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訴訟機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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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民交叉案件訴訟機制探究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和飛速進步,涉及民事權益的紛爭和經濟利益的沖突大量出現,民事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案件越來越多,其中,有的民事經濟糾紛涉嫌經濟犯罪,有的則與經濟犯罪案件互相交織,有的則刑民難辯。面臨著如此復雜多變的刑民交叉案件,我們該如何應對?它的訴訟機制該如何運轉?是堅持傳統的“先刑后民”的操作觀念與操作技術還是采用“先民后刑”的操作調整,抑或是采用現在有學者呼吁的“刑民并行”,成為了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娟P鍵詞】刑民交叉案件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5德國法學家克勞斯.羅克辛所說,“刑法與民法在

2、概念上的明確區(qū)別,是19世紀法學的重大成就,但在今日,我們認為此項嚴格的區(qū)別是一個錯誤的概念,刑法與民法的再接近實有必要”。[1]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過分講究物質的經濟社會,涉及民事權益的紛爭和經濟利益的沖突大量出現,民事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案件越來越多,有些民事經濟糾紛涉嫌經濟犯罪,有些則與經濟犯罪案件互相交織,有些則刑民難辯。對此,我國現行立法上還存在著諸多的缺陷,法律規(guī)定與司法解釋、部門規(guī)章之間沒有達到協調統一,甚至出現互相沖突的現象。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解析要深入研究刑民交叉案件的訴訟機制,首先要理清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江偉教授認為,刑民交叉案件

3、即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牽連、相互影響的案件。在此基礎上,依案件的具體表現形式,將刑民交叉案件劃分為三類:第一類,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牽連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例如同一行為主體實施了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分別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都是基于同一行為主體,法律事實牽連,刑民案件交叉。第二類,因同一法律事實涉及的法律關系一時難以確定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第三類,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從而構成刑民

4、案件交叉。此類交叉實質上是源于法規(guī)競合,由于刑法和民法都對該項事實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且競相要求適用于該法律事實,造成刑民案件的交叉。[2]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現行訴訟機制的不足5為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能夠正確、合理的適用法律,我國先后出臺了五個規(guī)范性文件來規(guī)定和細化刑民交叉案件的訴訟機制?,F行有效的1997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97年規(guī)定》),1998年4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98年規(guī)定》)和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關

5、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00】47號),大多數規(guī)定從開始施行至今已經十多年了,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和變遷,或多或少的出現了問題,為我國刑民交叉案件的訴訟機制的運行帶來了各種各樣的難題與挑戰(zhàn)。第一,程序銜接規(guī)定不完善,未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救濟的及時性。刑民交叉案件之所復雜,因為其不僅涉及了民事法律關系,還涉及了刑事法律關系,甚至部分案件需要接受兩種不同的法律規(guī)范的分別評價和處理,這就必然涉及到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交接、協調問題。依據《98年規(guī)定》的第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

6、,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钡谑l規(guī)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5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比嗣穹ㄔ焊鶕嚓P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起訴或中止民事訴訟的審理,將涉嫌犯罪的材料向偵查機關移送,由于沒有相關程序法的規(guī)定和約束,以及相關救濟監(jiān)督程序的缺失,常常發(fā)生偵查機關對被移送的案件長期未做答復,或者公安、司法機關之間互相推諉等,

7、導致案件長期懸而未決。都說“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在上述情況下,于當事人而言,也許這遲來的正義都成了奢望。故刑民交叉案件訴訟程序銜接規(guī)定不完善,嚴重影響了保障當事人權利救濟的及時性。第二,教條式的“先刑后民”的操作方式,損害了被害人權利救濟的及時性。長期以來,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先刑后民作為主要操作方式被廣泛的運用。先刑后民,是指法院在審理民商事糾紛時,發(fā)現涉嫌刑事犯罪,應當由偵查機關對刑事犯罪事實進行處理,法院必須先對刑事部分進行審理,再就民事部分進行審理,或者由法院審理刑事部分時附帶審理民事部分,如《98年規(guī)定》中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中所規(guī)定的

8、。任何理論都是一定的理想狀態(tài)作為前提,作為假設的,先刑后民的操作方式不僅可以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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