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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容在教育資源-天天文庫。
1、(2000年7月31日南通仲裁委員會修訂并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南通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涉外案件的當事人自愿選擇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第三條下列爭議和糾紛仲裁委員會依法不能仲裁:(一)勞動爭議;(二)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三)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
2、扶養(yǎng)、繼承糾紛;(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第二章仲裁協議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協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即視為同意按照本規(guī)則進行仲裁。第五條仲裁協議包括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fā)生前或者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仲裁委員會的意思表示。第六條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第七條
3、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就仲裁協議的效力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仲裁委員會作出書面決定后,當事人不得再就仲裁協議的效力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第八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當事人未依照前款規(guī)定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該仲裁協議的效力。11第三章申請和受理第九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仲裁協議;(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屬于仲裁委員會
4、的受理范圍。第十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文件:(一)仲裁協議;(二)仲裁申請書及相應的副本。仲裁申請書應寫明:1.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郵政編碼、電話號碼;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申請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三)仲裁請求所依據的證據材料。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也可以當即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
5、的,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后,認為仲裁申請書不符合本規(guī)則第十條規(guī)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2日內將案件受理通知書、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發(fā)送申請人;在申請人按規(guī)定預交仲裁費用后將仲裁申請書副本、答辯通知書、本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發(fā)送被申請人。第十三條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后,應當在1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2日內將答辯書副本發(fā)送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
6、的進行。第十四條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的,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庭審辯論終結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但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至開庭后5日內。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變更仲裁申請書或者反請求申請書之日起2日內,將變更仲裁申請書副本、反請求申請書副本發(fā)送當事人。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變更仲裁申請書副本或反請求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第十五條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按照本規(guī)則及所附仲裁費用表的規(guī)定
7、預交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確有困難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部分緩交。申請人不預交,又不申請緩交仲裁費用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反請求適用前款規(guī)定。11第十六條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反請求申請書以及其他有關文件的,應一式三份。如果當事人超過兩人,則應增加相應份數。第十七條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決不能執(zhí)行或者難以執(zhí)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及時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遭受的損失。第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
8、人進行仲裁活動,但最多不超過三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申請增加仲裁代理人人數的,經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