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研究論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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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責任保險制度研究論文[摘要]:董事責任保險是以董事、經理向公司或第三者(股東、債權人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董事、經理等經營者的風險、義務、責任日益加重。為了最大限度地激勵優(yōu)秀的經營者大膽從事工商業(yè)活動,為股東謀取最大的盈利,西方國家公司法往往規(guī)定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對董事、經理經營中的某些過失責任運用保險機制分散其風險。本文就我國董事責任保險建立的必要性以及董事責任保險的立法框架進行了論證。[關鍵詞]:公司法,董事責任,經理責任,責任保險,保險制度一、建立我國董事責任保險之理論根據董事責任

2、保險是指以董事、經理向公司或第三者(股東、債權人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美國的董事責任保險制度在世界各國最為典型。目前,美國大公司中的90%以上已實施董事責任保險。建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乃是基于市場的內在要求。1.董事責任多樣化在發(fā)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更為徹底,出現了所謂的“董事會中心主義”,董事會成為公司運行機構的中心,其職權得以急劇膨脹。種種情況表明,董事、經理的職權必須受到約束,否則,股東、債權人及社會公共利益都無從保障。各國公司立法為適應形勢發(fā)展的需要,從不同的角度強化董事、經理的義

3、務和職責。一方面,法律首先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中明定董事對公司、股東及社會公眾法定義務,如:董事的忠實義務、董事的注意義務、董事及時支付雇員工資的義務等,并對董事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予以規(guī)定;另一方面,法律亦賦予股東、債權人及社會公眾各種權利及相應的救濟措施,如:股東提案權、質詢權、派生訴訟等,同時建立監(jiān)事會、獨立的審計人、外部董事等制衡機制對董事的權力予以約束,以抑制經營者濫用權力的行為??傮w上看,強化公司董事、經理的義務與責任是市場經濟國家的一種普遍趨勢。2.利益的平衡9學海無涯董事、經理責任加重的積極方面在于,它可以促使經營者更加

4、審慎地經營管理公司,防止其濫用權力損害公司、股東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從而增強企業(yè)管理者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其消極的方面在于,太重的責任有時會造成經營者權利、義務的失衡,從而挫傷其積極性,最終促成其以保守姿態(tài)經營公司,或者干脆拒絕接受董事、經理職務。從長遠看,這種消極的后果會降低經營者的整體素質。公司的經營活動歸根到底是為股東獲取利益,在公司盈利之時,股東無疑會財源滾滾;公司虧損時,股東則只承擔有限責任。董事、經理在履行職責時,可能會因經營不善的過失行為而影響股東或公司的利益,但董事本人并非這一行為的受益者,對經營者苛以過重的責任,可能會

5、造成經營者利益的失衡;同時,法律對經營者義務和責任的要求促使董事、經理積極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但經營者的行為越積極,則越有可能因過失致人損害;反之,經營者如不積極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則本身就可能構成對其義務要求的違反(如:注意義務、勤勉義務等),例如:公司在市場上履行持續(xù)公開信息的義務時,董事、經理因疏忽大意而遺漏重要信息,則極有可能對遭受損失的證券持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董事、經理在沉重的義務和責任面前,希望法律能允許其利用某種風險轉移機制,合理地降低因可以理解的經營過失而導致的責任。否則,許多優(yōu)秀的經營者將會在沉重的責任面前顧慮

6、重重,樂于采取保守的“駝鳥政策”,“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缺乏創(chuàng)新的勇氣和開拓的氣概。從長遠看,這種心理狀態(tài)會嚴重地制約職業(yè)企業(yè)家階層的形成與發(fā)展,使公司資本難以增值,股東難以得到高額的投資回報,最終制約一國經濟的發(fā)展?;谝陨峡紤],發(fā)達市場經濟國家乃從立法上設計了相應的董事風險轉移機制,允許公司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對董事、經理經營中的某些過失責任運用保險機制分散其風險,董事責任保險制度遂應運而生。這就最大限度地激勵優(yōu)秀的經營者大膽從事工商業(yè)活動,為股東謀取最大的盈利。3.我國市場經濟發(fā)展的現實需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企業(yè)的經營

7、者面臨著高度的經營風險,加之法律的逐步健全以及人們權利意識的增強,董事、經理的義務和責任日漸加重,企業(yè)的經營者已經感到了各種壓力和風險。9學海無涯從立法來看,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我國正在從不同的角度強化董事、經理的義務和職責,從此要求經營者的經營管理活動符合公司、股東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例如,我國《證券法》第63條對違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的賠償責任予以了規(guī)定,這使第三人追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有了明確的根據。如果說上述規(guī)定是公司外部對經營者責任的加重,對經營者決策程序、機制、責任等制度的建立則是公司內部對董事、經理責

8、任的加重。內部責任制度從根本上說,旨在恢復和完善企業(yè)法固有的一般責權利制衡機制,從而促進公司治理結構的高效、合理。從現行政策看,《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yè)改革和發(fā)展若干重大問題決定》提出要建立企業(yè)經營管理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如果我們把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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