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融資法律風險問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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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投融資法律風險問答(二)16.問:民間私募基金的法律風險?  答:民間私募基金常常以咨詢公司、顧問公司、投資公司以及理財工作室、甚至個人名義,以委托理財方式為其他投資者提供集合理財服務。但嚴格從法律角度講,目前民間私募基金尚未得到完全法律認可,其業(yè)務的合法性存在不確定性,在此情況下,私募基金投資的法律風險防范尤為重要?! ?1)私募基金主體資格非法或存在瑕疵。嚴格意義上講,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集合委托理財業(yè)務屬特許經營行業(yè)的業(yè)務范圍,應當由金融機構依法律、規(guī)章的規(guī)定以及主管機關的審批,依其經營范圍各自辦理不同的理財業(yè)務。在此法

2、律規(guī)則下,其他個人、機構若從事受托理財業(yè)務的則存在法律瑕疵。即民間私募基金其主體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機構,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財機構,其業(yè)務主體資格存在瑕疵。一旦出現糾紛,投資人甚至基金公司、基金經理的利益存在較大風險。  (2)私募基金與投資者投資協議非法或存在瑕疵。民間私募基金與投資者之間簽訂的管理合同或其他類似投資協議,往往存在不受法律保護的約定。如不少私募基金為了吸引客戶,對客戶有私下承諾,如保證本金安全、保證收益率等,這一行為不排除被司法機關界定為無效,定性為變相的高息攬存、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 ?3

3、)私募基金或基金經理侵害投資者權益的風險。由于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guī)尚未建立健全,且信息披露要求遠不及公募基金嚴格。這就不排除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則這將嚴重侵害投資人利益?! ?7.問:私募股權投資中主體因素產生的風險?  答:  (1)私募方的主體特征復雜?! ≡趯嵺`中由于業(yè)務起點高,多數私募股權基金規(guī)模并不很大,LP人數不多。私募股權投資項目的調查與談判長期性、反復性,通常會引發(fā)PE投資者的高度關注。許多情況下LP都會參與調研談判?;鸬莫毩⑿噪y以得到

4、保證,則在股權投資過程中法律關系進一步復雜化。近年來,私募基金試圖通過“陽光私募”和TOT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將基金投資人剝離于股權投資業(yè)務之外,確?;疬\作的獨立性。但是陽光私募和TOT同時帶來的后果是基金的公募化。  (2)公司經營方的主體特征復雜。...  在私募方一些列優(yōu)先權的“逼迫”下,經營方股權項下的各項權益都受到比較嚴格的控制。私募方將經營方與目標公司作為一個統(tǒng)一的投資對象來看待。例多數私募投資方在其業(yè)務調查中明確指出,經營方的經營能力、資質和進一步發(fā)展的前景,是股權投資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根據公司法理論,私募方

5、的定位是公司股東,與經營方、目標公司是之間互相獨立的法律主體。然而對于私募方而言,由于不直接參與公司的運作,并且對于公司的經營的核心技術完全不了解。所以私募方試圖通過一些列協議將經營者與目標公司綁定為權利義務相統(tǒng)一的主體?! ?8.問:私募股權投資中法律主體風險的特點與控制目的?  答:私募股權投資業(yè)務的市場主體風險的產生和表現型,體現出兩方面的特點:  一是風險根源于定位差異。  私募股權投資項目的參與各方,其自我定位與法律規(guī)范定位是存在差異的。投融資各方希冀從投資項目中獲得的法律地位,與現行經濟法規(guī)范賦予的“普通股東”是有很

6、大差別的。二是風險承擔呈現交叉性。湖南金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專注新三板、股交所掛牌上市保薦,企業(yè)融資、股權投資、私募基金?,F為新三板保薦機構、上海股交中心、湖南股交所、深圳前海股交中心授權推薦商,湖南企業(yè)掛牌孵化基地獨立運營商。私募方的主體性差,容易受到投資者等因素的介入,給目標公司與經營方以不確定風險因素;而經營方與目標企業(yè)的難以相互獨立,對于私募方而言,又有失去對企業(yè)控制和知情的風險?! ♂槍Ψ芍黧w復雜化所帶來的投資項目中彼此關系的不確定,投融資雙方當通常協定風險分散方案。在一系列投融資協議中,法律關系主體的復雜化必

7、須被限制。私募方要求經營方與目標企業(yè)形成一個利益高度相關的聯系,以此來避免對失去對目標企業(yè)本身和企業(yè)經營狀況的控制。相對而言,經營方更傾向于尋求一個相對獨立的私募基金,這樣保證投資者得專業(yè)和投資動機的純粹,因此陽光私募和TOT日益受到關注?! ?9.問:私募股權投資中權利義務因素產生的風險?  答:  (1)私募方優(yōu)先權的確定?! ∷侥脊蓹嗤顿Y所利用的工具通常是優(yōu)先權方式的普通并購,或者采取夾層并購。即使采取的是普通股權的并購,私募方也會提出一系列特殊的權利要求。這種優(yōu)先股權在設立時往往包括了利潤分配優(yōu)先、IPO補償優(yōu)先、退出優(yōu)

8、先等等,并且指定優(yōu)先股權與普通股權的轉換比例。然而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公司法律規(guī)范中沒賦予任何股東“優(yōu)先股權”。實踐中對這種特殊權利如何確認,經常是私募股權投資業(yè)務有關各方通過一系列協議予以確認。如何有效確認優(yōu)先權,并使得所確認之權利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并得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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