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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簡易程序問題研究 我國1996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為提高訴訟效率,增設了簡易程序。但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簡易程序的適用在各地不是很平衡,大部分法院沒能很好地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率達到30%的不是很多,未能有效地發(fā)揮程序分流的功能,立法意圖也沒能得到很好的實現(xiàn)。以海南中院所在轄區(qū)的基層法院為例,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基層法院刑事受案總數(shù)的60%,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卻不足20%。正是因為相當一部分原本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案件,由于種種原因適用了普通程序進行審理。普通程序適用的壓力
2、大了,有人便認為有必要對普通程序進行簡化。事實上,對普通程序進行簡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簡易程序“適用難”矛盾的回避。2001年,海南中院轄區(qū)基層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2045宗,其中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有339宗,占刑事受案總數(shù)的16%,另有84%的案件是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如果我們能夠將現(xiàn)行立法規(guī)定的簡易程序用到位,把至少30%的案件分流出來,那么在提高訴訟效率的同時,也會大大地減輕按照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的壓力。北京市的海淀區(qū)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的比例已達到55%,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效。因此,我們在考
3、察普通程序簡化審必要性問題的同時,不能忽略簡易程序。如果一昧地將符合簡易程序審理條件的案件也按照普通程序搞簡化審理,其法律適用本身就存在問題。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把符合簡易程序審理條件的案件,徹底地分離出來,將簡易程序適用到位,剩下的案件則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如果數(shù)量仍然很大,才有必要考慮簡化審的問題?! ∫?、簡易程序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比例低,適用不到位,有相當一部分符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也被普通程序取而代之。造成簡易程序“適用難”的原因有很多。既有主觀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觀方面的因素。
4、有法官訴訟效益觀念不強、法官業(yè)務水平不高的原因,也有簡易程序本身操作上存在的問題。文昌市法院2002年共受理207宗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僅有8宗,其適用率只有3.86%。我們經(jīng)調(diào)查了解得知,文昌法院并非不愿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而是由于文昌法院刑事審判庭總共只有3名法官,卻要擔負著207宗案件的審理工作,工作量相對較大,而法律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只有20天,把握不好,會出現(xiàn)超審限辦案的被動局面,令辦案法官心有余而力不足。況且文昌法院并未將簽發(fā)判決書的權力下放到合議庭,致使時間原本就很短
5、的審限又因增加了找領導核簽判決書這一環(huán)節(jié)變得更為緊湊。因此,就案件的承辦法官而言,即使有的案件符合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但為了穩(wěn)妥和保險起見,他還是寧愿按照普通程序來進行審理。人力資源的嚴重匱乏和工作機制的滯后制約著簡易程序在部分法院的大幅適用。2002年,海南中院轄區(qū)基層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979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有399宗,占刑事受案總數(shù)的20%。簡易程序適用比例較低的情況可見一斑?! ?、適用出現(xiàn)良莠不齊的不平衡狀況。有的市縣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工作進行得較為順利,如白沙法院,其適用率達
6、到了60%;而有的市縣法院適用率卻不足10%甚至幾乎沒有推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做法。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存在認識上的問題,訴訟效率的意識不強。有的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適用的規(guī)定只是“兩可性”規(guī)定,并不是“確定性”規(guī)定。既然法律規(guī)定在遇到符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時是“可以”適用,那么對此類案件也“可以不”適用,適用與否主要還是取決于承辦人的意愿,不適用并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相反,如果一開始適用了簡易程序,在審理過程中出現(xiàn)了不宜適用的情況后,還得轉為適用普通程序,
7、倒不如干脆直接適用普通程序以省卻日后可能出現(xiàn)不必要的麻煩。再則,簡易程序采取的是獨任審判,在審理過程中有時難免出現(xiàn)對案件把握不準的情況,比如有的自訴案件,對證據(jù)的審查判斷有時比公訴案件還復雜,因此相比較而言,還是普通程序的合議制讓案件承辦法官覺得心里比較塌實。 3、法檢兩家在適用過程中都各自存在著觀念上的誤區(qū)。簡易程序的設置很大程度上體現(xiàn)了法檢兩家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默契配合的特點。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兩家在觀念上都存在著各自的誤區(qū)。法院的誤區(qū)是,認為一旦適用了簡易程序,檢察機關不出庭,缺少了檢察機關的的庭
8、審,有悖司法公正,如果萬一案子辦砸了,豈不自己要負主要責任?而檢察院的誤區(qū)是,認為自己如果不出庭,就無法對庭審進行監(jiān)督,擔心法院不能公正司法。對簡易程序適用的必要性,法檢兩家在認識上很難統(tǒng)一。我們在調(diào)研中發(fā)現(xiàn),有時候法院在審查案件時想適用簡易程序,但檢察院不同意;有時候是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而法院又不愿意。讓人覺得在貫徹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簡易程序適用過程中法檢兩家似乎更偏愛“互相制約”的工作方式。這樣的觀念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