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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備反訴制度簡析 許尚豪徐清霜 預備反訴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請求提出抗辯意見之后,為了防備其抗辯意見不被法院認可,而在假定法院確認原告本訴請求的基礎上提出的反訴。如原告以買賣合同無效為依據(jù)在本訴中要求被告返還房屋,被告則以該買賣合同有效提出抗辯,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本訴請求;同時,為了防備原告合同無效的本訴請求在訴訟上被法院所確認,被告為此假定原告本訴請求被法院所支持時,要求原告賠償因買賣合同無效而造成的損失的反訴。預備反訴實際上是一種假定狀態(tài)下程序防范措施,為被告在訴訟程序上構建起一道新的防線,增強反訴的程序價值和對被告的保護功能,客觀上實現(xiàn)了原告起訴權和被告反訴權在程序上平衡
2、設置?! ∫弧㈩A備反訴的法律特征 1.狀態(tài)的預備性 所謂狀態(tài)的預備性是指預備性反訴雖然最終可能是作為一個獨立的訴出現(xiàn)在訴訟程序之中,但它并不是從一開始就處于活性狀態(tài),而是處于一種休眠狀態(tài),等到被告對本訴的抗辯意見被法院否定之后,才被激活,成為訴訟程序中現(xiàn)實的訴。狀態(tài)的預備性主要是從反訴提起之初的時間點對預備反訴的存在狀態(tài)進行的描述。實際上,預備反訴在訴訟程序進展的過程中,要經(jīng)歷三種不同的生存狀態(tài):第一種是休眠狀態(tài),即作為被告的防范性備用程序措施,處于待命中;第二種是現(xiàn)實狀態(tài),即當被告對本訴的抗辯意見被否定后,其作為被告的替補性程序救濟手段出現(xiàn)在訴訟程序之中,成長為一個現(xiàn)實的反訴;
3、第三種是消失狀態(tài),當被告對本訴的抗辯意見被法院認可后,被告的請求即獲得滿足,這種情況下,作為補救性備用措施的反訴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歸于消滅。 2.前提的假定性 在預備反訴提起之時,無論是原告的訴訟請求,還是被告的抗辯意見,在法律上都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被告之所以在此時提起預備反訴,主要是為未來當其抗辯意見被法院否定時設置一個程序上的應對預案。因此,預備反訴提起的前提就是被告對于其不利訴訟狀態(tài)所作出的假想和設定,如果沒有這種假定,被告就不會提起預備反訴。應當說,前提的假定性是預備反訴最為明顯的法律特征,反訴的預備性就主要體現(xiàn)在對于假定情況所進行的預備和防范?! ?.請求的順位性
4、雖然說預備反訴是一個獨立的訴的形態(tài),但就被告對于本訴原告訴訟請求的防御和攻擊措施來看,其地位低于被告對本訴的抗辯意見,也就是說,抗辯意見與預備反訴地位有主次之分、輕重之別,對于本訴的抗辯意見處于先行地位,被告在訴訟程序中首先選擇這一方法否定或弱化原告的訴訟請求,只有當這一主位方法被法院認定不當時,才會采用作為備選方案的反訴,請求法院對反訴請求進行審理。請求的順位性,同時還意味著抗辯意見與反訴的相互排斥,二者只能擇一按順次先后存在,而不能同時存在?! 《㈩A備反訴性質辨析 對于預備反訴在訴訟程序上的性質定位,歷來存在爭議,下面就兩種主要觀點進行簡要辨析: 1.預備反訴是否為附條件的
5、反訴 對于訴訟請求能否附條件,學者之間存在一定的爭議。一般來說,訴訟程序應力求確定,訴的聲明應當明確而一定,因此原則上訴訟請求不允許附條件,但有學者認為反訴作為一種訴的合并是由于被告追加請求所引起的,即使作為本訴系屬的法院在受理反訴之后,也并不能排除這種反訴請求在實現(xiàn)其最終目的而于裁判之前具有某種或然性,為了保障程序的連續(xù)性與程序的救濟性,學理上,在被告提出相應的抗辯之外,一般也允許被告提出預備性的反訴,因此,預備反訴是訴不得附條件的例外?! 斦f預備反訴的提起是以被告抗辯不成立作為假定前提條件的,從這個角度將預備反訴歸類到附條件的訴訟請求或反訴之中,并無不當之處。但應當看到,訴
6、訟請求中的“附條件”主要是針對業(yè)已提起的訴訟請求的內容而言的,要求當事人所提起請求內容應當具體明確,不得附設條件;當事人是否提起訴訟或在何種條件下提起訴訟,僅僅是針對反訴提起的外部環(huán)境而言的,實際上是當事人程序處分權的應有內容之一,與訴訟請求是否附條件并非同一范疇的概念。從預備反訴的發(fā)展狀態(tài)來看,其實際上亦不具備附條件的客觀狀態(tài),因為在被告抗辯意見被否定之前,預備反訴本身并沒有處于現(xiàn)實的運行狀態(tài)之中,此時,尚談不上附有條件;而當被告抗辯意見被否定之后,當事人的反訴處于現(xiàn)實的運行狀態(tài)時,作為其生效前提的條件就失去了其程序上的意義。所以,預備反訴并不是一種典型意義上的附條件反訴?! ?.
7、預備反訴是否為訴的預備合并 所謂訴的預備合并,是指原告在提起主位訴訟的同時,于同一訴訟程序中提起預備訴訟,以備主位訴訟無理由時,可以就其預備訴訟申請法院審判的訴訟合并形態(tài)。如果將反訴看作是一個獨立的訴訟,那么,從形式上看,預備反訴與訴的預備合并在“狀態(tài)的預備性”上具有相似之處。但是,應當看到,訴的預備合并中,存在著兩個訴,一個主位之訴,一個從位之訴。而在預備反訴中,雖然被告存在兩個具有主次順位關系的訴訟上的請求,但這兩個請求之中,只有一個是訴,即作為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