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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結算復習一、名詞解釋1、國際結算:國際結算就其本質而言是對國際間由于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一切活動所引起的債權債務加以了結的一種方式。2、無因性:票據(jù)是一種無因的證券,即票據(jù)是否成立完全不受票據(jù)原因的制約。這一特點有利于票據(jù)的流通轉讓。3、正當持票人:是指在匯票流通的合理時間內,在付給對價的情況下,成為一張表面合格、完整、無任何所有權缺陷的匯票的持票人。4、電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用加押電報、電傳或SWIFT形式指示匯入行(國外聯(lián)行或代理行)付款給制定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5、信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申請,將信匯委托書或支付委托書郵寄給匯入行,授權
2、匯入行(國外申請或代理行)匯款給制定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6、光票托收:凡僅是把資金委托銀行代為收款的,稱為為光票托收。7、跟單托收:凡是委托銀行代收的憑證不僅有資金單據(jù),而且還需附以代表裝運貨物的貨運單據(jù)的這種托收方式稱跟單托收。8、可轉讓信用證:指開證行授權可使用信用證的銀行(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將信用證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shù)個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證。9、不可撤銷信用證:指信用證一經(jīng)開出并經(jīng)受益人接受后,開證行便承擔了按照信用證上所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付款義務的憑證。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除非得到信用證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撤銷或修
3、改信用證。二、簡答題1、票據(jù)當事人及其權利及義務(P54起)票據(jù)權利——依票據(jù)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據(jù)金額為直接目的的權利。票據(jù)義務——票據(jù)債務人依票據(jù)所載文義支付票據(jù)金額及其他金額的義務。A出票人及其行為出票人,一般是指進出口貿易中的出口方,他是命令付款人付款并在匯票上簽名的人,他在開立匯票后進行交付,則完成出票的票據(jù)行為。出票人是收款人的債務人,付款人的債權人。承兌前,他是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后,出票人是次債務人。在匯票遭受拒付情況下,出票人有向付款人、承兌人追索的權利,也應盡被其后受追索的義務。。B付款人及其行為付款人一般是指進出口貿易中的進口方。付
4、款人有權根據(jù)自己判斷,接受或拒絕匯票,付款人在下列五種情況下,可拒絕出票人開具的匯票:(1)事先沒有商定開票的付款方法。(2)事先沒有談妥容許透支金額及代付票款辦法。20(1)完全沒有債權債務關系。(2)匯票簽名者是偽造的。(3)匯票未在合理時間內流通。如果付款人接受了一張匯票,他必須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C承兌人及其行為付款人接受匯票,即完成了付款人的承兌行為,付款人則變?yōu)槌袃度?。承兌人有權利拒付超過合理時間流通的匯票,有權拒付偽造背書的匯票。匯票經(jīng)付款人承兌后,承兌人則不能借口出票人的簽名是偽造的,或出票人并無簽名的能力而拒絕付款。承兌一般在匯票的正
5、面做出,其可分為兩種:一般承兌和保留承兌。一般承兌即對匯票的內容無限制地予以承兌。保留承兌即有限制地承兌匯票。匯票的付款是無條件的,按理承兌也是無條件的;對于保留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有權利拒絕接受。承兌是一種比較重要的票據(jù)行為,它意味著:(1)持票人的權利得到保障。(2)付款日期得到明確。(3)付款地點得到明確。(4)減輕出票人或背書人的責任。以上為承兌人的簡答內容。另補充了解:①保留承兌的“限制”可能出現(xiàn)的情形有:(1)有條件的,即以某種行為發(fā)生前提條件。(2)部分的,即對匯票的部分金額予以承兌。(3)規(guī)定地點的,即在匯票上的指定地點外,另擇付款地點。
6、②不是所有匯票都要承兌,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匯票一定要承兌:(1)見票后若干天付款的匯票。(2)明確規(guī)定必須提示承兌的匯票。(3)所開匯票在受票人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支付。(4)遠期匯票若需轉讓時。D持票人及其行為持票人是指任何一個持有匯票的人。根據(jù)獲取匯票情形的不同,持票人可分為一般持票人、付對價持票人、正當持票人。付對價持票人是指持票人本人或前手持票人因付出對價而取得匯票。正當持票人是指在匯票流通的合理時間內,在付給對價地點情況下,成為一張表面合格、完整、無任何所有權缺陷的匯票的持票人。正當持票人,首先應該是一般持票人,其次應是付對價持票人。正當持票人比
7、其他持票人盡更多義務,因此具有較多權利。即正當持票人的權利優(yōu)于前手,正當持票人的權利,可不受匯票當事人之間債務糾葛的影響。任何一個種類的持票人,都有權利決定由本人或他人收取票款。若本人對付款作出提示,他則成為匯票的收款人。若本人以他人作為匯票的收款人,則可經(jīng)過交付,或背書交付轉讓的票據(jù)行為轉讓給他人,此時,持票人成為背書人。E背書人及其行為背書是指轉讓意志的表示。由背書人在匯票背面簽署。背書人一經(jīng)背書,即為匯票的債務人,負匯票金額支付之責。若匯票的主債務人——承兌人、付款人(在不需要承兌的情況下)不20能按期支付款項時,后手可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要求清
8、償匯票上所載金額。(因此背書人亦稱第二債務人。)匯票的流通,除來人式外,都必須加以背書。背書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