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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違反信托義務的民事責任關鍵詞:信托違反/民事責任/立法建議內容提要:受托人未能正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即可能違反信托。責令受托人承擔違反信托義務的法律責任,提高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的成本,約束受托人的理財行為,是避免支付風險的有效途徑。本文以何謂“違反信托”為邏輯起點,分析了違反信托的法律性質及法律后果;比較借鑒了兩大法系相關制度的設計,以完善我國的《信托法》。一、引論金新信托于2003年7月2日發(fā)行了200份“乳品行業(yè)戰(zhàn)略并購項目集合資金信托”,2004年7月2日,信托計劃到期時投資者未能拿到分文本金和利息(投資
2、人近200,投資金額達8600萬元人民幣),這是我國《信托法》頒布以來,首個資金信托產(chǎn)品到期無法償付的案例。當時人們關注的焦點集中在金新信托究竟是否按照信托合同的規(guī)定使用了信托資金?金新信托有什么法律責任?今年,將有大量信托基金信托期滿,如果信托機構出現(xiàn)了較為嚴重的支付風險,一則將沉重打擊千辛萬苦培養(yǎng)起來的投資者對信托的熱情;二則將引發(fā)社會秩序的混亂。2005年4月20日,銀監(jiān)會發(fā)布了《關于加強信托投資公司原有負債及到期信托計劃清算工作的通知》,要求信托公司的金融同業(yè)拆入量不得超過注冊資本金;并要求信托公司逐月
3、上報在2005年到期的集合信托計劃、落實到期清算方案、禁止信托公司以新還舊或滾動發(fā)行等將風險后置的做法。雖然監(jiān)管部門加強了對信托公司的管理,但是支付風險的出現(xiàn)仍然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投資信托產(chǎn)品本身就有風險;另一方,面信托機構不按規(guī)定控制風險、違法經(jīng)營、從業(yè)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以及侵吞國家托管的國有資產(chǎn)等等違反信托的行為在不同程度上存在。[1]因此,責令受托人承擔違反信托義務的法律責任,提高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的成本,約束受托人的理財行為,是避免支付風險的有效途徑。本文以何謂違反信托為邏輯起點,進
4、而分析違反信托的法律性質及其法律后果,在比較借鑒兩大法系相關制度設計的基礎上,完善我國《信托法》中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的民事法律責任。[2]二、違反信托之界定根據(jù)阿瑟·昂德希爾爵士(SirArthurUnderhill)給出的定義,信托是“一項衡平法(Equity)上的義務,用以約束一個人(稱作受托人(Trustee))為了他人(稱作受益人(Beneficiary或CestuiqueTrust))的利益來處理在他(受托人)控制下的財產(chǎn)(稱作信托財產(chǎn)(TrustProperty))。任何一位受益人都可以強制實施這項
5、義務。受托人的任何行為或疏忽未得到設立信托的文件條款或者法律的授權或豁免的,均構成違反信托”。[3]受托人承擔著信托法和信托合同上的種種義務,其中積極義務諸如:管理人注意義務、分別管理義務、直接管理義務、忠實義務、書類設置義務、最大利益義務等;消極義務諸如:禁止享受信托利益義務、禁止信托財產(chǎn)固有化義務、禁止實施利益相反行為義務等等。在理論上,受托人如果沒有全面、適當?shù)穆男衅鋺M的義務,即構成了信托違反。在立法上,對于信托違反,各個國家的規(guī)定不盡相同。英國信托法中,只概括規(guī)定受托人未能正當?shù)芈男凶约旱穆氊?就可能
6、違反信托。信托違反的具體行為反映在相關的判例中。美國信托法中,《信托法重述(第二版)》第201條先作了概括性規(guī)定,即“所謂信托違反(breachoftrust)是指受托人違反了他作為受托人應當對受益人承擔的任何義務”。然后在第202至第212條中列舉了各種具體的信托違反的行為,以指導司法實踐對信托違反的確認。大陸法系繼受信托制度的國家,如日本、韓國以及我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制定的信托法中,對信托違反未作概括統(tǒng)一的規(guī)定,而是直接加以類型化,分為幾種形態(tài)。例如,我國《信托法》中規(guī)定的違反信托的類型有: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
7、處分信托財產(chǎn)的行為、受托人因違背管理職責或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chǎn)受到損失的行為、受托人違反禁止享受信托利益的行為、受托人違反禁止財產(chǎn)固有化的行為、受托人違反禁止實施利益相反的行為、受托人違反分別管理義務的行為、受托人違反直接管理義務的行為。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信托法的規(guī)定大致相當。本文認為,對于違反信托的界定,應借鑒美國《信托法重述(第二版)》的體例,先規(guī)定違反信托的一般概念。因為法律概念可以被視為是用來以一種簡略的方式辨識那些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典型情形的工作性工具。[4]然而,一個概念的中心含義也
8、許是清楚的和明確的,但當我們離開該中心時它就趨于變得模糊不清了,而這正是一個概念的性質所在,[5]因此又有必要結合本國的國情列舉違反信托的具體情形,以便于實務的操作。三、違反信托的法律性質英美法系對于信托受益權的法律性質主要形成了三種觀點:對人權(inpersonam)說、對物權(inrem)說和獨立(suigeneris)權利說,但沒有形成關于信托違反之法律性質的學說。英美法系以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