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論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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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方法論的意義法律方法論的意義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學院 陳金釗*陳金釗(1963.12-),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山東大學威海分校副校長,法學博士,法理學專業(yè)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法律解釋學。地址:山東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號,郵編:264209;電話:0631-5688098;傳真:0631-5681492;E-mail:jzchen@sdu.edu.cn.摘 要:本文從正反兩個方面研究梳理了法律方法論的功能。作者認為,法律方法論對維護法治、防止專斷、正確地應用法律等有著積極的意義。但作者同時指出,法律方法論不是指純粹邏輯技巧的綜合,而是指從大的方面整合了法律價值、社

2、會關系和法律文本的理解藝術。這種藝術雖然并不能保證判決結論的正確性,但可以提高判決的理性成份。因而,我們既不能輕視法律方法的研究,也不能在實踐中把其置于絕對的位置。法治建設需要法律方法論。關鍵詞:法律方法 法治 法律方法論的異化在中國法學界,關于法律方法論的研究剛剛起步,法律方法論自身的“合法性”問題還沒有解決,而它卻遇到了“內(nèi)外交困”的情景。從外部環(huán)境來看,西方法學界正在對法律方法論圍攻,許多學者提出不存在獨立的法律方法命題,認為所謂法律方法并沒有什么特別之處,只不過是一般的方法在法律場景中的應用,如邏輯的方法,經(jīng)濟學的方法或倫理學的方法等,即使是像法律思維這樣的概

3、念,許多學者也都認為那不過是日常思維在司法中的應用。甚至有學者還認為,法律方法對法治沒有起到正面的作用反而走上了法治的反面,成了破壞和瓦解法治的方法。從內(nèi)部環(huán)境看,在中國的法學界,甚至在中國的律學傳統(tǒng)中,法律方法論一直不受重視,很少有著述專門研究法律方法論。在大學的法科教育中,知識和原理的傳授構成了法學的主干內(nèi)容,而司法倫理學、法律方法論這樣一些職業(yè)必修課至今在絕大多數(shù)法學院中還沒有一席之地。法律方法論在主流法學中倍受冷落。盡管這幾年在許多學者中萌動了法律方法論意識,(如部分大學開設了法律方法論課程,法律思想網(wǎng)中也有了法律方法論的欄目,有一些學者開始研究法律方法論的課

4、題)并且很多學者相信,規(guī)則(包括程序)、理念和方法是法治實現(xiàn)不可或缺的因素,但從總體上看,法律方法論仍然處在學界的邊緣。甚至連法院系統(tǒng)的研究(包括)機構也沒有正視法律方法論的應有地位。法官們研究的課題多圍繞完善立法,而所謂培訓工作大多是對新法規(guī)的宣傳。這些都彰顯了對法律方法的意義進行研究的必要性。一、法律方法論的積極意義(功能)德國法學家伯恩·魏德士在其所著的《法理學》第二十章中敘說了法學方法論的功能,1現(xiàn)循其提供的基本思路對其研讀如下:1、法律約束力作為憲法要求——法律方法論有利于權力的分立。憲法將法律應用歸結到國家組織的基本原則中,宣布一切活動都要受到法律的約束。

5、在基本法的效力領域,都有法律原則明示:法律應用的方法不能由解釋者任意選擇。法官等法律人只能是根據(jù)已公布的法律闡釋規(guī)范的意義及事實的法律意義。這樣立法者就成了一般規(guī)范的創(chuàng)立者,而法官等法律人就成了法律的應用者,立法與司法有了明顯的分工。2但也有相反的觀點,有學者就認為,“司法披著‘解釋’的外衣,篡奪了立法的功能。”3只要是解釋都程度不同地帶有“任意”或主觀的成份,它不可能原封不動地都依法解釋,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也與立法有同樣的功能?,F(xiàn)實主義法學或后現(xiàn)代法學的理論都帶有這種傾向。德國法學家拉倫茲指出:“如果大家追隨這種見解,并且認為對價值判斷本身不能作合理論證,那么法學可以

6、有助于推衍出‘正確’53法律方法論的意義裁判的希望可以說是完全破碎了……法官受法律約束。根本無法實現(xiàn),所謂法律支配,只是一種幻想?!?法律方法論主要是研究司法方法,重點要解決法律規(guī)則向判決的轉換過程,而要研究司法問題,首先得弄清楚司法與立法的界限,明確立法與司法的不同分工。立法向社會輸入一般的法律規(guī)范,而司法則為當下的案件尋找規(guī)范。立法者與司法者的權力明顯分開,針對個案的規(guī)范不單純由一般規(guī)范的涵蓋來完成。但是,司法者的“立法”權實際上是針對個案的“立法”,不屬于向社會輸入一般規(guī)則式的立法。法律方法論在這里只是為了立法與司法權的詳細劃分提供了幫助。這一結論在大陸法系表現(xiàn)

7、得尤為典型。另外我們還可以根據(jù)立法與司法活動的特點來進一步區(qū)分司法與立法權力的界限。比如在法律解釋權的問題上,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都享有該項權力,對二者的區(qū)分可以在權力行使的主動性與被動性以及解釋對象的一般性和個別性上來區(qū)分。還有法律方法的多樣性也在一定程度可以防止法官的專權。當法官能用一種方法解釋清法律的含義時,他可以用其他方法進行輔助證明。但實際情況往往是,用一種方法難以敘說清楚具體案件中的法律意義,這時法官就必須運用其他方法繼續(xù)他的解釋,“除非有嚴重的法律不法之情形,其不得動輒基于法理念修改實證法?!?2、法律方法論加強了法官的自我監(jiān)督與法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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