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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不設董事會不設監(jiān)事會)》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行業(yè)資料-天天文庫。
1、有限公司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第一章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第一條公司名稱:公司第二條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企業(yè)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2、如下: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第七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執(zhí)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三)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監(jiān)事的報告;(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九)對發(fā)
3、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6(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二)修改公司章程;(三)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注: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第八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第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召開一次(注:會議召開時間可由股東自行約定)
4、。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
5、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十二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第十三條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注:此處填寫執(zhí)行董事或者股東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
6、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產生(注:股東可以約定產生方式,如:股東會選舉,股東任免等)。執(zhí)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第十六條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6(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七)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注:股東對于上述職權可另行約定)第十七條對前款所列事項執(zhí)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zhí)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執(zhí)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每屆任期為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