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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分析》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度構建進行深入研究,能更好地通過完善法律政策環(huán)境、提供法律支持的方式,促使碳排放權交易發(fā)揮現(xiàn)實的作用,助益于我國當前進行的產業(yè)結構調整和清潔生產方式的推行,實現(xiàn)低碳國家的目標。3.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目前,對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研究多是結合碳排放權交易的特點在排污權交易制度研究的基本理論上進行的延伸。這些研究對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理論進行了探討,在碳排放權交易的具體模式上給出了不同的見解,并從經濟、法律等多重層面提出了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完善意見。(1)碳排放權定義和特征方面,鄧海峰(2005)《環(huán)境容量的準物權化及其權利構成》認為排放權是對環(huán)境容量資源的限量使用權,是一種準物權。
2、排放權的思想來源于經濟學家對環(huán)境問題的分析,1968年美國經濟學家Dales在《污染財產與價格》一文中首先在排放權交易的設計中界定了排放權,即是權利人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向環(huán)境排放污染物的權利,如果允許這項權利在特定條件下進行交易,便成為可交易的排放權。在具體特征方面,魏東、岳杰(2010)《低碳經濟模式下的碳排放權效率探析》認為碳排放權主要有以下特征:完備性、排他性、可轉讓性、可實施性。孫法柏、李曉芬(2010)《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制度的比較與借鑒》認為碳排放權具有排他性和可交易性外還具有稀缺性。于天飛(2007)《碳排放權交易的產權分析》提出產權具有五個特征,即稀缺
3、性、強制性、排他性、可交易性、可分割性。以上學者雖然在碳排放權的具體特征上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都認為應當通過法律規(guī)范的形式確定碳排放權。市場交易的前提在于建立可以實施的財產權,只有確立了碳排放權的財產屬性,才能使碳排放權交易從理論走向實踐,并通過實踐進一步完善理論。(2)碳排放權交易的模式方面,存在分歧比較大的是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不僅我國學者在這方面存在較大的爭議,國外的學者對這個問題有著諸多的爭論。CramtonandKerr(1999)認為拍賣方式更優(yōu)是因為拍賣收益可以回收成本減少扭曲課稅(雙向紅利假設),可以刺激排污主體創(chuàng)新生產方式,避免市場造成失真的、具有爭議
4、性的、意外收獲的政府獎勵。Stavins(1997)撰文指出豁免方式(基準線方式)更受歡迎。StefanWeishaar(2007)在封閉市場和開放市場的不同條件下對這些方式做了比較,拍賣分配和豁免的區(qū)別在于,參與拍賣的市場主體可以根據(jù)拍賣規(guī)則自行決定他們愿意支付的排放權價格,而豁免則是要有行政機構參與進來,他們擁有更多的裁量權進行定價和最后的分配。免費分配不需要支付相應的對價,行政主體的分配方案取決于過去一段時間的生產數(shù)據(jù)(豁免基準),這些數(shù)據(jù)是建立在生產標準或其他行政標準的基礎之上。并認為在一個封閉的市場環(huán)境,拍賣能更好解決定價問題并且更富有分配效率,但是拍賣分配需
5、要依賴于一個有效的二級市場。在一個開放的市場環(huán)境下,其他方式將比拍賣方式更有效率。根據(jù)我國國情,大部分學者現(xiàn)階段更青睞于免費分配。傅強、李濤(2010)《我國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國際借鑒及2路徑選擇》認為我國碳排放權初始分配方式宜采用混合分配方式。陳慶能和沈滿洪(2009)《排污權交易模式比較研究》則認為在短期中,應以無償分配模式為主,有償分配模式為輔,以實現(xiàn)排污權交易制度的順利推廣;在長期中,應以有償分配模式為主,以實現(xiàn)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有效運行。(3)碳排放權交易的主體。劉曉中(2010)《淺析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認為排放權交易主體指有資格進行排放權買賣的個人和各種
6、組織,主要有直接進行排放權交易的雙方、服務主體和監(jiān)管主體。冷羅生(2010)《構建中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法律政策思考》認為碳排放權交易的主體有五類,即碳排放超標的企業(yè)、政府參與的采購基金和托管基金、商業(yè)化運作的碳基金、銀行類買方和其他類買方(其他類買方包括個人、基金會等以減緩全球氣候變暖為目的的非商業(yè)性組織)。幸紅(2006)《排污權交易及其法律規(guī)范》認為排污權交易的主體是指有資格進行排污權買賣的個人和各種組織,除了排污者,政府、社會組織乃至個人等非排污者同樣享有排污權買賣的權利。臧新生(2010)提出要解決二氧化碳排放最根本的責任來源,應該研究建立“個人碳信用配額”。
7、MichaelAhlfeimi和FriedrichSchneiderand(2002)“AllowingforHouseholdPreferencesinEmissionTrading”認為一般公眾也應該參與到碳排放權交易中來,初始分配也可以讓家庭單位成為分配對象,家庭參與進來可以更好地促進碳排排放權交易。目前基本認可的主體主要有排污已符合總量控制要求的排污方、排污指標的不足的受讓方、負有監(jiān)管責任的政府、銀行等金融機構。存在分歧的是環(huán)保組織、個人、家庭單位是否可以成為排放權交易的主體。(4)碳排放權交易的完善方面,學者們從不同角度提出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