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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LO公約7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建議書7.1國際勞工組織(ILO)7.2國際勞工組織公約7.3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書7.4(ILO)公約與建議書舉例7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建議書7.1國際勞工組織(ILO)全稱: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是根據“國際勞動憲章”(1919年6月28日簽署的《凡爾賽和平條約》第13篇)于1919年6月正式宣布成立的通過締結國際公約的方式從事制定國際勞動規(guī)范的國際性組織。是成立最早、歷史最長的世界性、專門性的國際組織之一。1946年12月14日,成為聯(lián)合國的一個
2、專門機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7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建議書7.1國際勞工組織(ILO)中國是該組織創(chuàng)始國之一。1971年該組織理事會根據聯(lián)大決議,通過了恢復中國合法權利的決議。1983年6月,中國正式恢復了在該組織的活動。1985年1月該組織在北京設立分支機構——國際勞工組織北京局。該組織的宗旨是:“促進充分就業(yè)和提高生活水平;促進勞資合作;改善勞動條件;擴大社會保障;保證勞動者的職業(yè)安全與衛(wèi)生;獲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和維護社會正義?!?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建議書組織機構該組織實行“三方機制”原則,即各成員國代表團由
3、政府2人;工人、雇主代表各1人組成,三方都參加各類會議和機構,獨立表決。截至2009年7月有183個成員。國際勞工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閉會期間理事會指導該組織工作,國際勞工局是其常設秘書處。主要活動有從事國際勞工立法,制定公約和建議書以及技術援助和技術合作。7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建議書7.2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締結的公約,由國際勞工大會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章程》及《國際勞工大會議事規(guī)則》規(guī)定的程序而制定。制定國際勞工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最主要的任務。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解
4、釋,公約是契約性條約和立法性條約的妥協(xié)產物。7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建議書7.2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的一項重要活動是從事國際勞工立法,即制定國際勞工標準。國際勞工標準采用兩種形式:國際勞工公約和國際勞工建議書。公約是國際條約,以出席國際勞工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的方式制定,此后,經會員國自主決定,可在任何時間履行批準手續(xù),即對該國產生法律約束力,對不批準的國家則無約束力;7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建議書7.2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國際勞工公約經出席國際勞工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大會通過的國際勞
5、工公約須送交會員國批準。若公約獲得正式批準,會員國向國際勞工局局長報告,同時即承擔了在本國實施該公約各項條款的義務;如公約未獲批準,則須把本國關于公約所涉及事項的法律和慣例的現狀報告國際勞工局局長。國際勞工公約經正式批準的新公約取代之前一直有效。它一般沒有期限,也不承認保留。7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建議書7.2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在特殊情況下,有的公約允許會員國在批準時做出聲明,對該公約的某章或幾章的規(guī)定暫時予以例外??紤]到大會“三位一體”的代表結構和代表個別投票的原則,國際勞工公約尊重會員國的主權,并非一經產生就對所有
6、會員國有約束力,而只是要求會員國以批準這一形式來表示同意。7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建議書7.2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公約的監(jiān)督檢查:國際勞工組織通過專家委員會和大會公約委員會兩個機構對會員國履行公約義務的一般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其方法和程序是:(1)由當事會員國提出實施公約措施的年度報告;(2)若某一會員國在其權限范圍內不遵守已批準的公約,雇主或工人代表團體可向國際勞工局提出申訴,由理事會通知被申訴的政府,請其加以解釋;7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建議書7.2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公約的監(jiān)督檢查:(3)關于其他會員國不遵守公約的問題,會員
7、國有權向國際勞工局提出控訴;理事會以為必要時可以組織一個調查委員會進行審議并提出報告書,國際勞工局局長應將報告書送交理事會和被控訴的各國政府;被控訴的國家政府可以接受報告書的建議,也可以向國際法院申訴。國際勞工局負責對國際勞工公約的內容進行解釋,發(fā)生爭議時委托國際法院做出決定。7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建議書7.2國際勞工組織公約我國已批準的公約:到1995年第82屆國際勞工大會,已通過了174個國際勞工公約。其內容涉及基本人權、就業(yè)、社會政策、勞動管理、勞資關系、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婦女和兒童及未成年工職業(yè)保護、老齡
8、、特殊人員及特殊職業(yè)就業(yè)保護等各方面。這些公約對各國勞動立法標準化起了一定的作用。舊中國政府已批準了第7號、11號、14號、15號、16號、19號、22號、23號、26號、27號、32號、45號、59號、80號國際勞工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1984年5月30日予以承認。7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建議書7.2國際勞工組織公約我國已批準的公約:1987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