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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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銷合同計稅依據[購銷合同計稅依據]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一、綜合規(guī)定(一)、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的征收規(guī)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xù),購銷合同計稅依據。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guī)定貼花。(國稅地(1988)25號)(二、)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征收規(guī)定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應就增加部分補貼印花。對印花稅開征前簽訂的合同,開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亦應按增加金額補貼印花。(國稅地(1988)25號)(三)、不能確定合同金額的征收規(guī)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

2、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guī)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國稅地(1988)25號)(四)、具有合同性質單據的征收規(guī)定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yè)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guī)定貼花。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國稅地(1988)25號)(五)、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征收規(guī)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

3、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fā)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國稅地(1988)25號)(六)、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征收規(guī)定按金額比例貼化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按規(guī)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七)、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征收規(guī)定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稅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二、具體規(guī)定(一)、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1、基本規(guī)定(1)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購銷全額,不得作任何扣減。(2)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

4、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金額。(國稅發(fā)(1991)155號)(3)各類出版單位與發(fā)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按訂購數量及發(fā)行單位的進貨價格計算。(國稅地(1989)142號)2、具體規(guī)定(1)物資訂貨合同一些計劃物資的分配采取直達供貨的方式,訂貨合同由物資管理部門或需方的主管部門代需方與供方簽訂。合同簽訂后移交需方執(zhí)行,由需方直接收貨和向供方支付貨款。代簽合同的部門或單位將合同移交需方執(zhí)行

5、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簽人代理納稅,不便于稅務管理和納稅資料的保管。因此,經研究決定,根據現行有關規(guī)定,為有利于此類合同印花稅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單位代簽的計劃物資訂貨合同,由辦理收貨并結算貨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時,繳納印花稅。(國稅函發(fā)(1991)1415號)(2)外貿企業(yè)開具的各種要貨單據外貿企業(yè)開具的各種要貨單據,是按照有關部門的供需計劃,以對外貿易合同為依據,與供貨單位訂立的購銷合約。有些要貨單據,雖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夠規(guī)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xù)不夠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質和作用。因此,外貿企業(yè)開具的各種名稱、各種形式的要貨單據,均應按規(guī)定貼花。(國稅函發(fā)(1

6、990)994號)(3)商業(yè)企業(yè)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商業(yè)企業(yè)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yè)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guī)定貼花。(國稅函發(fā)(1990)994號)(二)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1、基本規(guī)定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額作為計稅依據。2、具體規(guī)定(1)關于以填開借據方式取得銀行借款的借據貼花問題。目前,各地銀行辦理信貸業(yè)務的手續(xù)不夠統(tǒng)一,有的只簽訂合同,有的只填開借據,也有的既簽訂合同又填開借據。為此規(guī)定:凡一項信貸業(yè)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載借款金額計稅貼花;凡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借據所載借款金額

7、計稅,在借據上貼花。(國稅地(1988)30號)(2)、關于對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的貼花問題。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guī)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稅貼花。以后,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國稅地(1988)30號)(3)、關于對抵押貸款合同的貼花問題。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與貸款方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屬于資金信貸業(yè)務,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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