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描述:
《第九章-票據(jù)法律制度(四)、非票據(jù)結算方式.docx》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2018《注冊會計師》精講班會計學堂出品第九章-票據(jù)法律制度(四)、非票據(jù)結算方式第二節(jié)票據(jù)法律制度5.匯票的保證(1)形式要求保證人未在票據(jù)或者粘單上記載“保證”字樣而另行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條款的,不屬于票據(jù)保證,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證(2)絕對必要記載事項①“保證”文句;②保證人的名稱和住所;③保證人簽章(3)相對必要記載事項①被保證人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誰是主債務人,誰就是被保證人)②保證日期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總結】匯票中日期記載(4)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
2、保證責任。【總結】附條件6/6會計學堂www.acc5.com2018《注冊會計師》精講班會計學堂出品(5)保證的效力①匯票保證人的票據(jù)責任從屬于被保證人的債務,與被保證人負有同一責任。②匯票保證人的票據(jù)責任不隨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實質原因”(如欠缺行為能力、簽章偽造)無效而無效,只有當被保證人的債務因“欠缺票據(jù)形式要件”(如被保證人的簽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無效時,保證人的票據(jù)責任才能解除。③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④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保證人成為票據(jù)權利人,被保證人的后手的票據(jù)責任消滅,但是保證人可以對
3、其“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咎崾尽勘WC人對前手行使再追索權時,適用抗辯切斷制度。被再追索的票據(jù)債務人,不得以其與被保證人或被保證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善意的保證人。(除非保證人對于抗辯事由是“明知”的)6.匯票的付款(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出票人、承兌人的票據(jù)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2)付款人的審查義務①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xù),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審查義務僅限于匯票形式上的審查,而不負責實質上的審查。②如果付款人未盡審查義
4、務,對不符合法定形式(票據(jù)不連續(xù)、缺少證章、身份證明顯造假)的票據(jù)付款,或者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付款的,則付款人的義務不能免除。7.匯票的追索權(1)追索權的發(fā)生原因①到期追索權的發(fā)生原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②期前追索權的發(fā)生原因:被拒絕承兌(包括承兌附條件);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主體不存在,無法行使付款請求權)(2)確定追索對象①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shù)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已
5、經開始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權。(3)追索權的保全①持票人須按期提示、依法取證,才能保全其追索權。(需要承兌人出具“拒付理由書”)②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關證明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主債務人(承兌人)仍應負絕對付款責任。6/6會計學堂www.acc5.com2018《注冊會計師》精講班會計學堂出品(4)追索金額①首次追索權的追索金額:(本利費)A.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B.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償日,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C.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②再追索權的追索金額:A.已清償?shù)娜拷痤~;B.前項
6、金額自清償日至再追索清償日,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越晚行使再追索權,需付的利息就越多)C.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5)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發(fā)出追索通知的后果①可追索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3日)發(fā)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②賠償損失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shù)慕痤~以匯票金額為限?!咎崾尽砍^3天,未超過3個月仍可行使再追索權,但托的時間越晚利息就越多,最終都是由出票人來承擔的,所以行使追索權時因超過3日再追索而增加的利息部分,出票人可向托延者追究賠償責任,但賠償?shù)慕痤~最高不超過匯票的金額。【考點8】本票
7、和支票的具體制度(2級)1.銀行本票(1)銀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2)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書人及其保證人)的追索權。(超過2個月未超過2年)2.支票(1)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2)支票的付款①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出票日起10日”是印刷好的)。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而非支票本身無效。②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jù)責任。(超過10天,未超過6個月,照樣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