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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爭議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轉自華律網原文作者于洋勞動爭議中舉證責任是勞動雙方不可避免的問題,勞動者對自己提出的請求,有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提不出證據或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其主張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持,勞動關系的雙方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勞動關系主體在平等下掩蓋著的不平等的地位關系,如何在勞動爭議處理中平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地位,合理分配證明責任,使得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負擔適當的舉證義務,實現爭議處理的公平正義。同時結合勞動領域證明責任的分配原則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具體應用.結合勞動爭議實踐,就我國勞動爭議中的分配原則提出完善建議。關鍵詞:用人單位,勞動者?,勞動爭議
2、,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倒置目?錄摘要……………………………………………………………Ⅰ一、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則…………………………………………1(一)勞動爭議的概念及種類…………………………………………………1(二)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的概念………………………………………………1(三)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1二、勞動者在勞動爭議中的舉證責任及法律規(guī)定…………………………………2(一)勞動者就履行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的舉證責任………………2(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4(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
3、止勞動合同而發(fā)生爭議的舉證責任……………4三、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中的舉證責任及法律規(guī)定………………………………5(一)用人單位應當就其掌管的和其作為的承擔舉證責任…………………5(二)用人單位應當就由用人單位履行的積極義務承擔舉證責任…………5四、我國勞動爭議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定的不足及完善…………………………7(一)相關法律規(guī)定實踐操作還存在困難……………………………………7(二)對現行勞動爭議舉證分配提出完善的建議……………………………8.頁腳....參考文獻………………………………………………………………………………9一、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則(一)勞動爭議
4、的概念及種類[1]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勞動權利義務的享受與履行產生的矛盾而引起的勞動糾紛。勞動爭議的種類包括: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二)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的概念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有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當事人提不出證據或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其主張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持。如勞動者要求用人
5、單位發(fā)放工資的,就需要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如果無法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發(fā)放工資的請求就無法獲得法律的支持。舉證責任是糾紛解決過程中最為重要的一環(huán)。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舉證責任的承擔者,即由誰提供證據證明案件的事實;二是如果不能舉出充足的證據證明案件的事實,由誰承擔后果的問題。(三)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頁腳....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法律規(guī)定了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由于勞動仲裁程序不屬于訴訟法領域的范疇,過去的勞動仲裁程序適用勞動部頒布的勞動仲裁規(guī)則,并參照民事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進行。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總則中明確規(guī)定了“誰
6、主張,誰舉證”為主,有限舉證責任倒置為輔的原則。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任何原則都有例外,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需要考慮當事人舉證的能力,以及舉證的可能性和現實性。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出于強勢地位,勞動者普遍處于弱勢地位,很多證據都在用人單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種勞動人事資料都是用人單位在保管,一旦發(fā)生糾紛,勞動者無法獲得這些證據材料。因為勞動法和民法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分別調整勞動關系和民事關系;民事關系的主體平等性和勞動關系主體在平等下掩蓋著的不平等有著本質區(qū)別,所以為了維護正義和公平,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不能直接適用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一般規(guī)則。舉
7、證責任的規(guī)則包括一般規(guī)則、舉證責任倒置和特殊規(guī)則。.頁腳....所謂舉證的一般規(guī)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的規(guī)則,具體是指在爭議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就其主張必須有依據,這種依據除法定無須舉證的情形外一般表現為證據。在勞動爭議中具體內容為: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時,申請人或原告應就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存續(xù)時間及相關的請求事項如工資金額等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是是指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就此種事實存在或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