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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中國(以下簡稱甲方)與國(以下簡稱乙方)于年月_日在中國簽訂了合資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合同,特制訂本公司章程。第二條合營公司的名稱:。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第三條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情況:甲方:中國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乙方:國公司。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職務:,國籍:。第四條合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各
2、方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營公司承擔責任。第五條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合營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社會公德、商業(yè)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第六條合營公司的宗旨:。第七條合營公司的經營范圍:。第八條合營公司的生產規(guī)模:。7第一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第九條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萬美元。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為萬美元。(注: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也可為其它可自由兌換幣種,根據實際情況填寫)第十條甲、乙方出資如下:甲方:認繳出資額為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其中
3、貨幣萬美元實物萬美元土地使用權萬美元知識產權萬美元乙方:認繳出資額為萬美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其中貨幣萬美元實物萬美元知識產權萬美元(注:投資方為兩個以上的應順序填寫)第十一條合營公司的注冊資本自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分期繳付。第一期在三個月內繳付,不少于注冊資本的15%。其余注冊資本應在月內繳付。(注:其余注冊資本最遲應在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兩年內繳付,投資公司可在五年內繳付)(注:投資者可自行約定出資的期限,但應符合《公司法》和外商投資企業(yè)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增加注冊資本變更登記的,向登記機關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投資者應繳付不低于
4、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可在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在五年內繳足。)第十二條合營各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據以發(fā)給出資證明書。第十三條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的,須經7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一方轉讓時,他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第十四條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調整,應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第四章董事會第十五條本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為董事會成立之日。第十六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
5、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長一名,由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長____名,分別由_______方委派。董事任期為年,經委派可以連任。合營各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注:董事任期三年以下,由投資者自行確定。)第十七條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1、修改公司章程;2、解散公司;3、調整公司注冊資本;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5、公司合并或分立;(注: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第十八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
6、,應當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營企業(yè)。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歸檔保存。7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第二十一條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第五章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jiān)事會,成員人,由產生。(注:由投資者自行確定——共同選舉或各投資方委
7、派)監(jiān)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中股東代表與職工代表的比例為:。(注:由投資者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投資者人數較少、規(guī)模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jiān)事)第二十三條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依照《公司法》第
8、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五)其他職權。(注:由投資者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guī)定應將此條刪除)監(jiān)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jiān)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