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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國際結算中的票據案例中國G公司(進口商)與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簽訂進口一批纖維板合同,金額為800萬美金,分8批,每批100萬美金,使用遠期匯票付款。合同訂立后:H發(fā)第1批貨,并開立8張遠期匯票;進口行銀行對8張匯票承兌,還給H公司H將匯票轉讓給花旗銀行,匯票到期,花旗銀行要求付款。第一章票據概述第一節(jié)票據的概念、特征和作用一、票據的定義1、廣義:一切有價證券和各種憑證。2、狹義:指以支付一定金額為目的,用于債權債務清償和結算的憑證。(1)在票據的總稱下面規(guī)定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如日本、中國臺灣、中國。(2)票據只包括匯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是與其并列的另一種有價證券。如德國
2、、意大利、日內瓦等(3)票據指匯票和本票,支票包括在匯票之中。如英國和美國。二、票據的分類1、根據票據的性能:(1)支付證券(支票)(2)信用證券(匯票和本票)2、根據付款人是否為出票人:(1)自付證券(本票)預約票據(2)委托證券(匯票和支票)3、票據權利人的記載分類:(1)記名票據(2)無記名票據(3)指示票據三、票據的特性1、流通性(轉讓)受讓人的權利不因前手對票據的權利有瑕疵而受影響受讓人的條件:(1)必須是支付了對價(2)必須是善意地取得票據(3)票據完整而合格(4)票據處于可支付的狀態(tài)2、無因性(獨立于其他因素)不受票據基本關系的影響票據法14條: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
3、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3、要式性(形式和內容符合票據法、票據行為也應合法)票據的要式性是指票據的作為格式和記載事項只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才能產生票據效力,不依法定方式作成的票據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導致票據無效(我國的票據法也強調票據的要式性)。在票據的必要項目方面各國規(guī)定不同:(1)票據的名稱“日內瓦法”強調票據上要有票據名稱的字樣,即標明是匯票或本票或支票(我國票據法2條也有此規(guī)定)“英國法”無此要求。(2)票據金額兩法都規(guī)定如大小寫不一致,以大寫金額為準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
4、,此種票據無效。(票據法8條)“日內瓦法”還規(guī)定,如果有兩個大寫不一致,以數額小的大寫為準。(3)票據的收款人抬頭“英國法”規(guī)定三種票據均可作記名抬頭和來人抬頭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均不可作來人抬頭(4)出票日期“日內瓦法”將此作為必要項目(我國票據法有相同規(guī)定)?!坝ā闭J為無出票日期,票據仍然成立。(5)其它記載方面如“英國法”認為,出票人和背書人可用“免于追索”的文句來免除在票據被拒絕付款時受追索的責任?!叭諆韧叻ā闭J為出票人只能免除擔保承兌的責任,而不能免除擔保付款的責任(我國票據法認為此種責任不可免除)。4、文義性(票據文譯的解釋)5、提示性(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債務人提示)6、返還性(票
5、據交付給付款人,結束票據的流通)繳回證券7、設權證券8、有價證券:代表財產權完全有價證券:不完全有價證券:海運提單、倉單等。9、金錢證券:一定金額的貨幣給付10、債權證券物權證券團體證券債權證券四、票據的作用1、支付功能(代替現金的作用)2、信用功能(遠期票據)3、流通功能(使用的功能:貼現和轉讓)4、融資功能(遠期票據向銀行的貼現和再貼現)出票人資金關系票據原因對價受票人受款人背書五、票據的當事人和基本關系1、票據的關系人(1)出票人(drawer):開立票據并交付給他人的人(2)受票人(drawee;payer):付款人,根據出票人的命令支付款項的人,或者是接受票據的人。即期票據在付
6、款前,或遠期匯票在被承兌前出票人是主債務人對票據承擔付款責任(3)受款人(payee):債權人,收取票款的人(4)背書人(endorser):讓與人(transferor),在票據反面簽字將票據轉讓他人的人。第一背書人的前手有: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要求付款遭拒付時有追索的權利背書人對其后手承擔責任(5)承兌人(acceptor):受票人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命令并在票據正面表示承兌的人。(6)持票人(holder):占有票據的人保證對其所承兌的文義付款出票人退居從債務人的地位要求付款或承兌六、票據權利1、定義:票據上的債權,持票人以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為目的而對票據的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2、分類
7、:付款請求權(第一次請求權)追索權(第二次請求權)3、善意取得票據應具備的條件:(1)必須依據票據上的轉讓方法而取得;(繼承和兼并除外)(2)取得票據時無惡意、無重大過失;(3)付對價4、喪失:(1)記載不合或過期;(2)超過保全票據權利的期限(票據法17條)我國票據法規(guī)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