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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新聞傳播主體與其客體的價值關系》由會員上傳分享,免費在線閱讀,更多相關內(nèi)容在應用文檔-天天文庫。
1、試論新聞傳播主體與其客體的價值關系 Keyunicationvalueobjectvaluerelation 在新聞價值理論研究中,有專家提出“統(tǒng)一主體說”和“共同客體說”,認為傳播者(傳播主體)與受眾(接受主體或受眾主體)構(gòu)成新聞價值關系中的“統(tǒng)一主體”,而新聞事實、新聞文本、傳播效果等構(gòu)成新聞價值關系中“共同客體”。①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混淆了兩個主體所處的不同的價值關系,導致了兩個不同價值關系中價值主體及其價值客體的混亂。本文根據(jù)價值哲學的有關理論,專門探討傳播者作為價值主體所涉及的價值客體,并
2、通過對這些價值客體的梳理分析,揭示傳播者作為價值主體所形成的價值關系,并說明這種價值關系與新聞價值關系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 一、傳播主體的價值客體及其分類 所謂價值客體,就是人類作為主體的實踐活動、認識活動所涉及的客觀對象。廣義上講,人類的一切活動都是價值活動,活動所涉及的一切客體都是價值客體。在特定的價值活動中,主體所涉及的價值客體往往是多元的,對于主體來說,不同的價值客體具有不同的性質(zhì),處于不同的地位。有些屬于手段性質(zhì)的價值客體,有些屬于目的性質(zhì)的價值客體,有些則是手段性質(zhì)與目的性質(zhì)兼具的價值客體
3、。手段性的價值客體服從、服務于目的性的價值客體,受目的性的價值客體的支配和制約。在新聞傳播活動中,傳播者作為主體所涉及到的價值客體相當多,我們根據(jù)價值客體的不同性質(zhì)、地位和特征,大體上可以把它們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傳播者作為價值主體在新聞傳播活動中所使用的勞動資料。它包括攝影、攝像、錄音、印刷、播放等設備,包括交通、通訊等工具,還應該包括新聞事實這一基本的物質(zhì)條件。攝影攝像等設備以及交通通訊等工具,作為傳播主體實現(xiàn)價值目標、價值追求的工具性、手段性的價值客體,應該毫無爭議。但對新聞事實這一價值客體的認識,
4、筆者與一些專家不同。筆者認為,新聞事實屬于傳播主體手段性、工具性的價值客體,而不是新聞價值客體,其基本理由是: 眾所周知,早在1943年陸定一就對新聞與事實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極為明確的闡述。他指出,事實是第一性的,新聞是第二性的,新聞源于事實,是對事實的反映。這一論斷得到了新聞界的普遍認可。與此同時,“新聞是信息”,②也已是業(yè)界的普遍共識。由此可見,新聞信息盡管是對新聞事實的反映,但“事實本身與對事實的認識是有實質(zhì)區(qū)別的”。③事實與信息所指的客體不同,二者的區(qū)分是新聞傳播活動的邏輯起點,新聞價值理論研究的
5、邏輯起點。把二者混為一談,必然導致價值理論的混亂?! ∈紫龋侣勈聦嵤巧鐣黧w價值活動的產(chǎn)物,對傳播主體來說,是先在的、既定的、自然的、不可控制的、不可改變的。這就決定了傳播主體只能把它作為價值創(chuàng)造活動的物質(zhì)條件、前提、基礎和起點。其次,新聞事實本身不能儲存、不能壓縮、不能復制、不能共享、不能傳播,傳播主體既沒有權(quán)力改變事實本身,也沒有權(quán)力處置事實本身。但新聞信息不同,新聞信息可以加工、可以儲存、可以壓縮、可以復制、可以共享、可以傳播。④傳播主體的采訪權(quán)、報道權(quán)等權(quán)利,是采集、加工、處置、傳播新聞信息的權(quán)利
6、,而不是處置新聞事實的權(quán)力。所以,以報道、版面、節(jié)目等各種新聞文本形式出現(xiàn)的新聞信息,才是傳播主體價值創(chuàng)造活動的產(chǎn)物,才是傳播主體創(chuàng)造的價值客體,即新聞價值客體。如果新聞事實是新聞價值客體,而不是新聞信息是新聞價值客體,傳播主體就喪失了存在的必要。最后一點理由是,新聞事實本身既不能直接滿足傳播者的需要,也不能直接滿足受眾的需要。以礦難為例,作為事實本身,無論是傳播者還是受眾,都沒有遭遇這種事實的需要。但是,有關礦難的信息,無論是傳播者還是受眾都會產(chǎn)生強烈的需要,傳播者需要有關信息(注意不是需要事實本身)進行
7、傳播,受眾需要有關信息作為調(diào)整自己的行為、決策和認識的依據(jù)。因為礦難信息不僅有助于人們及時進行有效救援,而且能給人們提供前車之鑒,因而具有極高的價值。而礦難事實本身不僅沒有價值,而且毀壞價值。這個例子也告訴我們,報道災難性事件的重要意義,不在于事實本身有價值,而在于其信息有價值。由此可見,新聞事實的價值不等于新聞信息的價值(即新聞價值),傳播者和受眾需要新聞信息,可以獲得新聞信息,但不一定需要新聞事實本身,傳播者和受眾不是當事人,即使需要事實本身,也不可能實現(xiàn)?! 「鶕?jù)上述分析,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jié)論:新聞
8、事實只能是傳播主體進行價值創(chuàng)造活動的物質(zhì)前提、物質(zhì)基礎、物質(zhì)資料,作為傳播主體手段性、工具性的價值客體,而不是新聞價值客體。 把新聞事實歸入傳播主體手段性、工具性的價值客體,并沒有降低新聞事實作為價值客體的重要地位。打個比方說,傳播主體營造的是信息大廈,事實就是信息大廈的地基。因此,包括新聞事實在內(nèi)的手段性價值客體不僅不是可有可無的,相反,它是傳播者進行價值創(chuàng)造的強大杠桿和物質(zhì)基礎,它的發(fā)展和變化標志著傳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