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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刑事審前程序司法控制監(jiān)督發(fā)展協(xié)調》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教育資源-天天文庫。
1、.公司訴訟理由是什么?試論刑事審前程序的司法控制與監(jiān)督 張明華 【摘要】我國刑事訴訟法由于長期受控制犯罪模式的影響,現(xiàn)行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享有除逮捕之外一切強制偵查方法的自行決定權,其不受制約的權力是導致偵查階段存在嚴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的最大根源;同時由于我國檢察監(jiān)督的乏力與滯后以及偵查權與國家公訴權的同質性,寄希望于檢察機關對審前程序中偵控權力的運行進行制約是不現(xiàn)實的,在檢察機關自己偵查的案件中本身也存在著誰來監(jiān)督“監(jiān)督者”的疑問。在人權觀念深入人心和司法權日益規(guī)范的背景和趨勢下,在刑事審前程序中建立相應的司法控制和監(jiān)督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本文從刑事
2、審前程序司法控制與監(jiān)督的理論基礎出發(fā),通過對刑事審前程序的域外考察與分析,并針對我國刑事審前程序司法控制與監(jiān)督缺失的現(xiàn)狀,對我國刑事審前程序司法控制與監(jiān)督的原則和具體設想做了一些探索。 在我國刑事審前程序中,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主導著整個審前階段的追訴活動,由于沒有中立的司法機關參與審前活動并實施同步司法控制,科學、民主意義上的訴訟結構并未形成?!昂芏嘣谖鞣礁鲊际怯煞ü倩蚍ㄔ河H自實施的訴訟行為,在中國則可以由警察、檢察官和法官分別實施;西方各國強調由中立的司法機構對審前程序進行司法審查,而中國則強調檢警機構對立案、偵查和審查起訴活動的主導性控制,不允許法官參與審判前的訴訟活動;西
3、方各國強調法院對訴訟中程序問題有最終和權威的裁判權,而中國則允許警察、檢察官與法官各自作出一系列有關訴訟程序的決定”。由于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刑事訴訟的實體認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審前程序,“審判程序實際難以起到糾錯的作用,在相當程度上只是對審前程序中形成的實體認定予以確認而已。”...[2]這種現(xiàn)狀使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權力制約機制嚴重失衡,與刑事訴訟構造的基本原理存在不可忽視的背離。在人權觀念深入人心和司法權日益規(guī)范的背景和趨勢下,在刑事審前程序中建立相應的司法控制和監(jiān)督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刑事審前程序司法控制與監(jiān)督的理論基礎 具有普世意義的法治理論和人權保障理論是刑
4、事審前程序的基石,學界坊間對此問題的探討發(fā)人深省,并且實質性地影響著中國司法改革的走向和進程。然而,為何要在刑事審前程序中強調司法的控制與監(jiān)督? 首先,這是司法最終裁決原則的當然要求。如何理解司法最終裁決原則?1985年聯(lián)合國《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第3條規(guī)定:“司法機關應對所有司法性質的問題享有管轄權,并應擁有絕對權威就某一提交其裁決的問題按照法律是否屬于其司法管轄權范圍作出決定?!边@可謂司法最終裁判理論的最權威解釋。由此可見,司法最終解決原則有兩層含義:其一,是指一切糾紛、爭議最終都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其二,是指司法機關對各項爭議的審查、評斷和裁判,而且司法解決具有
5、權威性、徹底性和終局性。司法最終裁決原則作用于實踐的典型表現(xiàn)之一是司法審查制度的確立。其意旨是通過法院的審判活動等司法程序來審理和裁決立法和行政以及其他社會活動是否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有悖于正義的要求,來維護基本法律制度的權威以及社會公正的底線。司法權作為人類社會正義的最終維護者,其保障社會正義和公民自由的價值追求主要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其一,是保障公民的自由權利,防止多數(shù)人對少數(shù)人的暴政,這是實現(xiàn)社會正義的基本要義之一。因為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自然正義法則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其二,是保護每個公民免受其他社會成員包括政府官員的侵害,通過具體的訴訟來實
6、現(xiàn)表現(xiàn)在個體上的社會正義。在奉行法治的現(xiàn)代國家,任何一個公民在自由權利受到侵犯時,都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有關法院提出法律救濟的要求;其三,是通過懲戒違法犯罪行為和違法犯罪分子,通過彌補公民權利所受到的侵害來恢復社會正義。... 可見,司法最終裁判原則的有效實踐,重在強調其效力的終極性,而不是如同我國當前程序設置當中整個訴訟程序過程中次序的“最終”。實際上,在刑事訴訟的每一個階段,我們都必須懷有這樣的意識,或者建置相應的措施以保證這一原則的真正實現(xiàn)。在刑事審前訴訟活動中,發(fā)生和存在于偵控方、辯護方之間程序性問題,如同實體性問題需要法院裁決一樣,需要法院進行程序性裁判,以公正地解決爭議
7、,達到程序上的正義。可以說,司法最終裁決理論作為刑事審前程序的一項基礎理論,不僅為刑事審前程序指明了了基本的價值取向和目標,還直接規(guī)定了其內(nèi)在構造?! ∑浯?,這是貫徹刑訴法“相互制約”原則的需要。在民主社會,不應存在絕對的權力。在我國當前的刑事審前程序中,偵查權過大是不爭的事實,權力有天然的擴張性,它不可避免地會擠壓作為當事人的權利。這是與法治的要求相悖的。1215年的英國《自由大憲章》第39條規(guī)定:“除非經(jīng)由貴族法官的合法裁判或者根據(jù)當?shù)氐姆桑坏脤θ魏巫杂擅駥嵤?/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