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責任免除的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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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強險責任免除的法律適用【摘要】:圍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笫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即保險公司能否免除保險責任,理解不一、爭議不斷。如何理解《條例》第二十二條,關系到受害人、被保險人以及保險公司的切身利益?,F筆者針對浙江省嘉興市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發(fā)的保險合同糾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作出的司法解釋,對交強險責任免除的法律適用問題展開討論?!景柑枴恳粚彛海?009)嘉秀商初字笫1205號二審:(2009)浙嘉商終字第570號[案情】原告(上訴人):凌天明,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漢

2、族,住嘉興市秀洲區(qū)王江涇鎮(zhèn)棟梁村冬字港27號。被告(被上訴人):華泰財產保險股份冇限公司嘉興屮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泰支公司”)。2008年6月26F1,嘉興市立馬紡織冇限公司(以下簡稱“立馬公司”)與華泰支公司就浙F20890號奇瑞轎車簽訂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2000元;保險期間為2008年6刀30日0時至2009年6刀29日24時。2008年11月30日0吋許,凌天明(系立馬公司股東)駕駛浙F20890號車沿嘉興市環(huán)城北路由

3、東向西行駛,在輔城小學地段與橫過道路的行人周建華發(fā)生碰撞,造成周建華死亡、車輛損壞。事故發(fā)生后,凌大明棄車逃逸,于當日10時許投案。當口1()時12分,凌天明被抽取血樣,檢出酒精含量為0.75mg/mlo交警部門認為,凌天明飲酒后駕駛燈光裝置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在肇事后弄車逃逸,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主要責任;周建華橫過道路時未按規(guī)定走人行橫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負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凌天明賠償受害人周建華家屈各項損失65萬元。2009年3月17口,嘉興市南湖區(qū)人民法院認定凌天明酒后駕駛造成

4、周建華死廣,負事故主要責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其有口首情節(jié),能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立馬公司向華泰支公司申請理賠,2008年12月29日,華泰支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拒賠理由為:駕駛員棄車逃逸,事故發(fā)生時駕駛員的酒精含量無法檢測,保險責任不清;凌犬明在經過10小時后仍能檢出酒精成份0.75mg/ml,由此判斷事故發(fā)生時酒精濃度Z高,已達醉酒程度(0.8mg/mltfn.液)。2009年6刀15日,立馬公司向該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華泰支公司承擔交強險保險金賠償

5、責任,該院認為立馬公司未實際履行賠償責任,非案件正當當事人,因此裁定駁回起訴。凌天明遂提起木案訴訟?!緦徟小恳粚彿ㄔ簩徖碚J為,立馬公司與華泰支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保險合同所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具有被保險人的資格,凌天明駕駛保險車輛發(fā)牛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實際進行賠償,是木案適格之原告,有權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木案的爭議焦點有兩項,其一,凌天明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是否處于醉酒狀

6、態(tài);其二,對于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理解,具體而言,是指對于機動車駕駛人在醉酒等重大過錯情形下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人身損害保險金的責任。關于爭議焦點一,凌天明于2008年11月30日0吋許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日10時許投案,10時12分抽取血樣檢出酒精含量為0.75mg/ml血液(期間凌天明未再飲酒),根據邏輯推理和口常生活經驗法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隨時間的推移而逐漸揮發(fā)變低,事故發(fā)生后10小時的酒精含量鄰近醉酒標準,認定事故發(fā)生時處于醉酒

7、狀態(tài)即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也即凌天明屬醉酒駕駛。關于爭議焦點二,《條例》笫-I-條規(guī)定了機動車駕駛人/被保險人在醉酒等重大過錯情形下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的責任問題。其第一款的規(guī)范意義十分明確,即在此情形下發(fā)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損害的,保險公司應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樂擔的賠償保險責任在責任范圍、責任強度兩方而被減輕一一僅承擔墊付搶救費用的責任。顯然,條例保護的對象是受害人利益,有過錯的駕駛人/被保險人并不豁免其作為直接侵權人的責任,通過追償程序,他最終仍不免于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款規(guī)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

8、,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爭議的焦點在于此款規(guī)定可否作反對解釋,認為非財產損失(即人身損害)應納入保險公司賠償范圍?鑒于第一款已對搶救費用作出墊付的特別規(guī)定,該爭議焦點可限縮為:對于搶救費用外的人身損害,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木院認為,搶救費用的及時、足額支付關涉受害人的生命健康,與財產損害賠償金、其他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相比,搶救費用更為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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