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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首旅酒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擬轉讓所持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51%股權項目資產評估報告摘要天興評報字(2014)第0958號北京天健興業(yè)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接受北京首旅酒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資產評估準則、資產評估公認原則,采用資產基礎法、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評估程序執(zhí)行評估業(yè)務,北京首旅酒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擬轉讓所持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51%股權,對該行為所涉及的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全部權益,在2014年8月31日的市場價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現(xiàn)將資產評估情況報告如下:一、
2、評估目的:根據(jù)北京首旅酒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擬轉讓所持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51%股權這一經濟行為之需要,對所涉及的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全部權益進行評估,提供該資產截止評估基準日的市場價值,為該經濟行為提供價值參考依據(jù)。二、評估對象: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于評估基準日的股東全部權益。三、評估范圍: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的整體資產,包括經專項審計后負債表中列示的資產與負債。四、價值類型:本次評估價值類型為市場價值。五、評估基準日:2014年8月31日。六、評估方法:資產基礎法和收益法。七、評估
3、結論(一)資產基礎法評估結論在持續(xù)經營前提下,截至評估基準日2014年8月31日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總資產賬面價值為14,363.43萬元,評估價值為16,260.96萬元,增值額為1,897.53萬元,增值率為13.21%;總負債賬面價值為8,360.84萬元,評估價值為8,360.84萬元,評估無增減值;凈資產賬面價值為6,002.59萬元,凈資產評估價值為7,900.12萬元,增值額為1,897.53萬元,增值率31.61%。各類資產及負債的評估結果見下表:資產評估結果匯總表金額單位:人民幣萬元賬面價值評估價值增減值
4、增值率%項目ABC=A-BD=C/A×100%1流動資產8,767.808,767.80--2非流動資產5,595.637,493.161,897.5333.913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363.18362.08-1.10-0.304長期股權投資4,049.313,955.53-93.78-2.325固定資產169.27225.4556.1833.196無形資產867.942,846.881,978.94228.007長期待攤費用42.71--42.71-100.008遞延所得稅資產33.2233.22--9其他非流動資產70.007
5、0.00--10資產總計14,363.4316,260.961,897.5313.2111流動負債8,340.848,340.84--12非流動負債20.0020.00--13負債合計8,360.848,360.84--凈資產(所有者權益)6,002.597,900.121,897.5331.61(二)收益法評估結論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截至評估基準日采用收益法評估后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7,146.95萬元,評估增值1,144.36萬元,增值率19.06%。(三)最終評估結論的確定本次采用資產基礎法評估后凈資產價值為7,900
6、.12萬元,收益法評估后股東全部權益價值為7,146.95萬元,資產基礎法評估結果高于收益法評估結果753.17萬元。1.兩種方法評估結果差異的主要原因是:兩種評估方法考慮的角度不同,資產基礎法是從資產的再取得途徑考慮的,反映的是企業(yè)現(xiàn)有資產的重置價值。收益法是從企業(yè)的未來獲利能力角度考慮的,反映了企業(yè)各項資產的綜合獲利能力,近年來,旅行社行業(yè)的獲利能力降低,收益情況下滑。2.本次評估最終選取資產基礎法評估結果作為最終評估結果,理由如下:目前對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采用收益法評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考慮到
7、旅行社行業(yè)受宏觀經濟等因素影響較大,對被評估企業(yè)未來經營業(yè)績的預測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資產基礎法在理論上是一種比較完善和全面的方法,資產基礎法評估價值能比較客觀地反映一個企業(yè)的公允市場價值。綜上理由,本次評估最終選取資產基礎法評估結果,即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股東全部權益價值在2014年8月31日所表現(xiàn)的市場價值為7,900.12萬元。本次評估是在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會按其假設持續(xù)下去,并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發(fā)生重大改變即持續(xù)經營的假設前提下進行的。我們特別強調:本評估意見僅作為交易各方進行股權交易的價值參
8、考依據(jù),而不能取代交易各方進行股權交易價格的決定。根據(jù)委托協(xié)議的約定,本報告及其結論僅用于本報告所設定的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根據(jù)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本評估報告使用的有效期限為1年,自評估基準日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