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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yè)畢業(yè)論文代位繼承》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學術論文-天天文庫。
1、論代位繼承【摘要】本文主要講述了代位繼承概念、特征、性質(zhì)、淵源;以及代位繼承發(fā)生的原因、代位繼承的條件。進而,希望為我國繼承法的修訂起到一點參照,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為構建和諧社會出一份力。【關鍵詞】代位繼承概念特征淵源原因條件【目錄】引言………………………………………………………………2一、代位繼承的概念及特征……………………………………2二、代位繼承的淵源……………………………………………3三、代位繼承發(fā)生的原因………………………………………3四、代位繼承的性質(zhì)……………………………………………4五、代位繼承的條件……………………………………………5六、代位繼承人的范圍…
2、………………………………………6七、代位繼承和轉(zhuǎn)繼承的區(qū)別…………………………………18-12-引言代位繼承是繼承法的一項重要制度。在古羅馬市民法中,就有關規(guī)定,現(xiàn)今各國法律,除蘇俄外,大多都有此制。主要結合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代位繼承的有關規(guī)定,談談對我國代位繼承制度的一些膚淺的看法。一、代位繼承的概念和特征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其應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的制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chǎn)的權利,叫代位繼承權。代位繼承具有以下特征:(1)被代位繼承
3、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先死子女。(2)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若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發(fā)生代位繼承;(3)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條件且被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4)代位繼承人只適合于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才可以成為代位人,并不受輩份限制;-12-(5)代位繼承人為數(shù)人的,只能共同繼承被代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所應當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6)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二、代位繼承淵源代位繼承是依據(jù)羅馬法的按股繼承逐步演變過來的。羅馬市民法規(guī)定,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受家父權免除的子之子,從而得到父親的應繼
4、遺產(chǎn),這種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的制度逐漸延伸,乃至擴展到旁系血親。近代很多國家立法《繼承法》時起到了參照作用,但一般國家把代位繼承權定位在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血親范圍內(nèi)。三、代位繼承的發(fā)生原因。關于代位繼承的發(fā)生原因,大體有兩種立法例。1、代位繼承發(fā)生的原因,僅以被代位人于繼承開始時死亡為限。如《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代位繼承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其效果是使代位繼承人取代被代位人的地位、親等與權利?!辈徽摫焕^承人的現(xiàn)有子女與先于被繼承人去世的該人的子女留下的直系卑血親是否具有相同的權利,也不論由于被繼承人的所有子女都先于該人去世,而這些子女留下的直系卑血親等是否相同,所有情況,代位
5、繼承均允許。我國繼承法也屬于此種類型。2、代位繼承發(fā)生的原因,不限于被代位人的死亡,繼承的拒絕、繼承權的喪失及依契約為繼承的放棄均可為代位繼承。如《日本民法典》規(guī)定:“-12-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因符合第八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或因廢除而喪失其繼承權時,其子女代位其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未有任何遺囑,且繼承人中一人拋棄繼承權的,其應繼份按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的情形處理。四、代位繼承的性質(zhì)代位繼承權的根據(jù)是什么?代位繼承人系基于被代位人的權利而繼承,還是基于自己的固有權利而繼承?代位權的性質(zhì)是什么?關于這些問題,學術界主要有兩種學說: 一是固有權說。該學說認為,代位
6、繼承人的繼承權來自自己的固有權利。因此,即使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其直系卑親屬仍能代位繼承。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均系此說。其中,意大利、瑞士等國民法規(guī)定,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喪失繼承權和放棄繼承的,其直系卑親屬均得代位繼承;而日本民法僅將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和喪失繼承權作為代位繼承發(fā)生的根據(jù),若被代位人放棄繼承,其直系卑親屬不能代位繼承。二是代表權說,亦稱代位權說。這種理論認為代位繼承人代表被代位繼承人行使權利而繼承。因此,如果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或放棄繼承,其直系卑親屬即無位可代而不能繼承。法國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和德國舊時的普通法均采此說。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
7、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是代位繼承的惟一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的意見中進一步明確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因此,我國現(xiàn)行的繼承立法及司法實踐采取的是代表權說。-12- 五、代位繼承的條件適用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我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zhuǎn)繼承的重要區(qū)別之一?! 〉诙?,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