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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自忠與北京鏈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案提交日期:2012-02-2312:39:14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2)二中民終字第01201號上訴人(原審原告)惠自忠,男,出生年月(略),漢族,北京市環(huán)保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保潔員,住址(略)。委托代理人惠自成,男,出生年月(略),漢族,住址(略)。委托代理人賀志濤,北京市安中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鏈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朝外大街乙12號辦公樓1706室。法定代表人左暉,董事長。委托代理人周菲,女,出生年月(略),滿族,北京鏈家
2、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職員,住址(略)。上訴人惠自忠因與被上訴人北京鏈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鏈家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2011)豐民初字第134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2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錢麗紅擔任審判長,法官石東、孫兆暉參加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惠自忠在一審中起訴稱:2010年4月14日,惠自忠與鏈家公司簽訂過戶、按揭代理合同(以下簡稱代理合同),約定:惠自忠購買位于豐臺區(qū)科學城豐澤街2號院1號樓306室房屋,鏈家公司為居間人。同時,雙方對房屋價格、
3、付款方式、居間報酬亦作出約定。代理合同簽訂后,惠自忠依約向鏈家公司支付居間報酬63800元,并向房屋出售人支付定金5萬元。2010年4月18日,鏈家公司告知惠自忠,因樓房調(diào)控政策原因,外地人在北京購房需要提供納稅證明。簽訂代理合同時該政策尚未實施,并不需要納稅證明等條件,按照代理合同約定鏈家公司應促成買賣成交?,F(xiàn)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已經(jīng)無法履行,鏈家公司應退還上述款項。故惠自忠訴至法院,要求鏈家公司退還居間報酬46800元、代書費10400元、貸款服務費3000元、過戶服務費3000元、評估費600元,并承
4、擔本案訴訟費用。鏈家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惠自忠與鏈家公司簽訂買賣合同時并末受政策影響,后于5月30日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給惠自忠延期一個月籌集首付款,同時約定惠自忠可以尋找新的購房人,如不能籌集,所簽所有買賣合同、居間成交確認書、代理合同、補充協(xié)議全部解除,定金、中介費用不退。因惠自忠無力支付首付款,三方又簽署解約協(xié)議書。因此事惠自忠曾起訴至法院,雙方協(xié)商由鏈家公司退還惠自忠代書費、過戶服務費、按揭費,后惠自忠反悔。綜上鏈家公司不同意惠自忠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4月14日,惠自忠(乙方)與鏈家公司(丙方)及田書苓
5、(甲方)三方簽訂代理合同,載明:鑒于甲方雙方通過丙方提供的居間服務,就位于豐臺區(qū)科學城豐澤街2號院1號樓306室房屋的交易簽署了買賣合同,丙方的居間義務已履行完畢,甲乙雙方委托丙方辦理前述交易房屋過戶等事宜,達成以下協(xié)議:乙方委托丙方辦理如下事項及付費標準,代書費10400元、過戶服務費3000元、貸款服務費3000元;丙方負責組織、聯(lián)絡甲方與乙方辦理產(chǎn)權過戶、房屋抵押、貸款申請等事宜;因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違反買賣合同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所交代理服務費用、評估費不予退還;因不可抗力及遇政府主管機
6、關或貸款機構政策原因?qū)е卤竞贤瑹o法履行的,三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同日上述三方簽訂居間成交確認書,約定:乙方應于簽署本文件之日向丙方支付居間報酬46800元。同時三方又簽訂補充協(xié)議,載明:乙方于2010年4月14日向甲方支付定金5萬元,甲方應在接到丙方的評估通知3日內(nèi)配合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評估,乙方應在出具評估報告后在2010年5月20日之前去銀行辦理面簽手續(xù),當日將首付款950000元以銀行托管的方式支付甲方。2010年4月15日,惠自忠交付鏈家公司居間報酬46800元、代書費10400元、貸款服務費3000元、過戶服務費300
7、0元、評估費600元,共計63800元。2010年5月30日,惠自忠作為乙方、田書苓為甲方、鏈家公司為丙方,三方達成補充協(xié)議,內(nèi)容為:就2010年4月14日三方簽署的坐落于豐臺區(qū)科學城豐澤街2號院1號樓306室房屋補充協(xié)議約定日期的重新約定及解決方案,由于國家政策調(diào)整,致使買售方未能按2010年4月14日簽署的補充協(xié)議約定日期辦理銀行面簽及交付首付款,經(jīng)三方協(xié)商最終決定如下:1、甲方同意乙方在籌集首付款的同時,同意乙方將位于豐臺區(qū)科學城豐澤街2號院1號樓306室房屋委托丙方銷售并配合看房,但日期最遲不超過2010年6月30日;2
8、、若房屋在2010年6月30日前銷售,由乙方?jīng)Q定具體成交價格(不低于208萬元),甲方配合乙方及第三買售方辦理房產(chǎn)過戶等后續(xù)事宜;3、若在2010年6月30日前房屋未能銷售,乙方又未按時支付甲方首付款,則視為乙方自動解除合同(買賣合同、居間成交確認書、代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