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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督查督辦工作制度為確保信息暢通,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制定本辦法。一、辦公室是督查督辦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督查督辦工作。二、公司督查督辦工作的主要任務:緊緊圍繞公司中心工作,督促督辦,狠抓落實。積極有效地對公司部門、司屬單位貫徹落實公司工作部署,會議決定事項和公司領導交辦事項等進行督促、檢查、催辦、協(xié)調和綜合反饋。三、督查督辦的主要事項包括:(一)上級指示精神、工作要求和文件要求;(二)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班子會議、周例會和專項工作會等確定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和議決事項;(三)公司領導指示、交辦的其
2、他事項。四、督查督辦的程序:(一)立項。凡屬公司領導批示督查或交辦的事項,由督查督辦部門匯集整理材料,提出督查督辦意見,呈請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立項。(二)擬辦。對已立項督查督辦的事項均應編號登記,根據內容和分工,由督查督辦部門提出擬辦意見,確定辦理方式、辦理期限,并草擬督查督辦函;對專業(yè)性強、涉及部門單一的督查事項,由督查督辦部門轉交指定的承辦部門辦理;對個別不宜轉給有關部門查處或領導明確要求督查督辦部門直接辦理的事項,由督查督辦部門負責辦理或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共同辦理;對業(yè)務交叉、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事項,由督查督辦部門征得分管
3、領導意見后,由主辦部門牽頭與協(xié)辦部門共同辦理。(三)督查通知。督查督辦部門要根據時限要求向承辦部門發(fā)出《督查督辦通知單》或電話通知,提出督查要求,辦理時限。(四)檢查催辦。對已轉交承辦部門的事項,要經常跟蹤檢查,督促按期辦理;對在規(guī)定時限內未能辦理的,督查督查部門要及時催辦,并督促限期辦理。(五)辦結反饋。承辦部門辦結督查事項后,要及時報告反饋;對上級部門轉來或公司領導批查的事項,要及時反饋。對公司發(fā)展戰(zhàn)略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要寫出綜合性報告,并做到有分析、有建議;對情況復雜一時難以辦結的,要及時報告辦理的進展情況,并
4、作出相應說明。五、公司督查督辦的主要方式:(一)專項督查。對公司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公司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進行專項督促檢查;(二)跟蹤督查。對公司的具體決策或工作,從開始就要進行連續(xù)不斷地督促、檢查、監(jiān)督、控制、反饋,隨時為公司領導提供動態(tài)的督查信息,直至全過程辦結;(三)聯合督查。對涉及面廣、涉及部門多、情況復雜的事項,督查督辦部門應發(fā)揮綜合協(xié)調作用,組織相關部門共同督促檢查;(四)現場督查。對一些重要事項,特別是上級部門督查人員親臨督查的事項,進行現場督辦。六、督查督辦的工作要求:(一)各承辦部門應按要求積極辦理,不
5、得拖延。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結的,應及時報告,抓緊辦理;(二)涉及其他部門的事項,主辦部門應主動會同有關部門協(xié)調處理,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三)督查督辦人員嚴禁推諉搪塞、拖壓不辦、互相扯皮。凡是應辦的事項,要及時辦理;應辦但短期內難以辦理的,要列入計劃逐步辦理;由于政策或其他條件所限,確實不能辦理的,要說明原因,做好解釋工作;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四)督查督辦人員要實事求是,忠于職守,客觀真實的反映督查情況,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做到情況清楚,督查有力,反饋及時。為確保局黨組各項決策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提
6、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根據《遼寧省工商局機關政務督查工作制度》和《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原則》,制定本制度。一、督查工作原則1、堅持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認真落實國家法律、法規(guī)、深入實際,緊緊圍繞各個時期的中心開展工作。2、堅持實事求是,全面、客觀、準確地反映情況,喜憂兼報,防止以偏概全,杜絕弄虛作假。3、堅持分級承辦,歸口負責和整體協(xié)作原則。二、督查工作任務1、檢查和反映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落實省工商局、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重要會議決議、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況。2、督促、檢查本級局決定的重要事項和領導的重要批示
7、、指示以及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3、督促、檢查人大代表建議、政協(xié)委員提案的辦理、落實情況。4、對工作中發(fā)現的帶有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和領導關注、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建議。5、領導交辦的其它督促檢查事項。三、督查工作機構及職責1、局辦公室是承擔督查工作的綜合機構(以下簡稱督查機構),按照統(tǒng)分結合的原則,與其它業(yè)務機構分工協(xié)作開展工作。2、督查機構的職責:組織協(xié)調系統(tǒng)督促檢查活動;通報有關工作的進展和落實情況;根據領導同志的意見處理有關問題;對有關工作提出評議意見等。3、其他各業(yè)務機構及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督查機
8、構,做好督查工作。實行誰辦文辦事誰督查,做到任務明確,責任到人,講求效率。四、督查工作程序1、登記立項凡需督查的事項,由督查機構負責登記并提出擬辦意見,送主管局長審定后立項。立項后由督查機構按內容和時限要求填發(fā)《督查通知單》,分送有關單位辦理。對領導明確批示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