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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法官考評制度的應然性思考論文..法官崗位目標管理是審判質量效率管理和法官審判業(yè)績最重要的接合部,也是使廣大法官自覺追求審判質量效率最重要的激勵機制。目前的審判質量效率指標考評機制的建立,確實具有一定進步意義,理應受到褒揚。但是,現(xiàn)有的考評機制也并非白璧無瑕,從法官的反應及考評機制的貫徹的情況來看,這一機制并未得到絕大多數(shù)法官的認同,而且審判質量效率管理的作用也沒有被真正發(fā)揮出來..,使得這一制度沒有達到其預設的效果,很有研究的必要和探討的余地。下面,筆者試對法官考評機制的應然性作一思考,以期拋磚引玉。一、對傳統(tǒng)的法官考評辦法的基本評價以往的考核設計不具體。只將任務指
2、標量化到各個庭、室,并未量化到每一個法官,使每一個法官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實踐中又出現(xiàn)了“小集體大鍋飯”的情況,在各個庭、室內部有失公允。而且考核的內容也不科學,有違審判規(guī)律。在法院內部的年度考核中,將結案數(shù)、收費數(shù)、結案率、調解率等作為考核內容,違背了審判工作的客觀規(guī)律。以往的結案率定義也不符合案件的運轉規(guī)律,因為案件數(shù)的多少取決于當事人的起訴,法官只是被動的審理案件,根本無法決定案件數(shù)的多少。每年確定的所謂考核指標,其實如果不將其規(guī)定在責任狀上,最終也基本是這個數(shù),實屬自欺欺人。另外,當事人的訴訟是一個不間斷的過程,處于一種無計劃的連續(xù)狀態(tài),每個案件通常不可能在相
3、同的時間內審結,而且,案件的進入速度與案件的出口速度也不可能保持平衡,因此,用在一定時間內的結案率來考核法官的成績,既不公正,也有違審判規(guī)律。調解率的指標要求也不科學。我們知道,現(xiàn)在強調注重調解,主要是使法官在處理案件的時候,盡可能地促成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不管是民商事案件,還是刑事自訴案件,只要能夠調解達成協(xié)議,其社會效果就好,能起到息事寧人,安定社會之功效。但任何事情都有個度的問題,如果過分注重調解率,并將其作為考核的一項硬性指標,勢必造成為了達到規(guī)定的調解率,從而違反當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強調壓調或者久調不決。如某一個人民法庭在接近年底的時候,發(fā)現(xiàn)自己的調解率不高
4、,距離規(guī)定的指標較遠,那么,為了完成指標會如何去做呢,這是可想而知的事情。也許有的同志會說,我們就是既要強調高調解率,又要強調調解的自愿合法,兩者并無矛盾。殊不知,案件能否調解,從本質上說,并不取決于法官,而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當然,我們一點也不否認,有時法官在調解中的協(xié)調會起一定的作用,但單憑這一作用就能決定全年調解率的指標高低嗎?我們認為,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盡可能地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成立,但卻不應該規(guī)定指標。將一審案件的上訴率作為考核內容也是不科學的。上訴原本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法官做出裁判,很難保證當事人不會上訴,根本無法控制當事人對上訴權的行使。
5、法官如果發(fā)現(xiàn)自己審理過的案件上訴率高,那么他會如何降低這一比例呢?只有采取各種手段去阻止當事人的上訴,或者盡量不判決,從而進行反復調解,以促使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實際上,用上訴率來考核法官的內容也是不科學的。另外,目前的法官考核內容不全面?,F(xiàn)在的法官考核,總是主要圍繞法官所辦案件的數(shù)量以及卷宗所反映的案件質量這兩方面進行,注重結案率、調解率、二審發(fā)回率改判率等,其實,這根本不能完全反映出一個法官的成績和綜合素質、能力或水平。因為僅僅從幾方面無法考核法官的思想、品行,無法考核法官的工作態(tài)度以及審判作風,尤其是無法對審判業(yè)務和法學理論水平進行量化,更無法考核法官的價值取向、專
6、業(yè)修養(yǎng)、職業(yè)操守、庭審能力以及調研水平。同時,我們也發(fā)現(xiàn),目前的審判質量效率指標考核僅僅是比從前的考核標準有所進步而已,并不能說明它就是非常完美的。表面上看,許多指標似乎能夠體現(xiàn)法官在某些方面的問題,但缺乏對案件個性化的認識。有些很簡單的案子,往往各項指標都能令人滿意,而有的案子就往往疑難復雜,雖然作出了艱苦的努力,卻往往在指標方面成績很差。沒有對案件的疑難程度進行量化,業(yè)務能力的強弱不能完全通過審判質量效率指標得以體現(xiàn),這樣怎能不挫傷一部分業(yè)務能力強,且善于審理重大疑難案件的法官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對業(yè)務考核,往往采用書面考試的方法,運用名詞解釋、單項選擇、多項選擇等
7、學??荚嚪绞饺y試法官對法律名詞的概念、特征等的記憶程度,從而忽視了司法知識的綜合性特征,既需要專業(yè)知識的支撐,更需要審判經(jīng)驗的積累。對法官的業(yè)務考核應當主要體現(xiàn)在平時的工作中,而并不全在于對試卷解答的得分高低。我們還發(fā)現(xiàn)一個不科學的法官考核方法,那就是用民主評議的方法或者用得票多少來決定法官一年來的工作成績等次,得票多的被評定為優(yōu)秀,其他均為稱職、基本稱職。其實這是一種影響因素較多、帶有極強主觀隨意性的測評方法。它不是以法官實際完成任務的多少和質量高低,或者以法官在某一領域的突出貢獻為標準,而是以某些法官的人緣環(huán)境、地位身份、關系的親疏等等作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