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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立法新建議(下)李開國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劉云生,章禮強西南政法大學 關鍵詞:建議稿/國家所有權/俄羅斯民法典/社團法人所有 內容提要:對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公民個人所有權,梁慧星先生負責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作了過分淡薄的處理,而王利民教授主編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則專章專節(jié)地分別予以規(guī)定。我們認為,在此問題上,當采俄羅斯民法典的立法例,在所有權通則部分進行簡明扼要的規(guī)定。切忌照搬計劃經濟時期的舊原則,更不能倒退?! ∷?、國家所有權和集
2、體所有權立法新建議和申論 在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公民個人所有權問題上,我們既不贊成梁氏建議稿所作的過分淡薄的處理,也不贊成王氏建議稿和人大征求意見稿專章專節(jié)地分別規(guī)定,主張采俄羅斯民法典的立法例,在所有權通則部分進行簡明扼要的規(guī)定。在有關規(guī)則的內容上既要符合我國憲法有關政治經濟制度的規(guī)定,又要適應市場經濟的狀況、時代潮流的要求和有利于財產使用的價值取向,有一點改革的精神、進取的精神,切忌照搬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舊觀念、舊原則,更不能倒退。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1.從主體角度引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公民個人所有權,并同時規(guī)定對
3、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公民個人所有權實行平等保護的原則。為此可擬訂這樣一個條文:“財產可以依法歸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所有,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公民個人所有權受法律同等保護?!薄 ?.在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公民個人所有權的客體問題上,要拋棄《民法通則》列舉式規(guī)定的作法,改采蘇俄1922年民法典的概括式規(guī)定的作法,在規(guī)定國家專有財產和土地的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后,概括規(guī)定其他財產都可以依法歸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所有?! ?.對全民所有制財產的所有與管理,要根據分稅制實行后的實際情況,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形成的“
4、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基礎上前進一步,實行國家宏觀調控、由各級政府分級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原則。在這個問題上,人大征求意見稿第49條的規(guī)定不是進步,而是倒退。就是按計劃體制時期實行的“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務院的職責也只是“統(tǒng)一領導”,而不是“代表國家統(tǒng)一行使國家所有權”?! ?.應規(guī)定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政府機關的社會性義務和各級人大實施監(jiān)督的權力。為此可擬訂這樣一個條文:“代表國家行使財產所有權的政府機關負有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和國家的宏觀計劃將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確定給集體、個人使用的義務。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5、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的許可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政府機關代表國家行使財產所有權的行為,有依法進行監(jiān)督的權力?!比?,對于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可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規(guī)定代表國家行使財產所有權的政府機關的社會性義務和人民代表大會實施監(jiān)督的權力,既是所有權社會化的要求,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內在要求,也是在全民財產收益、處分問題上防止腐敗的要求。如果不嚴格代表國家行使財產所有權的政府機關的社會性義務,不賦予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對政府機關行使國家財產所有權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的權力,讓主管官員任意以政府機關
6、的名義或國家的名義處置國家財產(即全民財產),全民所有制就有蛻變?yōu)楣倭潘兄频奈kU。 5.應當根據我國經濟生活的現實狀況重新定義集體所有。在以單一公有經濟為基礎的計劃經濟時期,我們對集體所有的基本觀念是:集體所有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集體所有的財產由集體組織享有所有權,集體組織的成員不享有所有權。在集體組織內部,集體組織的成員只有作為勞動者參加按勞分配的權利。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發(fā)展到今天,一方面單純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際上已不復存在,或者為數甚少;另一方面,不承認集體組織成員對集體財產的權利也變得不合理和行不通了。因此,我們認為,在社
7、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應將集體所有解釋為外部關系上的社團法人所有和內部關系上的社團成員共有。為此,可對集體所有擬訂這樣一個條文:“集體所有,即社團法人所有,由社團成員集體以社團法人的名義對社團財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社團成員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有關法律或社團章程規(guī)定”。 對上述新建議,可由如下立法例和理由論證:1.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一部分)》第二編規(guī)定“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在該篇的“一般規(guī)定”下第212條規(guī)定“所有權的主體”。具體是:“(1)在俄羅斯聯邦,承認私有、國有、自治地方所有和其他
8、形式的所有。(2)財產可以歸公民和法人所有,也可以歸俄羅斯聯邦、俄羅斯聯邦各主體、地方自治組織所有。(3)財產所有權以及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的取得和終止的特點,只能由法律根據財產是屬于公民或法人所有,這是屬于俄羅斯聯邦、俄羅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