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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險駕駛罪的司法適用及對策探究隨著社會水平的不斷提高,中國的機動車數量得到了爆發(fā)式的增長。據官方統計,截至2017年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10億輛。這樣一個巨大的數字背后,不僅僅是發(fā)達的交通和生活的便利,同樣帶來的是高頻率的交通事故。在這其中醉酒駕車、超員載客等是造成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在這樣的環(huán)境的影響下,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法案(八)》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了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
2、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并處罰?!辈⒂?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危險駕駛罪的出臺,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本文將結合**本地近三年所查處的危險駕駛案件,簡單分析一下危險駕駛罪在辦案過程中的司法適用。一、**市危險駕駛犯罪案件的基本情況及特點(一)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態(tài)勢。據統計,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全院公訴部門共受理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案件104件。從案發(fā)情況看(含不起訴案件):其中2015年受理1件,2016年受理19件,2017年受理47件,2018年截至8月份已經受理37件。除6件案件不起訴之
3、外,其余案件均已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部分案件已經判決生效。(二)危險駕駛案發(fā)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從案發(fā)的情況看,第一種是由交警部門在**市城區(qū)主要路口設卡檢查,部分駕駛員在飲酒后,心存僥幸,在路過檢查關卡時被現場查獲,導致案發(fā)。但因交警部門并非每日都在設卡檢查,故該類情況所占的比例較小。從2015年1月份以來,公安機關報請批捕的38件案件來看,通過設卡查獲的案件只有6件,占15.7%;第二種是城鄉(xiāng)客運班車在營運過程中,因利益驅動,不顧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嚴重超員載客。后因乘客舉報或交警部門在日常巡邏檢查過程中發(fā)現,從而導致案發(fā)
4、。自2015年1月份以來,報請批捕的38件案件中,因嚴重超員犯罪的案件共4件,占10.5%;第三種情況也是比例最高的,因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人員處于不清醒狀態(tài),極易與他人發(fā)生碰撞,引發(fā)交通事故。在事故處理過程中,通過對駕駛員進行酒精測試后,發(fā)現涉案駕駛員涉嫌酒駕,從而導致案發(fā),因為該種情況導致的犯罪案件高達28件,占73.7%。(三)駕駛的機動車型主要以摩托車為主。**市作為一座五線城市,由于經濟發(fā)展和城區(qū)面積的局限,大部分老百姓都選擇使用摩托車作為主要交通工具,摩托車的保有量較大。另外,在廣大老百姓的心目中,認為摩托車不屬于機動車范疇
5、,認為喝點酒沒事,交警也不會去管,從而導致因騎摩托車酒駕的情況大量發(fā)生。從受理的醉駕案件看,被告人駕駛車輛多為摩托車,在2015年以來,公安機關報請批捕的38起案件中,醉駕摩托車的有15件,占到39.5%以上,醉駕轎車的有9件,占23.6%。(四)對部分犯罪嫌疑人適用了逮捕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guī)定,逮捕的基本條件之一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而危險駕駛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拘役加罰金,是《刑法》分則唯一不能適用逮捕的罪名。自2015年1月份以來,**市人民檢察院偵監(jiān)部門受理的公安機關報請逮捕的38件危險駕駛
6、犯罪案件中,不批準逮捕案件有31件,占總數的81.6%。另外7件案件在辦理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準逮捕的決定。出現該種情況,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因危險駕駛行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可能會涉及交通肇事、妨害公務等行為;二是因為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期間,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并且有逃跑的行為,為了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不至于引發(fā)新的社會矛盾,故對該類案件作出了批準逮捕的決定。二、關于危險駕駛罪在司法適用中存在的問題1、相關解釋規(guī)定不具體,導致對該罪司法認定存在困難。根據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7、《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克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而按照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實施細則》(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17年4月25日討論通過)中(一)危險駕駛罪第二條規(guī)定,中關于醉駕行為觸犯危險駕駛罪的規(guī)定,凡達到80毫克/100毫克以上的即可定罪量刑,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十五日刑期。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常見犯
8、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2017年5月1日起試行)中(一)危險駕駛罪第三條規(guī)定,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