位,一定要堅決移交司法、紀檢機關,加強配合,提高審計工作的權威,加大對違法亂紀行為的威懾力,從而促進被審計單位加強整改。(四)借助部門力量促整改。審計機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lián)系與溝通。重點要建立健全與本級黨政督辦部門、紀檢監(jiān)察、組織人事、財政和主管部門的協(xié)調配合機制。積極爭取各級領導、各有
8、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應建立健全由政府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