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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司法鑒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文中有時簡稱“非遺”)是依附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xiàn)手段,并以心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xù)的寶貴財富。對傳承人的保護歷來是非遺保護的核心,當前傳承人在非遺傳承中面臨著許多困境,已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文中簡稱《非遺法》)能否根本解決非遺傳承人現(xiàn)實困境是本文研究的重點。一、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概述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是指具體非遺項目的系統(tǒng)掌握者,并對非遺的傳承和發(fā)展具有一定影響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體。非遺的產生、傳承和發(fā)展主要由其載體即傳承人來完
2、成的,沒有了傳承人,就喪失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傳承人堅持非物質文化的生態(tài)延續(xù),非遺就失去了其文化魅力與存在價值。 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過政府機構或經政府授權的其他機構認定并從制度上對其加以規(guī)制的非遺傳承人中的特定個體。代表性傳承人通常是非遺傳承人中的佼佼者,其對非遺的影響較一般傳承人更大,重視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保護是非遺傳承人制度的核心?! 〈硇詡鞒腥藢儆趶V義上非遺傳承人的范圍,代表性傳承人固然重要,但是非遺項目以及代表性傳承人自身都不可能脫離非遺傳承人整體而獨立獲得發(fā)展。當前,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一般意義上所提到的非遺傳承人為狹義的非遺傳承人,即
3、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⒎沁z傳承人認定扶持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已基本形成了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相結合的非遺傳承人保護制度,相關立法與文件主要對非遺傳承人的資格認定和取消、扶持及義務等問題進行規(guī)定。綜合分析相關規(guī)定,不難發(fā)現(xiàn),非遺傳承人制度中的認定及扶持制度均存在較大問題?! ?一)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機制有缺陷 “傳承人”身份的被認定,是原生的民間音樂、最基層的民間音樂家等有史以來第一次得到官方文化和上層文化的重視,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我國非遺傳承人采取層級認定方式,非遺傳承人也分為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省(自治
4、區(qū)、直轄市)、市、縣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現(xiàn)僅以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為例,來探討非遺傳承人的認定機制。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認定依據是文化部45號令,研究該法規(guī),可以發(fā)現(xiàn)當前非遺傳承人的認定至少存在以下問題:認定數(shù)目不明確;認定的條件較為抽象;認定程序不夠合理。具體敘述如下:第一,文化部45號令沒有明確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傳承人數(shù)量,《非遺法》關于非遺傳承人相關條文對此也予以回避。認定是給予支持的前提,認定的傳承人越多則對非遺傳承推廣的力度越大,一項非遺被認定并獲得支持的傳承人數(shù)目將直接影響該非遺的最終生存。非遺的主要
5、掌握者是民間藝人,他們是否能一代代薪火相傳,直接關系到某個“非遺”項目的興衰存亡,也只有認定支持更多的傳承人,才能通過群體力量延續(xù)非遺的生命。對特定項目的非遺,認定更多的傳承人并予以支持十分必要。 其次,認定程序的申請推薦制不適合非遺實際。文化部45號令第4條規(guī)定,成為傳承人的方式應是自行申請或被推薦,以申請為主。非遺傳承人大多生活于民間,無從了解相關制度,自愿申請方式根本不適合他們。非遺保護意識的淡薄也使得一般民眾和組織不會為其偶然發(fā)現(xiàn)的非遺傳承人去充當“認定”的推薦人?! 〈送猓斍耙哉疄橹鲗У姆沁z傳承人的認定申報是表格式申報,學院式評審,沒有進
6、入田野的深度,更沒有細致地觀察到傳承人的豐富性和復雜性,也不利于將真正的傳承人納入到保護中來。只有進一步拓寬并完善非遺傳承人的認定機制,才能將更多的真正的非遺傳承人納入到各級政府認定體系中來,并使其得到切實保護?! ?二)對非遺傳承人的保護扶持力度不夠 我國對非遺傳承人保護扶持力度明顯不夠。首先體現(xiàn)在保護的廣度上,其僅保護“代表性傳承人”,此舉排除了絕大多數(shù)的非遺傳承人獲得支持的可能性。我國《非遺法》上的傳承人較為狹義,僅指各級政府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真正意義上的傳承人應是:“在有重要價值的非遺傳承過程中,代表某項遺產深厚
7、的民族民間文化傳統(tǒng),掌握杰出的技術、技藝、技能,為社區(qū)、群體、族群所公認的有影響力的一切人。” 其次,對非遺傳承人的保護措施不夠得力。根據《非遺法》第30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痹诜ɡ砩?,該條明顯屬于任意性法律規(guī)范,各級政府及其文化部門無必然支持非遺傳承人的義務,而即使給予支持也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間。該條另一大缺陷是未規(guī)定國際
8、上通行的應對傳承人進行培訓扶持,從而創(chuàng)新非遺。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的《保護非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