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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論間接正犯對身份犯理論的拓展 摘要:身份犯的法定性特征帶來了司法實踐的困境,即被害人法益受到侵犯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可能因為不具有法定的主體身份而不承擔刑事責任。為解決這一困境,筆者認為可以引入間接正犯理論,以拓展身份犯的適用范圍:利用他人的特殊主體身份進行犯罪行為的間接正犯,可以認定成立身份犯,即間接正犯從其所利用的“工具”處獲取了身份。這一觀點已得到刑法修正案的支持,成為一種拓展身份犯的法理學思路?! £P(guān)鍵詞:身份犯;間接正犯;刑法修正案;受賄罪;保險詐騙罪 一、身份犯理論及其困境8 身份犯是由于刑法限定了一定的犯罪主體的身份而形成的一類犯罪,我國刑法總則沒有對身份犯理論作出專
2、門規(guī)定,身份犯的相關(guān)內(nèi)容只散見于刑法分則的條文中,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在刑法理論中,身份通常是指對定罪量刑具有影響作用的犯罪主體的身份、地位和資格。其中把不具有某種身份的犯罪主體叫做一般主體,把具有某種身份的犯罪主體叫做特殊主體。所以有學者將身份犯之身份定義為: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犯罪主體所具備的,對定罪量刑有一定影響的特定的個人要素[1]。筆者認為,身份犯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以行為人的特定主體身份為犯罪的構(gòu)成要件或者刑罰輕重要素的犯罪[2]。如受賄罪作為一種身份犯,其犯罪主體的身份系由刑法明確加以規(guī)定的,即只有符合刑法明確列舉的特定身份的特
3、殊主體方能構(gòu)成此類犯罪?! ∩矸莘妇哂幸粋€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特征――法定性:身份犯必須是刑法所明文規(guī)定的。法定性這個基本特征在司法實踐中主要體現(xiàn)在如下方面[3]:第一,規(guī)定哪些犯罪是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得以實施和完成,無此身份,縱然是同樣實施了某種行為,也不構(gòu)成該種犯罪。如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chǎn)評估人?! 〉诙?,規(guī)定具有何種身份的人才能實施特定的犯罪,縱然是特殊主體,但如果不是具備該罪所要求的這種特定身份,也不能構(gòu)成該罪,如刑法第412條規(guī)定的商檢徇私舞弊罪,不僅要求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而且還要求必須是商品檢驗檢疫
4、機關(guān)的工作人員?! 〉谌?guī)定犯罪的一般構(gòu)成要件,然后規(guī)定如果具有特定身份的主體實施了該種行為,對該具有特定身份的主體應(yīng)當加重處罰。如我國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第245條非法搜查罪等犯罪,在規(guī)定了一般主體實施了這些犯罪行為所應(yīng)承擔的刑事責任以后,又另辟一款專門規(guī)定:“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犯前款之罪的,從重處罰?!薄 【C上所述,身份犯的法定性是身份犯最基本的特征,無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特定身份的主體,就不能成為身份犯。因此也帶來了身份犯在司法實踐中的困境,即被法定的主體要件所束縛,造成被害人法益受到侵犯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可能因為不具有法定的主體身份而不承擔刑事責任?! 《?/p>
5、間接正犯理論的引入8 間接正犯是刑法理論和實踐中不可回避的問題,筆者認為間接正犯也能有效解決身份犯的困境。間接正犯是大陸法系理論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由于共犯從屬性說自身的缺陷,間接正犯便進入了刑法理論研究的視野,并且越來越受重視,進而為德日等國的刑事立法所吸收。但我國刑法學界對間接正犯的研究較晚[4],目前我國刑法中也無關(guān)于間接正犯的相關(guān)規(guī)定。 從理論上講,間接正犯的概念應(yīng)該是利用由于某種情形不與自己發(fā)生共犯關(guān)系的人為中介實施犯罪,而利用者承擔全部刑事責任的犯罪形態(tài)。這種表述體現(xiàn)了間接正犯實施犯罪行為的間接性和承擔刑事責任的直接性的統(tǒng)一[5]。因此我們認為,間接正犯通常是指利用者利用
6、他人的行為實施犯罪,而被利用者不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形態(tài)。間接正犯是共犯理論發(fā)展的結(jié)果,其價值在于填補限制正犯和極端的共犯從屬性說所造成的處罰空白?! 」P者主張在我國刑法中確立間接正犯的概念,以彌補我國刑法理論與立法關(guān)于共犯體系之缺憾,為新時期刑事司法實踐提供法律依據(jù),陳興良先生也明確指出,間接正犯是一個理論范疇,沒有法律依據(jù),但它又對法律適用具有一定意義,在我國刑法理論中應(yīng)予保留[6]。8 在《刑事審判參考》2001年第5輯上曾有一個這樣的案例[7]:妻子甲與丈夫乙不和,唆使自己12歲的女兒在乙食用的飯菜中下毒致乙死亡。由于甲與自己的女兒不構(gòu)成共同犯罪,在對甲定罪時,曾出現(xiàn)甲應(yīng)構(gòu)成故意向
7、他人傳授犯罪方法罪這樣尷尬的意見。但司法機關(guān)最終仍認定甲成立故意殺人罪,理由是:本案中,被利用者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劉某并不成立教唆犯,是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梢姡g接正犯已經(jīng)不單純是理論問題,其已經(jīng)漸漸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運用,為司法機關(guān)正確的定罪量刑提供科學的指導(dǎo),間接正犯理論具有理論和實踐的雙重意義。同時,引入間接正犯理論,也可以很好的解決身份犯的困境,避免身份犯在我國刑法體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