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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檔憲政精神借鑒/憲政領袖在戰(zhàn)爭年代經常產生此種偉大領導作用。因為和平年代通常不會容忍領袖的高于一切的權力。例如美國三位偉大總統(tǒng)都是產生在戰(zhàn)爭年代。但和平總是大多數(shù),中國幾千年歷史,偉大領袖總是只有那么幾個,漢武帝、李世民、康熙大帝、毛澤東等,而且他們到晚年都不同程度的走向昏庸。而他們在漫長歷史長河中寥寥無幾。在和平時期不大可能誕生能夠糾正龐大官僚集團的領袖,正如斯密所說:“從一些有充分機會的觀察者的記載來看,俄羅斯帝國的可悲情況就是這樣。沙皇本人也沒有權力反對那個官僚集團;”[2]一個高于法律的領袖的存在,他的意圖是多變的,一個人高于法律,其
2、他人不可能按照法律行事,他們不可能既按照領袖指令行事,又按照法律行事。歷史研究表明,即便是在美國,領袖也是經常打破法律的限制的。領袖之所以成為超級領袖是因為他們的很多鼓動訴諸于感情,狂熱的群眾有時會失去理智。戰(zhàn)時強人眾多,因為猜忌常常引發(fā)迫害,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劉邦、朱元璋、斯大林、羅伯斯皮爾等。柏拉圖說:“一個國家的法律若居于次要地位,它離覆亡的日子也不遠了”。[3]這一句話說對了一半,他適用于既沒有強有力的領袖,又不能實行法治的國家。亞里士多德在倫理學中說:“我許可的不是人的統(tǒng)治,而是法律的統(tǒng)治”。[4]2016全新精品資料-全新公文范文-全
3、程指導寫作–獨家原創(chuàng)15/15精品文檔柏拉圖的意見說明了非法治國家的不斷衰弱的必然趨勢。為什么會這樣呢?顯然在一個沒有強力領袖的人治國家,最高領導人也要超越法律。在這樣的國家,權力是呈自上而上的金字塔形的。每個人只要讓上級滿意,其他一切都不重要,每個人在上級面前常常失去自我,人格獨立是一件很困難的事,崇高只有在獨立的人格時才成為可能。人在這個社會的福利是根據(jù)自己層級的高低。在人治社會的和平時期,薩特認為:當社會成員已習慣于按上級指示辦事,根本不再想眼下的工作與社會目標的關系的時候,這個社會隨著全部制度的完善,最后演變成完全由領袖的意志代替社會的意志
4、、個人的自由意志完全被剝奪的“官僚國家”。實行高度集權制的政黨和國家就是“官僚國家”的典型形式。“官僚國家”的出現(xiàn)乃是集團共同實踐的最深刻的墮落和異化。高高在上的領袖人物由于遠離實際,很容易出現(xiàn)失誤,而且失誤造成的損失十分慘重。一旦集團下層成員深刻地認識到來自上方的決定根本不代表自己的意志時,他就會恢復自己的自由狀態(tài),采取與集團對抗的姿態(tài),并醞釀新的革命。一旦遇到時機,社會歷史又展開新的一輪循環(huán)。治亂循環(huán),一個社會沒有積累,強大是不可能的。2016全新精品資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導寫作–獨家原創(chuàng)15/15精品文檔在這種社會如果某人不想被邊緣化,除
5、了追求自己的利益似乎無所適從。不在上級面前時,尋求按照自己層級的利益往往是普遍現(xiàn)象。文人要么屈服于權力,要么被邊緣化。整個社會失去公正感、失去親切感,失去歸屬感。很少有人有公共領域考量,在不受監(jiān)督的情況下,只要符合自己利益,無所謂公共利益,無所謂自覺遵守公共法規(guī)。法嚴時引起官民沖突,因為有權勢是受更少懲罰的,一個對社會沒有公正感的人受到懲罰時,反抗并不少見。法弱時,鼓勵犯罪。即便高層不變成獨裁者,但不能保證他的高級下屬的子女親人不利用權力尋求自己發(fā)財。腐敗讓部分人暴富,這激起窮人的嫉妒,產生對整個政府的不滿。美國也有對當局不滿的人,例如在1812年
6、與英國的戰(zhàn)爭中,紐約等東北三州的人拒不參戰(zhàn),而且在戰(zhàn)爭中作壁上觀,但主流對他們保持寬容,不至于使社會進一步分裂。一個一盤散沙充斥著不滿和腐敗的社會不衰弱都難。唐以后的社會反映了這種傾向。如何實現(xiàn)法治,首先是制定一部可執(zhí)行的憲法,并使憲法真正得到實施,憲法的可實施與否決定著社會是法治還是人治,一個國家如果連憲法都不能遵守或遭到踐踏,那還有什么法這個國家不敢違背?說是法治國家誰能夠相信?法治國家是憲法的目的,也是實施憲法的必然結果。憲法的精神決定著憲法是否可以實施,美國是實施憲政國家的典范,美國憲法的精神有哪些呢?它為什么可以保證美國憲法的可實施呢?美
7、國憲法的制憲精神1、體現(xiàn)了統(tǒng)治必須經過同意的原則2016全新精品資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導寫作–獨家原創(chuàng)15/15精品文檔憲法經過了人民而不是州議會的批準,被認為具有最高的授權。而且在批準的過程中反對意見及其激烈,經過了漫長的辯論,聯(lián)邦黨人文集就是其產物。在批準的過程中錯誤的到了矯正:“聯(lián)邦主義者采取的策略,接受反對者最有說服力的的論點——缺少權利法案……由著名人士塞繆爾亞當斯領導的反聯(lián)邦主義者也贏得了權利法案修正案的承諾——后來麥迪遜和聯(lián)邦主義領袖實踐了這一承諾”。[5]這一原則是至關重要的,因為這一原則一方面劃定了統(tǒng)治者統(tǒng)治的前提條件,使得統(tǒng)
8、治者明白其統(tǒng)治的界限,權力的來源,從而不至于自高自大而侵犯被統(tǒng)治者的利益。另外一方面使得被被統(tǒng)治者參與進來,了解統(tǒng)治契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