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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水行政學院學報2006年第2期(總第38期)試論程序正義的價值馮丹,王志遠(蘇州大學法學院,江蘇蘇州215006)[摘要]程序正義,也就是正當法律程序,在西方法律發(fā)展史中有巨大影響。本文參照各派法學家的理論,尤其是貝勒斯的綜合性程序價值理論和馬修的尊嚴價值理論,試圖挖掘程序正義較為全面的價值,包括程序正義的外在價值和內在價值。[關鍵詞]程序正義;尊嚴理論;經濟成本;道德成本[中圖分類號]D90-05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6566(2006)02-00
2、28-04OntheValueofDueProcessFENGDan,WANGZhiyuan(LawSchoo,lSuzhouUniversity,Suzhou215006,China)Abstract:Dueprocessproducesanimportanteffectinthedevelopmenthistoryofwesternlaw.Thisarticleconsultsthetheoryofmanyschools,especiallytheallaroundprocessvaluetheoryofBalersandthedi
3、gnityvaluetheoryofMatthewandtrytoexpaciatethewhollyvalueofprocess,includetheexteriorvalueandtheinherentvalueofdueprocess.Keywords:dueprocess;dignitytheory;economiccos;tmoralcost一、程序正義理論的起源及發(fā)展程序正義條款的端倪,可以最早追溯到11世紀的西歐。10241039年在位的神圣羅馬帝國的皇帝康德拉二世曾頒布詔令:不依帝國法律以及同級貴族的審判,不得剝奪任何人
4、的[1]封地。這一規(guī)定明顯含有依一定的法律及程序審理案件,行使司法權的含義。程序正義觀念產生于13世紀的英國。1215年英國的自由大憲章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凡自由民除經其貴族依法判決或遵照國內法律之規(guī)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監(jiān)禁、沒收其財產、奪其法律保護權、或加以放逐、傷害、搜索或逮捕。這一條款中遵照國內法律之規(guī)定與正當法律程序的含義是基本相同的。由于判例法的思維方式,英國人一般特別重視法律程序,相信程序先于權利。如果在實踐中沒有一個實施的辦法,肯定一項權利或原則便無任何實質意義。作為普通法的原則,法庭在對任何一件爭端或糾紛作出
5、裁決時應絕對遵循自然正義原則。這個原則包含兩項具體要求:第一,任何人均不得擔任自己訴訟案件的法官,它要求法官在審判中不得存在任何偏私,而且須在外觀上使任何正直的人不對其中立性[收稿日期]2005-12-19[作者簡介]馮丹(1979),女,遼寧開原人,蘇州大學法學院碩士生,研究方向為法社會學。28有任何合理的懷疑;第二,法官在裁判時應聽取雙的公平、合理的內在價值得到保障,那些利益受到方當事人的陳訴,它要求法官在審判過程當中必須程序結果直接影響的人才能收到基本的公正對待,給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有充分的陳述意見即享有作為一個人
6、而非動物或物品所必需的尊嚴。的機會,并且對各方的意見和證據(jù)平等對待??梢猿绦虮疚恢髁x的代表人物主要有薩莫斯的程序價值說,自然正義的兩項要求均與程序有關,是判斷有理論、貝勒斯的綜合性程序理論和馬修的尊嚴價值關法律程序本身正當性和合理性的標準。理論。(三)對兩種理論的評價二、程序正義價值的兩種程序工具主義價值理論和程序本位主義價值理對立的分析方法論在不同角度上揭示了真理,但都有其片面性和絕對化的缺陷。程序工具主義理論,不論外在的標準(一)程序工具主義是有助于發(fā)現(xiàn)事實和正確適用實體法,還是有利于在程序的價值分析上存在著兩種對立的理論:減少經濟
7、成本和道德成本,都缺少程序自身應具有程序工具主義價值理論和程序本位主義價值理論。的品格。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如果一味追求其外在的程序工具主義價值理論認為:法律程序不是作為自目的,就可能變得具有壓迫性,使公民的個人權利主和獨立的實體而存在,它沒有可以在其內在品質和個人尊嚴受到貶損,程序參與者的道德權利、主中找到合理性和正當性的因素,它本身不是目的,體地位、人格尊嚴等就可能淹沒在實現(xiàn)實體價值的而是用以實現(xiàn)某種外在目的的工具或手段。因此,程序義務之中。對法律程序內在價值的漠視必然導衡量法律程序正當、合理與否的標準就是致重實體輕程序乃至程序
8、虛無主義。是否有助于實現(xiàn)這些外在的目的。邊沁曾對程序工程序本位主義價值理論的貢獻在于:其一,受具主義理論做過經典性的論述。他的理論集中體現(xiàn)法律程序影響的各方都應被確保參與到法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