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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榮福錦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申請材料-基金合同(草案)富榮福錦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十二月1富榮福錦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目錄第一部分前言1-1第二部分釋義2-1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況3-1第四部分基金份額的發(fā)售4-1第五部分基金備案5-1第六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6-1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7-1第八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8-1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9-1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10-1第十一部分基
2、金份額的登記11-1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資12-1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財產(chǎn)13-1第十四部分基金資產(chǎn)估值14-1第十五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15-1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16-1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17-1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8-1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chǎn)的清算19-1第二十部分違約責任20-1第二十一部分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21-1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22-1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項23-1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內(nèi)容摘要24-11富榮福錦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一、訂立本基
3、金合同的目的、依據(jù)和原則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guī)范基金運作。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管理規(guī)定》”)
4、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二、基金合同是規(guī)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鸷贤斒氯税凑铡痘鸱ā?、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鸷贤漠斒氯税ɑ鸸芾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
5、認和接受。三、富榮福錦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募集,并經(jīng)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注冊。中國證監(jiān)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zhì)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jiān)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zhì)性判斷或者保證?;鸸芾砣艘勒浙”M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chǎn),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
6、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1-2富榮福錦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內(nèi)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如與基金合同有沖突,以基金合同為準。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guī)成立并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nèi)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為準。1-2富榮福錦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釋義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榮福錦混合型證券投
7、資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富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榮福錦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5、托管協(xié)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富榮福錦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xié)議》及對該托管協(xié)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6、招募說明書:指《富榮福錦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指《富榮福錦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fā)售公告》8、法律法規(guī):指中國現(xiàn)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司
8、法解釋、行政規(guī)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jīng)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經(jīng)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jiān)會2013年3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