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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的司法積極主義違憲審查——意大利違憲審查制度之研究的論文》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消極的司法積極主義違憲審查——意大利違憲審查制度之研究的論文消極的司法積極主義違憲審查——意大利違憲審查制度之研究的論文[內(nèi)容摘要]由于意大利是一個充滿政治斗爭、新的社會問題不斷涌現(xiàn)的國家,其違憲審查制度獨具特色、值得借鑒,其憲法法院充當著憲法和人民權利的守護神的角色。在審查態(tài)度上,意大利違憲審查制度采取消極的積極主義。由于違憲審查請求只能由在審理個案中普通法院法官提起,于是,普通法院充當了違憲審查的“過濾”機制而有效避免濫訴,消弭了當事人的一時情感沖動,起到了有效緩和立法機關和憲法法院之間對抗
2、的作用。而且,意大利憲法法院還極力避免做出違憲審查的判斷,通過合憲性解釋或暫時違憲判決等措施,避免直接對抗立法機關,而是由立法機關自己主動改正有違憲瑕疵的立法。[關鍵詞]違憲審查,消極的司法積極主義,消極立法,司法自制一、意大利違憲審查制度簡介意大利的司法制度源于法國。它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組成。憲法法院不屬于司法機關,它與總統(tǒng)、議會共同構成了憲法保障機關。法國大革命后的幾十年間,意大利未曾規(guī)定違憲審查制度。因為源于當時法國的政治思潮,認為立法權時不應受有任何限制。直到1820年的西西里(sic
3、ilia)王國憲法才規(guī)定,任何公民皆有權向國會控告國王侵害憲法。[2]1848年以后,意大利的憲法審判制度才開始萌芽。wWW..在這一年的年初,阿爾伯特(karlalbert)國王頒布一部憲章(statutoderegno)。[3]這部基本大法構成了1861年至1945年間,意大利王國憲政秩序的核心。它在效力上等同于普通法,他對違憲審查制度未作規(guī)定。然而,當時已承認法官對法規(guī)的審查權,這種審查只是形式上的,即法官可以審查法規(guī)的制定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立法程序。[4]這種形式的法規(guī)審查,能對個案有拘束
4、力,卻沒有一般性的拘束力,即法官認為訴訟案件上所適用之法規(guī),違背法定之立法程序,能拒絕適用該法規(guī)。至于法官的實質(zhì)(內(nèi)容)上的法規(guī)審查權,在當時仍不存在。[5]盡管如此,該部憲章于第7條確立了“部長彈劾”(accusadeliministri)制度,亦即下議院于部長犯內(nèi)亂罪或其行為危害國家之安全時,有權彈劾部長。[6]因為依據(jù)憲章第4及第67條之規(guī)定,當時的國王在政治上不負實際責任,而部長則由于附署而承擔國王的責任。為了鞏固依法行政的原則,議會只有運用部長彈劾制度以監(jiān)督政府遵守這項原則。[7]直到
5、二戰(zhàn)后,出于對法西斯專政的深惡痛絕,建立真正的法治國家成為戰(zhàn)后所有歐洲國家的共同企盼。于是,為了起草、制定意大利共和國憲法,1946年意大利設立了制憲會議(assembleaconstituete),其作用是相對于新憲法具有“超立法”權。因此,任何普通法律不得對憲法做出修改,更不得廢除它。議會所通過的法律也不得侵犯憲法所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得違背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權力分立原則。在制憲會議上,代表們明確提出了要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國家重組研究委員會(missioneperglistuiattinent
6、iallariorganizzazionedellostato)對意大利憲法法院誕生起了關鍵作用。該委員會委員們一致祥立憲會議建議,戰(zhàn)后的意大利應制定一部剛性憲法,憲法應賦予人民申請撤銷違憲法律的權利,由一個特別設立的法院實施違憲審查。而且當人民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侵害時,憲法也應賦予其憲法訴訟權。[8]1947年1月31日,憲法起草委員會向立憲會議提出了包括憲法審判制度在內(nèi)憲法草案。[9]由于意大利法學界在理論上對憲法審判制度缺乏研究,加之立憲會議對憲法法院在憲法上的地位也一無所知。因此,憲
7、法草案中有關憲法審判制度的規(guī)定,在立憲會議內(nèi)引起了很大的爭議。[10]于是,為了平衡各方意見,憲法中僅在第6章第2節(jié)“憲法的保障措施”中以寥寥4條對憲法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作了簡要規(guī)定。在意大利,對于憲法法院究竟屬于司法機關還是行政機關抑或立法機關的問題,分歧較大。原因在于:首先,1947年意大利憲法頒布前,意大利學者對于憲法審判制度缺乏理論上的認識;其次,憲法文本中并未將憲法法院視為司法機關而至于第四章“司法權”中規(guī)定,而是將其放在第六章“憲法保障”專門規(guī)定。有的學者認為:意大利憲法法院雖然是憲法
8、機關,卻不屬于三權中之任何一權,只是它所行使之職權與其他三權又密切不可分之關系。[11]但是,意大利憲法法院于1960年的第13號判決中明確的表明:憲法法院的最主要權限是違憲審查權。[12]由于違憲審查權是司法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所以,意大利憲法法院行使的是司法權,它屬于司法機關,只不過其地位超脫于其他司法機關,是一個完全獨立的法院。意大利憲法法院獨立于司法機構,部分原因是由于它行使著審查立法行為有效性的政治功能。[13]根據(jù)意大利憲法第136條規(guī)定,憲法法院的唯一職能就是廢黜違憲的法律,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