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房屋買賣合同撤消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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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賈某房屋買賣合同撤消權糾紛案賈某房屋買賣合同撤消權糾紛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秀春,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滿族,住址沈陽市沈河區(qū)大西路五段88號?! ∥写砣耍焊呓穑本┞“猜蓭熓聞账蓭?。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若飛,女,193年7月12日出生,漢族,沈陽市商業(yè)銀行退休職工,住址沈陽市大東區(qū)大東路四段優(yōu)秀里號。  委托代理人:葛長勝,遼寧盛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簧显V人(原審被告):賈永東,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沈址陽市沈河區(qū)北熱鬧路9-1號223室。  委托代理人:葛長勝,

2、遼寧盛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秀春因與被上訴人吳若飛、賈永東房屋買賣合同撤消權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XX]沈河民一房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于XX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XX年9月19日受理此案后,由審判員董菁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馬巖、代理審判員李方晨共同組成合議庭,于XX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秀春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金,被上訴人吳若飛、賈永東的委托代理人葛長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被上訴人吳若飛所有的房屋,座落于沈陽市沈河區(qū)南清真路

3、46號411,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建筑面積為6768平方米,用途為住宅。賈永東系沈陽市沈河區(qū)經(jīng)緯信息站的主要負責人,XX年10月20日,吳若飛出具委托書一份,委托事項為委托賈永東、曹明娟辦理沈河區(qū)南清真路46號411房屋(即爭議房)出賣一事,委托權限為:代本人簽訂合同、確定價格、代收房款、代為交付房屋。XX年12月2日沈陽市沈河區(qū)經(jīng)緯信息站在《沈陽今報》上打出廣告,寫明:低售門市,奉天街70平,49萬。并留了賈永東的聯(lián)系電話。王秀春看到該廣告后,便和賈永東聯(lián)系買房事宜。在看房期間,賈永東向其提供了吳若飛的房屋產(chǎn)權

4、證、吳若飛與廣全裝修公司簽訂的租賃協(xié)議書、委托書。王秀春看到所爭議的房屋已經(jīng)將窗改成門,并正由廣全裝飾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承租。在提供的吳若飛與廣全裝飾裝修公司簽訂的租賃的協(xié)議中寫明:吳若飛將窗改門門市南清真路46號411室租給廣全裝飾裝修工程公司,租期為三年,年租金為3萬2千元等內容。XX年10月28日賈永東以吳若飛的名義與王秀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合同規(guī)定,吳若飛將爭議的房屋以4萬元人民幣出售給王秀春(其中包括一年房租),王秀春先支付吳若飛定金2萬元,待雙方到房產(chǎn)交易部門簽字確認買賣關系查檔之后,王秀春支付

5、吳若飛剩余全部房款。并由吳若飛負責結清房屋以前水、電、煤氣、采暖費等一切費用。XX年10月27日王秀春向吳若飛支付購房款2萬元,吳若飛給王秀春出具收據(jù)一張,明確寫明收到王秀春購房款2萬元。XX年10月29日,王秀春向吳若飛支付購房款19萬元,XX年11月1日,王秀春向吳若飛支付購房款20萬千元并辦理了該房的契稅證,在房產(chǎn)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時,王秀春發(fā)現(xiàn)所購買的房屋沒有窗改門的審批手續(xù),并非經(jīng)營性用房,而自己是按照門市房的價格交付的購房款,遂雙方產(chǎn)生訴訟,在XX年12月26日王秀春起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是: 

6、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協(xié)議、房屋產(chǎn)權證、房屋契稅證,經(jīng)開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在卷證明?! ≡瓕彿ㄔ赫J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原告王秀春親自到合同標的物即房屋所在地查看了房屋狀況而與被告吳若飛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原告王秀春亦看到了房屋的所有權憑證及使用用途,因此原告王秀春對房屋的性質、標的物的品種不存在錯誤認識,不構成重大誤解,現(xiàn)原告王秀春要求撤銷合同退還購房款及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jù),故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秀春的訴訟請求。訴訟費9

7、,33元,由王秀春負擔。  宣判后,王秀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審法院僅以原告王秀春親自到房屋所在地查看了房屋狀況以及王秀春亦看到房屋所有權憑證及使用用途,就認定王秀春對購買的房屋的性質不存在認識錯誤,不構成重大誤解,是錯誤的。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予以改判?! ”簧显V人吳若飛、賈永東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秀春基于吳若飛的委托人賈永東在報紙上刊登低售門市房的廣告,并看到房屋已被窗改成門,并看到吳若飛與廣全裝修公司的合同內容后,才愿以

8、4萬的價格購買建筑面積為6768平方米的爭議房屋。被上訴人吳若飛、賈永東明知其出售的房屋沒有有關的窗改門的審批手續(xù),不將真實情況告知買受人王秀春,使王秀春以每平方米,928元的價格購買爭議房,爭議房屋為年建造的普通民宅,座落于沈河區(qū)南清真寺街,該地點的新商品房平均價格為4,000元,商業(yè)網(wǎng)點門市房平均價格為,000元,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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