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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蘋果是RS——談蘋果APPSTORE侵權糾紛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趙虎“最近,一些著名作家向本臺投訴,自己的作品在沒有得到任何授權的情況下,卻屢屢在蘋果應用程序商店里上架出售,甚至免費下載,他們對這種公開的侵權行為忍無可忍,不得不通過集體維權的方式向蘋果公司宣戰(zhàn)?!薄胍曬R克.加蘭特爾在的文章《為什么富人優(yōu)先》(whythehaves’comeoutahead)對當事人進行了類型化區(qū)分。該文章認為當事人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偶爾訴諸法院的“孤注一擲”者(one-shotters),簡稱OS;一種是長期從事類似訴訟的“職業(yè)賭徒”(re
2、peat-players),簡稱“RS”。前者一般是離婚案件中的夫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被害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等等,后者一般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保險公司、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還有銀行、出版商等等。進行如此類型化區(qū)分的原因在于這兩種當事人在訴訟中和在訴訟外的影響力、關注點是不一樣的,對案件的玩法大不相同。OS更加專注于個案中利益的最大化,不考慮規(guī)則的形成;RS更考慮長遠利益,考慮規(guī)則的形成,有時候為了規(guī)則的形成可能會犧牲個案的利益。(當然還有其他許多方面的不同,比如法律形成的影響力方面、律師資源方面、知識與金錢方面等許多方面的區(qū)別。)但
3、是就蘋果公司APPSTORE侵權糾紛這個事件的分析,本文認為這個方面的區(qū)別比較重要。相比中國作家,蘋果公司無疑是RS,因為蘋果公司自從成立之后就經歷了大大小小的若干個案件,大部分都是有關知識產權的,這些知識產權案件包括著作權案件、商標案件、專利案件。對于蘋果公司而言,這個著作權侵權糾紛事件不過是眾多案件中的一個部分,自有自己公司的律師與相關部門處理。但是對于多數(shù)的中國作家來說,也許這是第一次主張自己的權益,也許還不知道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權益,也許是第一次知道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第一次與一個公司談判,甚至不知道到底要價多少更加合適。且不
4、說在國家立法的時候,規(guī)定“避風港”原則有無蘋果公司或者與蘋果公司類型相同的公司公關的努力,即使不考慮立法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蘋果公司這種RP也通過一系列的訴訟對實際審批中規(guī)則的形成(該規(guī)則與立法規(guī)則又不同)做出了自己的影響。這些影響是通過對一系列個案處理結果的選擇來進行的:如果個案的結果傾向于形成對自己不利的審批規(guī)則,那么哪怕付出多大的代價也要想辦法和解,盡量等到判決階段(法官也許會幫他們給對方施壓,因為調解率的高低也是衡量法官政績的一個要素);如果個案的結果傾向于形成對自己有利的審批規(guī)則,那么即使案件標的比較小也會堅持到底,堅決要求
5、法院判決。所以,這個事件發(fā)生之后,我們發(fā)現(xiàn)實踐中有關這種案件的判例比較少,可以借鑒的先例比較少。也許有人認為中國是制定法國家,先例對于現(xiàn)在的案件沒有影響。其實不然,首先,中國的法律比較模糊,需要用判例明確;第二,中國的法官也很有趣,沒有先例的判決很慎重,有先例的案件又很有魄力。這個事件首先采取了談判的方式,而不是直接訴諸法庭恐怕有這方面的考慮。從目前該事件的結果考慮上我們也可以看到,蘋果公司的選擇與作家們的選擇出發(fā)點是不一樣的。蘋果公司選擇結論的時候更多的是從蘋果公司以后的發(fā)展戰(zhàn)略進行選擇的,作家們的選擇更加直接的著重于本次蘋果公司
6、的賠償額是多少。所以,蘋果公司堅持中國的避風港原則,雖然在美國他無法這樣堅持。所以,這起事件中,蘋果公司一直采取回避的態(tài)度。當事人的重新組織是使OS變成RS的方式之一,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起的就是這個作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相比單個的作者擁有更多的資源,在考慮因素方面更加傾向于以后規(guī)則的形成(因為維權是其的一項任務),應該說可以彌補OS考慮的不足。相比蘋果公司這樣已經發(fā)展了若干年,經歷過無數(shù)次訴訟的公司,中國作家維權確實非常難。但是中國作家組織起來,一起向蘋果公司維權應該說是一個非常好的辦法。本人在接手一些侵權糾紛案件的時候曾經憂心于
7、被侵權者并不熱衷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他們總是對判決的結果患得患失,要進行成本收益的計算。從一方面來說,這是人的天性,作為理性經濟人肯定要進行成本核算的;另一方面來說,特定類型的案件無人維權,將無法激活法律的規(guī)定,無法產生優(yōu)秀的先例,指導人們以后的行為。這個問題是需要我們繼續(xù)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