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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嚴為本 以寬濟之——淺析朱熹的刑事司法思想》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應用文檔-天天文庫。
1、以嚴為本以寬濟之——淺析朱熹的刑事司法思想以嚴為本以寬濟之淺析朱熹的刑事司法思想 朱熹秉承孔子儒家學術的基本理念,以德禮為治國基本方略,但他洞明社會弊病之所在,深察社會各種矛盾相互交織,日益激化,社會動蕩不安,嚴峻復雜的社會現(xiàn)實,使其認識到單憑傳統(tǒng)的德、禮等治世手段無法實現(xiàn)社會的穩(wěn)定,社會基本現(xiàn)實,必須采之德、禮、政、刑交相為用而不可偏廢的綜合治國策略。其中尤為重視刑罰的救世功能,發(fā)揮刑以輔德的社會作用。 德禮政刑治國方略不僅因為朱熹的傳承儒家思想血統(tǒng),也是朱熹對現(xiàn)實社會弊病的清醒理性認識和救治方策。他曾說:圣人為天下,何曾廢刑政來。朱熹從穩(wěn)定社會,懲治弊病提出
2、的重刑觀,其要義并非如同法家以刑去刑,輕罪重罰。而是要求統(tǒng)治者在重視德禮之治的同時,更應該重視法治,強調(diào)明刑弼教,即所謂律所以明法禁非,亦有助于教化。其重刑在于遵循公正公平的司法訴訟原則,以嚴罰去罪,形成互相勸勉,去惡從善的社會價值模式,從而振已頹之綱紀,而厲已壞之風。據(jù)此朱熹具體提出了以嚴為本而以寬濟之、明謹用刑而不留獄的獨具特色的司法思想。以嚴為本而以寬濟之,它概括了朱熹兩點重要的刑事司法思想,即罰當其罪和疑罪從輕,明謹用刑,減少留獄,慎用贖刑?! ∫?、以嚴為本 以嚴為本,本處嚴本不主要在于重刑與苛罰,朱熹提出以嚴為本是針對南宋司法領域內(nèi)普遍存在著現(xiàn)實的重罪輕
3、罰現(xiàn)象有感而發(fā),應該說嚴字在此處當作嚴格、對應的意思理解,要求罰當其罪,嚴禁重罪輕罰。 1.罰當其罪 針對重罪輕罰,隨意出罪的現(xiàn)象,朱熹認為凡罪之當殺者,必多為可出之途,以侯奏裁,則率多減等;當斬者配,當配者徒,當徒者杖,當杖者笞。罰不當其罪,致罪犯輕逃法網(wǎng),必遺禍無窮。他主張法官斷案應以嚴為本,即要求罰當其罪,嚴禁重罪輕罰。因為重罪輕罰的嚴重后果不僅在于破壞了法律的穩(wěn)定性和嚴肅性,更在于它包庇壞人,蒙冤好人。今人說輕刑者,只見所犯之人為可憫,而不知被傷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盜殺人者,人多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為無辜;是知為盜賊計,而不為良民計也。朱熹清醒地認識到隨
4、意地出罪,并非是善意的釋放,而是對被害人的極端不公平,從社會效果上看,最終會摧毀法律正義的存在?! ≈祆浞磳λ痉▽徟兄械膶?、輕論調(diào),說輕刑的結(jié)果是適得其反:刑愈輕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長其悖逆作亂之心,而使獄訟之愈繁,從而提出執(zhí)法以嚴為本而以寬濟之的司法原則。朱熹認為重罪輕罰是司法者價值的錯位,是為惡人開脫,而使良善蒙冤,是憐憫心和愛心的錯誤使用,從實質(zhì)上看,是充當了罪犯幫兇的不光彩角色。重罪輕罰必將導致法律尊嚴的被踐踏,社會價值體系的偏離,帶來的直接嚴重社會后果是好人遭禍,壞人猖狂。朱熹為此感到痛心疾首:今人獄事,只理會要從厚,不知不問是非善惡只務從厚,豈不
5、長奸惠惡? 殺其人之所當殺,豈不是天理?朱熹明確主張司法要以嚴為本,認為殺人償命是天理,主張罪大者罰重,罪小者罰輕,不能無原則地寬刑或減刑。公正的司法是社會穩(wěn)定的最堅定保證,朱熹的以嚴為本,即要求法官罰當其罪,嚴禁重罪輕罰體本文由.L.收集整理現(xiàn)了樸素的公正司法觀。朱熹以嚴為本的司法思想,根本之處在于恢復法律的嚴格實施的應然狀態(tài),和法家的嚴刑峻法當有根本不同,其終極目的在于實現(xiàn)法律的報應性平衡,實現(xiàn)刑法的恢復正義功能?! ≈祆溥€就重罪輕罰的認識根源進行了剖析:古人察理精密,持身整肅,無偷隋戲豫之時,故其政不待作威而自嚴,但其意則以愛人為本耳。及其施之于政事,便須有
6、綱紀文章、關防禁約,截然而不可犯。然后吾之所謂寬者,得以隨事及人,而無頹弊不舉之處。人之蒙惠于我者,亦得以通達明白、實受其賜,而無間隔欺蔽之患?! ∈ト苏f政以寬為本,而今反欲其嚴,正如古樂以和為主而周子反欲其淡。蓋今之所謂寬者乃縱弛,所謂和者乃哇淫,非古之所謂寬與和者。故必以是矯之,乃得其乎耳。如其不然,則雖有愛人之心,而事無統(tǒng)紀;緩急先后、可否與奪之權,皆不在己,于是奸豪得志而善良之民反不被其澤矣?! ≈祆渲赋?,如果今人說輕刑者,只見所犯之人為可憫,而不知被傷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盜殺人者,人多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為無辜,是知為盜賊計,而不為良民地也。是顛倒了順序,
7、是厚此薄彼。之所以如此,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受佛教的因果報應論的蠱惑,以出人罪以求福報。朱熹還認為恤刑本來是用于疑罪之上的,所謂疑者,非法令之所能決,則罪從輕,避免枉濫。 2.恢復肉刑 西漢初,文景時期進行的刑罰改革廢除了這種刑罰體系。此后歷朝歷代就肉刑的廢復問題展開過多次爭論。宋代,在朱熹之前,仍有人堅持恢復肉刑這一落后的刑罰方式。張載也堅持這樣的觀點。他針對當時北宋死刑過濫的情況指出:肉刑猶可用于死刑。今之大辟之罪且如傷舊主者死,軍人犯逃走亦死,今且以此比刖足,彼亦自幸得免死,人觀之更不敢犯。今之妄人往往輕視其死,使之刖足,亦必懼矣。此亦仁術。人如果犯了像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