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稅收稅務研討畢業(yè)論文 并稅式改革與“黃宗羲定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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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師范大學本科畢業(yè)論文考籍號:XXXXXXXXX姓名:XXX專業(yè):財政稅收稅務研討論文題目:并稅式改革與“黃宗羲定律”指導老師: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編者按:最近溫家寶總理在人大會議上談農(nóng)村減負問題時提到了“黃宗羲定律”。為了幫助讀者了解這一問題,特轉載秦暉先生此文。我們同時轉載溫家寶總理講話的有關報道,黃宗羲有關論述的出處——《明夷待訪錄·田制三》,并陸續(xù)刊登有關文章和報道,請注意查閱。(2003/3/17)    近年來“農(nóng)民負擔”問題日益成為決策層、理論界和社會大眾關注的對象。而“減負”年年講,“負擔”逐年增,已成為我國經(jīng)濟繁榮中搶眼的暗點之一。為此人們從純財政

2、角度提出并實踐了許多對策,如絕對量控制、負擔率控制、發(fā)放負擔卡、壓縮財政開支等等,而“并稅除費”的征收方式改革則似乎是人們講得最多的,一些論者還稱之為治本之策?!     ∥沂琴澇稍谝欢l件下“并稅除費”的,因為當前“稅輕費重”之弊的確十分突出。但應當強調(diào)的是:“并稅除費”決不是治本之策,而且如無其他改革配合,它的“治標”效果也不能期望太高,甚至在某種制度環(huán)境下它的中長期效果可能是適得其反的。在這方面,我國歷史上的教訓不少,財政史上所謂的“黃宗羲定律”就很發(fā)人深省?!     ”环Q為中國“啟蒙思想家”的明清之際大儒黃宗羲,在那個錦衣衛(wèi)、東西廠的特務政治和“清歌漏舟之中,痛飲

3、焚屋之內(nèi)”的痞子世風葬送了明王朝、儒生們的抗清也已完全失敗后,痛定思痛,不僅對明王朝而且對整個傳統(tǒng)體制都進行了深刻反思。他以“天下為公”的儒家信條為武器,不僅對專制君主制,而且對秦以來兩千年間的“法制”、政治上的內(nèi)外朝之制、科舉選官及胥吏之制、軍事上的兵志與方鎮(zhèn)之制、經(jīng)濟上的土地制度與賦役制度、以及后宮宦官制度、學校制度等,都進行了系統(tǒng)的評論。其中,他批判一條鞭法而要求恢復賦役分征,似乎顯得頗為“保守”。但只要我們不抱有越晚近的東西越“進步”的先入之見,就應當承認他的批判是極有洞見的,而且他的評論實際上遠遠超出一條鞭法本身,對傳統(tǒng)帝國千年以來“農(nóng)民負擔問題”及其解決方法的根

4、本缺陷,也堪稱認識深刻。他的這些話對我們今天面臨的同類問題,也不無啟示意義?!     “ㄒ粭l鞭法在內(nèi)的歷代“并稅式改革”,連同“易知由單”這樣的配套措施,在中國歷史上都是屢屢出現(xiàn)。由于我國傳統(tǒng)賦役歷來就有“明稅輕、暗稅重、橫征雜派無底洞”的弊病,而在專制王朝費用剛性增長的條件下,財政安排只能“量出制入”而不能“量入為出”。為克服胡征亂派之弊、減少稅收中途流失和官吏層層貪污中飽,并稅—除費—簡化稅則,就成為主流的改革思路。僅在明清兩代,便搞過“征一法”、“一串鈴”、“一條鞭”、“地丁合一”等等。其宗旨都是要求把從朝廷到基層的明暗正雜諸稅(賦、役)“悉并為一條”,“一切總征

5、之”。并同時下令不得再征他費,往往還給農(nóng)民發(fā)放“易知由單”(法定稅目表),允許農(nóng)民照單納稅并拒納所列稅目以外的雜派?!     ∫话阏f來,上述改革大都可以在短期內(nèi)使“向來叢弊為之一清”。[1]然而它的中長期效果卻無例外地與初衷相反。原因很簡單:原來稅種繁多時雖有官吏易于上下其手之弊,但這些稅種包括了能夠“巧立”的一切“名目”,也使后來者難以再出新花樣。如今并而為一,諸名目盡失,恰好為后人新立名目創(chuàng)造了條件。時間稍移,人們“忘了”今天的“正稅”已包含了以前的雜派,一旦“雜用”不足,便會重出加派。黃宗羲精辟地把它總結為“積累莫返之害”,他說:      唐初立租庸調(diào)之法,有田則

6、有租,有戶則有調(diào),有身則有庸。租出谷,庸出絹,調(diào)出繒纊布麻,……楊炎變?yōu)閮啥悾藷o丁中,以貧富為差。雖租庸調(diào)之名渾然不見,其實并庸調(diào)而入于租也。相沿至宋,未嘗減庸調(diào)于租內(nèi),而復斂丁身錢米。后世安之,謂兩稅,租也,丁身,庸調(diào)也,豈知其為重出之賦乎?使庸調(diào)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楊炎之利于一時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有明兩稅,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銀差,蓋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條鞭法,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之額,均徭、里甲、土貢、雇募、加銀之例,一條總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銀力二差又并入于兩稅也。未幾而里甲之值年者,雜役仍復紛然。其后又安

7、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豈知其為重出之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條鞭之利于一時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萬歷間,舊餉五百萬,其末年加新餉九百萬,崇禎間又增練餉七百三十萬,倪元璐為戶部,合三餉為一,是新餉練餉又并入于兩稅也。至今日以為兩稅固然,豈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練餉、新餉之名不改,或者顧名而思義,未可知也?!岛?!稅額之積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者亦無幾矣。[2]      這意思是說:唐初的租庸調(diào)制度本來分為土地稅(即“租”,征收谷物)、人頭稅(“庸”,征收絹)和戶稅(“調(diào)”,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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